150天读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之:先验分析论·概念分析论 13-14
在探索认知的过程中,康德已经深入到知性这一步。知性究竟如何能够获得一种普遍的、必然的知识呢,是通过对经验的归纳总结,还是知性本身自己的特点中就自带着普遍性的认知结构呢?在此前的论述中,康德明确了这个问题,也就是知性中的“范畴”是我们能够获得普遍知识的关键。
康德对于自己观点的阐述,都遵循着一套严格的逻辑,比如首先要进行形而上学层面的,其次要进行先验层面的,这两个层面有点像理论和实际,前者确定理论,后者用实际来进行一些演证。这种方法在感性论中康德成为阐述,因为感性领域的东西是直观的,只需要阐述出来,大家就可以理解。
但到了知性领域,就没有那么明显了,所以康德把阐述换成了演绎,此前的章节可以称为范畴的形而上学演绎,而接下来就要进入范畴的先验演绎的部分了。

Day 36-37/2020年6月15-16日
第二章 纯粹知性概念的演绎
第一节
在细节论证的部分,康德也有着自己的逻辑,就是先从一般、普遍开始,然后引导到自己想说明的问题。就像在引出先验逻辑的时候,康德首先考察了普遍逻辑。在范畴的先验演绎的部分,康德也是首先考察了一般先验演绎的原则,然后过渡到范畴的先验演绎。
接下来的两个小节,就是康德对一般先验演绎原则的阐述以及从一般先验演绎向范畴的先验演绎过渡。
13、一般先验演绎的原则
康德一直都喜欢用法律的东西作为其哲学观点的类比,而他所谓的“演绎”概念就是从法学中借来的,这种借用,对我们处理日常生活中的一些问题,也同样有很大的启发。
法学家在谈到权限和越权时,把一桩法律诉讼中的权力问题和涉及事实的问题区别开来,而由于他们对两方面都要求证明,这样他们把前一种证明,即应阐明权限或合法要求的证明,称之为演绎。
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有两类东西,一类是权责,另一类是事实。就好比如今在路上出现了交通事故,一般都会有两个层面的判断,首先根据当时的情况判断事实是什么,在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权责的判断。康德说这两类东西都需要证明,特别的对于权限或者合法要求的证明,被称为演绎。为什么会单独拿出这个证明来说呢?康德接下来这样解释。
我们在使用大量经验性概念时没有人提出异议,我们也不加演绎就理直气壮地坚持赋予这些概念某种意义和自以为的含义,因为我们随时手头都有能够证明其客观实在性的经验。但也有像幸运、运气这样一些不合法的概念,虽然凭借几乎是普遍的容忍而到处通行,但毕竟有时要求回答“权利”的问题,这时人们就会由于这个问题的演绎而陷入不小的麻烦,因为人们从经验中和理性中都提不出明确的权利根据,以使这些概念的使用权先变得清晰起来。
从权责和事实这两类不同的角度去看,事实的证明比较容易,或者说比较清晰,比如交通事故中,如果有监控,那么事实就一目了然,这里需要的不是证明,是一种对事实的呈现和还原,只要手头有足够的证据,就可以完成这一项工作。那么基于这样的事实之后的权责判断,只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也会比较容易。
但也有一些情况,即对事实的追溯有可能会归结到一些并不是很清晰的能够提供出有力证据的根源。比如某人对一栋房子的所有权,如果追溯到继承的祖上,是因为某些幸运、运气,比如在赌博中赢得了房子,或恰好房子没人之后占有,或在战争中据为己有,那这个问题就会面临在对事实的考察、也就是经验中以及在对事实的总结、也就是理性中都无法提供明确的根据的境地。
但在构成十分混杂地交织起来的人类知识的各种各样的概念中,有些也被派定来做纯粹先天的(完全不依赖于任何经验的)运用,而它们的这一权限任何时候都需要一个演绎;因为对于这样一种运用的合法性从经验中不足以取得证明,但我们却必须知道。这些概念如何能够与它们并非从任何经验中拿出来的那些客体发生关系。所以我把对概念能够先天地和对象发生关系的方式所做的解释称之为这些概念的先验演绎,并把它与经验性的演绎区别开来,后者表明的是一个概念通过经验和对经验的反思而获得的方式,因此不涉及合法性,而是涉及使占有得以产生的事实。
接着康德就将这个法律的例子,投射到他的哲学中来。在认识论中,有一些机能是纯粹先天的,面对这些机能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进行一个合法性的演绎,就是这些机能为什么有权限来做这样的事,在这些机能之下,一些概念怎么就在经验之外却能够与客体发生关系。
对于这类问题的演绎,康德称为先验演绎,与之对应的就是经验演绎。这就像法律中,先验演绎对应的是权责的证明,而经验演绎对应的是事实的证明。
我们现在已经有了完全不同类的两类概念,它们在双方都完全先天地与对象发生关系这点上倒是相互一致的,就是作为感性形式的空间和时间的概念以及作为知性概念的范畴。要寻求这些概念的经验性的演绎将完全是白费力气的工作,因为它们本质的特征恰好在于,它们和自己的对象发生关系时并未从经验中为这些对象的表象借取什么东西。所以如果对它们作一个演绎是必要的,那么这个演绎任何时候都必须是先验的。
到目前为止,我们跟着康德一起发现了两类先天概念,也就是作为感性形式的空间和时间概念以及作为知性概念的范畴。对此康德说如果要对他们进行演绎,那么经验性的演绎是白费力气的,因为这些先天概念的本质并不是源自于经验,它们未曾从表象中获取什么,而是与经验一同构成我们的知识,所以对它们的演绎必须是先验的。
但对于这些概念,就像对于一切知识那样,我们虽然在经验中不能找出它们的可能性的原则,但毕竟却能找出它们产生出来的机缘,即只要感官的印象提供出最初的诱因,整个认识能力就朝这些印象敞开,而经验就形成了,它包含两个及其不同性质的要素,一个是从感官而来的、知识中的质料,一个是整理这质料的某种形式,它来自纯粹直观和纯粹思维的内在根源,后两者实在前一要素的机缘中才首次的到实行并产生出概念来的。
接下来康德要澄清一种错误的观念。这种观念产生的源头康德是认可的,即一切先天的概念,虽然不是依靠经验存在的,但它们只有在经验的出发下,在那些经验产生出的机缘里才能向人类呈现。经验本身,包含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从感官而来的、知识中的质料,这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外部的因素,而另一部分是整理这些质料的形式或能力,这是内部因素,但这两种因素只有在外部因素发生之后才会共同显现。
正是在这样一种逻辑之下,就会使人产生一种误解,接下来康德就直接点名了洛克。
对我们认识能力为了从单个知觉上升到普遍概念所作的最初努力做这样一种追踪,毫无疑问是有很大好处的,我们要感谢名声卓著的洛克,他第一个为此开辟了道路。不过,对纯粹先天概念的一个演绎却永远无法以这种方式实现,它根本不在这条道路上,因为从这些概念以后要完全独立于经验而运用来说,它必须出示一个完全不同于经验的出身的出生证。他所尝试的这种自然之学上的推导真正来说并不能称之为演绎,因为它涉及的是事实问题,所以我主张把这种推导叫做对一种纯粹知识的占有所做的解释。因此很明显,对这种纯粹知识只能有一种先验的演绎,而绝没有一种经验性的演绎,后者对于那些纯粹的先天概念来说只不过是些无用的尝试,只能是那种没有理解到这些知识的全部特有本性的人所干的事。
康德首先肯定了洛克在认知论中的努力,洛克曾经将经验分为感觉和反省,这种分类就是康德所谓的为单个直觉上升到普遍概念所做的努力,洛克可以这方面的先行者。
但洛克作为经验主义的代表,一直信奉着亚里士多德的那个原则:凡是在理智中的无不先在感觉之中。所以即便分出了感觉和反省,洛克也认为反省是被感觉所决定的,按照他的理论,概念从反省中得出,而反省又被感觉所决定,所以概念的合法性还是要从感觉之中去获得,也就是进行经验性的演绎。
这就是康德称之为“自然之学”(生物学上的)上的推导,也就是心理学层面的推导。康德认为这种推导就像是法律中的对事实的推导一样,无法给权限以证明,也就是无法给那些先天的概念提供合法性。所以康德认为洛克开了个好头,但理解出现了偏差,走上了错误的道路。
而现在,即使承认对纯粹先天知识的可能的演绎只有唯一的方式,即遵循先验途径的方式,但这并不马上说明这种方式是绝对必要的。我们前面已借助于一个先验演绎对空间和时间概念追踪了其来源,并解释和规定了他们的先天的客观有效性。然而几何学无需为自己关于空间的基本概念的纯粹合法的出身请求哲学给它一张证明书,而仍然沿着纯先天的知识迈出稳健的步伐。不过,空间概念的运用在这门科学中也仅仅是指向外部感官世界的,对于这个世界,空间就是它的直观的纯形式,所以在这个世界中一切几何学知识因为基于先天的直观而具有直接的自明性,而对象则通过这种知识本身先天地(按照形式)在直观中被给予出来。
康德在理论的推导上是异常严谨的,前面的论证只能说明一个问题,也就是如果需要演绎的话,那么纯粹先天只是只能用先验演绎的方式。但这并不是说一定就要进行演绎,接下来要考虑的就是演绎的必要性的问题。
在感性论部分,已经通过演绎来追踪空间和实践的概念(空间和时间的先验阐述),但在这一部分,特别是几何学并没有对这种演绎提出要求,也就是在没有哲学演绎的前提下,几何学仍然茁壮成长,发展成为一门成熟的、稳定的科学。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并不需要对先天知识进行证明呢?
康德认识空间有其特殊性,虽然作为一种感性的形式,但却是指向惊艳世界的,也就是这种直观具有一种自明性,我们可以通过在头脑中的直观来获得对空间合法性的确认。
相反,纯粹知性概念从一开始就有这种不可回避的需要,即不仅为它们自己,而且也为空间寻求先验的演绎,因为既然它们谈论对象不是凭借直观和感性的谓词,而是凭借纯粹思维的先天谓词,它们就无需感性的一切条件而普遍地与对象发生关系,而又由于它们不是给予经验之上,也不能在先天直观中出示任何先于一切经验而把它们的综合建立于其上的客体,因而就不仅因其使用的客观有效性和限制而引起了焦虑,而且由于它们倾向于把空间概念超出感性直观的条件去加以运用,也就使得这个空间概念变得模糊了,所以我们在前面对空间概念作一个先验演绎也是必要的。
但几何学的这种合法性,也仅仅在感性上,到了知性领域,当我们把几何学获得的那些直观当作质料来进行思维的时候,当我们需要在更加普遍性的视角上去获取必然性的时候,这种把空间当作思维对象的思维方式本身也需要获得合法性,才能够为空间的知识提供普遍性。所以对空间概念做先验演绎是必要的。
因此,读者在纯粹理性领域中跨出决定性一步之前,就必须相信这样一个先验演绎的绝对必要性;否则他就会盲目行事,而在他杂乱无章地四处闯荡一番之后,仍然不得不再返回到他由之出发的无知状态。但他也必须预先清醒地看到无法避免的困难,以免为事情本身所深深包藏于其中的晦暗而叹息,或是为清除这些障碍而过早地烦恼,因为关键在于,要么就完全放弃审查纯粹理性的一切权力,即放弃这个最可人意的领域、也就是超出一切可能经验界限之外的领域,要么就要使这一批判的研究臻于完善。
所以康德认为先验演绎是绝对必要的,而且是要在认知领域中跨出决定性一步之前必须要做的,这一步是什么,就是把范畴运用到对象之上,这也是《纯粹理性批判》中最关键的一步。这种必要性是在于避免盲目的前进之后发现问题又回到原点。
不过这种演绎是麻烦的,是有困难的,但康德旗帜鲜明地说,要么就放弃审查纯粹理性的权力,要么就克服这些困难去让这一批判变得更加完善。对于那些致力于探索人类认知秘密的人,自然不会放弃。
简单总结一下,实际上康德核心要做的事情,就是给纯粹感性和纯粹知性找到合法性,这个合法性意味着什么呢?就是意味着纯粹感性可以对现象起作用,并且纯粹知性也可以对现象起作用。这个问题并不像看起来那么明显,因为纯粹感性和纯粹知性都是先天的,不依赖于经验的,那么它们又怎么能够对经验中的对象起作用,甚至规定我们所产生的知识呢?
我们在上面对于空间和时间的概念已经可以不费劲地说明了,它们何以作为先天的知识却仍然有必要和对象发生必然的关系;又何以不依赖于一切经验而使这些对象的一种综合知识成为可能的。因为既然只有凭借感性的这样一些纯形式,一个对象才能对我们显现出来,也就是成为经验性直观的客体,那么空间和时间就是先天地包含着作为现象的那些对象之可能性条件的纯直观,而在这些纯直观中的综合就具有客观有效性。
在先验感性论中,康德已经把空间和时间作为先天知识却又与对象发生关系,并规定对象的知识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因为只有通过直观,一切对象才能对我们显现,作为直观形式的空间和时间,就必然规定着对象所呈现出来的表象,这是自然的事情。
反之,知性范畴就完全不对我们表现出对象在直观中得以被给予的那些条件,因而对象当然也就可以无需知性的机能发生必然关系而显现给我们,这样知性也就会无需先天地包含这些对象的条件了。所以在这里就出现了一种我们在感性领域中没有碰到过的困难,这就是思维的主观条件怎么会具有客观的有效性,亦即怎么会充当了一切对象知识的可能性条件:因为没有知性机能现象照样能在直观中被给予。
但是与先天直观形式不同的是,先天知性也就是知性范畴并不是对象显现给我们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在没有知性范畴的情况下,对象也同样可以向我们的感官呈现。那么知性范畴的必要性又是该怎样体现,或者说范畴这个主观条件怎么能具有作用在对象的认知中的客观有效性呢?
接下来,康德举了个例子,这个例子也不是随便举的,休谟的怀疑论的出发点就是对“因果关系”的否定,所以康德用因果作为这一部分的论据。
我以原因概念为例,它意味着一种特殊的综合方式,这时在某物A之上按照一条规则设定了某个完全不同的B。并不先天明白的是,为什么现象要包含这样一类东西(因为既然原因概念的客观有效性必须能够先天地阐明,我们不能援引经验来作证),因此先天可疑的是,这样一个概念是不是完全空洞无物,并在现象中哪儿也找不到对象。
休谟认为,因果律只不过是人类主观联想的结果,即看到了一个现象发生在前,一个现象发生在后,久而久之,习惯性的把它们联系成一对因果关系。康德在此用因果举例,也是先顺着休谟的逻辑去追问,两物A与B之间,是怎样包含一个因果关系呢?
如果向经验去求助,说因为经验告诉我们是这样的,那就会回到洛克完全诉诸于经验的做法,这也不符合康德此前所说的这类概念不能用经验演绎,只能用先验演绎。所以这就很让人疑惑,自然就会得出休谟的结论,即在人的内心的知觉和印象本身根本就没有什么统一性的条件,没有任何能够统一它们的规则。那些类似于因果概念的范畴,无非就是一种幻觉,是空洞的,在现象中找不到对象的。
因为感性直观的对象必须符合先天存在于内心的感性形式条件,这一点是明白无误的,因为否则它们就不会是我们的对象;但它们此外还必须符合知性为达到思维的综合统一所需要的那些条件,对这一点的推断就不是那么容易看出来的了。因为很有可能现象是这样被造成的,以至于知性会发现它们完全不符合它的统一性的条件,而一切都处于这样的混乱中,例如在现象的次序中呈现不出任何可提供出某种综合规则、因而可与原因和结果的概念相符合的东西,这将使得因果概念完全是空洞无物、没有意义的。同样,现象将会把对象呈现给我们的直观,因为直观不需要任何的思维机能。
如果顺着这个思路下去,就会走到休谟的理论当中去。刚才也说了,感性直观使我们获取对象的形式,所以对象必然被这种形式所规定着,否则它们就不会成为我们的认知对象。但这里没有什么理由要求对象还必须符合我们的知性范畴。如果真的对象不用符合执行范畴的话,对象依然会对我们呈现,只不并不是按照我们所想的因果关系产生连接。
如果我们打算以下述方式来摆脱这种研讨的麻烦,如果我们说:经验不断地呈现出现象的这种合规则性的例子,它们提供了足够的诱因使原因概念从中分离出来,并同时一次证实了这样一个概念的客观有效性,那么我们就没有看出,原因概念根本不能以这种方式产生出来,相反,它必须要么完全先天地建立在知性中,要么就作为单纯的幻影而整个地放弃。
如何避免陷入怀疑论,康德在此还是强调,如果因为这些概念,比如因果关系是由经验所激发的,就认为必须要到经验中去寻找证据,那么一定是徒劳无功的。所以要么就放弃,要么就只能去用先验演绎的方式。
因为这个概念绝对要求某物A具有这种性质,即有另一物B从它里面必然地并按照一条绝对普遍的规则产生出来。现象完全可以提供一些场合,从中可以得出某物恒常地发生所依据的规则,但其后果永远也不会是必然的:所以在原因和结果的综合身上还附有一种尊严,是根本不能用经验性的东西来表示的,也就是说,结果应该不只是附加在原因上的,而是通过原因建立起来、并从中产生出来的。规则的这种严格普遍性也根本不是经验性规则的属性,后者通过归纳只能得到比较的普遍性,即广泛的适用性。但现在,如果我们想把纯粹知性概念只是当作经验性的产物来对待,那么我们就会完全改变这些概念的运用了。
对此,康德在最后一段用了一个词“尊严”,这个尊严就是必然性的尊严,也就是经验性的东西,无法推导出必然性。即便是每天看到太阳东升西落,我们也无法必然肯定的说太阳永远都东升西落,也无法预言明天太阳一定是东升西落。这种经验的归纳,只能得到比较的普遍,也就是广泛的适用性,但得不到一种确切肯定的“尊严”。
所以,综合以上的内容,康德明确的指出,对于那些先天的知识,先验演绎是必要的。当然这是一种普遍的确信,接下来,就要朝着核心的目标——范畴的先验演绎进发,在下一小节,康德仅仅是过度,将范围从普遍缩小到了范畴领域,还没有进行真正的先验演绎。
14、向范畴的先验演绎过渡
综合的表象可以与其诸对象恰好同时发生、必然相互关联以及仿佛是互相碰在一起,只可能有两种情况。要么只有对象使表象成为可能,要么只有表象使对象成为可能。
承接上一小节,康德依然从一般的原理出发,谈论综合的表象,用比较通俗的话说,就是综合判断,也就是关系到对象的综合判断。比如地球是圆的。那么在这样一个判断中,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象决定表象,还有一种就是表象决定对象。
这里强调是综合判断的原因就是在于综合判断才是对象和表象之间的关系,而分析判断是表象与表象之间的关系,就是在表象中去寻找更细节的表象。
如果是前者,则这一关系只是经验性的,这种表象决不是先天可能的。而这就是现象就其中属于感觉的东西而言的情况。如果是后者,由于表象自己本身(因为这里所谈的根本不是表象借助于意志产生的因果性)就存有而言并不产生自己的对象,所以仅当唯有通过表象某物才能作为一个对象被认识的情况下,表象对于对象倒还具有先天的规定性。
那么对象决定表象的关系,一定是经验性的,比如地球是圆的,地球决定了圆这个表象,而且这个判断是可以通过经验来验证的。而对于表象决定对象这种,首先康德在括号里面排除了一种可能,就是人类的实践性,就是按照意识或目的去创造的那种情况,而是把目光集中在认知论当中,也就是表象作为对象的时候,表象对对象可以有规定性。
后一种怎么理解呢,实际上在道德领域,或纯粹概念领域,我们能够看到很多例子。做一个不恰当的比喻,比如一个判断“孝顺是服从”,实际上孝顺这个概念是被服从规定的,也就是说并不存在孝顺这样一个物,仅当我们做出这个判断之后,孝顺作为被服从定义的一个概念存在了。
但一个对象的知识只有在两个条件下才是可能的,首先是直观,通过它对象被给予,但只是作为现象被给予;第二是概念,通过它一个与该直观相应的对象被思维。但从上面所讲的可以看出,第一个条件,即只有在它之下对象才能被直观的条件,事实上是客体就形式而言在内心中的先天基础。所以一切现象必然是与感性的这种形式条件相一致的,因为它们只有通过这种条件才能显现,也就是才能被经验性地直观到被并给予出来。现在要问,是否连概念也是先天地在前发生的条件,某物只有在这些条件下,即使不是被直观,但却是被作为一般对象来思维?因为要是这样,一切经验性的对象知识就都是必然符合于这些概念的,因为没有它们作为前提,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成为经验的客体。
接下来分析知识的内部结构,这个已经非常清楚了,知识必然有两个前提条件,即感性中的直观和理性中的概念,二者结合才会成为一个完整的知识。显而易见的是,我们用直观来认识对象,也就是对象依赖于我们的直观被认知,从这个角度来说,对象的知识是被直观所规定的,这一点无可质疑,否则对象就不会显现在我们的认知当中。那么康德要解决的问题是,概念是否也是这样,能够作为一般对象来思维,也就是一切经验性的知识也要符合与这些概念。
然而,一切经验除了包含使某物被给予的感官直观外,还包含对于该直观中被给予或被显现的对象的一个概念,因此这些有关诸对象的一般概念作为先天的条件将成为一切经验知识的基础:这样,范畴作为先天概念的客观有效性的根据将在于,经验(按其思维形式)只有通过范畴才是可能的。这样一来范畴就必然地和先天地与经验对象相关,因为一般来说只有借助于范畴任何一个经验对象才能被思维。
在现实中,我们也可以反思到,一切经验除了那些感官的直观之外,必须还有概念,否则就无法统合起来这些直观的杂多。既然概念也普遍的存在于知识中,那么我们就可以将其视为一切经验知识的基础。那么,作为这些概念的纯粹知性,也就是范畴也就必然和先天地跟对象相关。
所以,一切先天概念的这个先验演绎有一个全部研究都必须遵守的原则,这就是:它们必须被认作经验之可能性(不论是在其中遇到的直观之可能性还是思维之可能性)的先天条件。充当经验可能性之客观基础的这些概念正因此而是必要的。但这些概念在其中被碰到的那种对经验的阐发却并非这些概念的演绎(而是它们的举证),因为它们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只会是偶然的。没有对可能经验的这种本源的、让一切知识对象出现于其中的关系,它们对任何一个客体的关系都将是完全不可理解的。
就此,康德提出了一切先天概念的先验演绎的原则,也就是上文所提到的,必须将概念认作为经验之可能的先天条件。他认为只有承认了这个前提,范畴对于对象的规定才是可以理解的。
这里实际上会让人产生一些疑惑,康德的这个原则是否有循环论证之嫌?我们要通过先验演绎来去给范畴一个在认知中规定对象的合法化身份,而康德又说在这个论证之前要承认范畴是经验值可能的先天条件,也就是说范畴已经先天存在于经验之中。那么这种存在跟要证明的身份之间有什么差异呢?可能是个人理解的不够透彻,总之在这里康德似乎已经把结论当作了前提假设出来了。
接下来,康德把内容转向他耿耿于怀的两种观点以及这两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洛克和休谟。
著名的洛克由于缺乏这种考察,又由于他在经验中碰到了执行的纯粹概念,他就把这些概念也从经验中推导出来,但却又作的如此不一贯,竟敢凭借它们去冒险尝试远远超出一切经验界限的知识。
康德分析洛克的问题,认为洛克没有认为纯粹概念的先天性,而是在经验中去寻找这些概念的根据,但是他有没有遵循一贯的原则,让经验性的东西僭越到经验之外。举例来说,洛克将一些康德认为的纯粹概念,认定为是从属于经验的,但同时,洛克又试图将这些经验中获得的概念,赋予物自体,认为他们是自在之物的属性,这种对原则的不一致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后面康德就会提到。
大卫·休谟认识到,为了能得到这种知识,必不可少的是,这些概念必须拥有自己先天的起源。但由于他完全不能解释,知性怎么可能一定要把那些本身并不结合在知性中的概念思考为倒是在对象中必然结合着的,并且也没有想到,知性或许通过这些概念本身可以成为它的对象在其中被发现的那个经验的创造者,于是他就被迫把这些概念从经验中推导出来(也就是从一种由经验中恒常的联想而产生的主观必然性即习惯中推导出来,这种主观必然性最终被误认为是客观地),但他接下来作的非常一贯,因为他宣称,凭借这些概念及其所导致的原理,要超出经验的界限是不可能的。
接下来就是休谟,此前康德就肯定过休谟的洞见,他认识到这些概念需要有先天的起源,但休谟没有找到办法去解释,而又是寻求经验,从经验中去推导这些概念,比如因果关系在休谟看来,只是我们对于经验现象的一种习惯性联想。不过跟洛克不同的是,休谟把自己的原则贯彻的比较彻底,或者说太彻底了,他宣称这些概念要超越经验的界限是不可能的,也就是人们无法在经验中获取普遍性和必然性。
但这两位所想出的这种经验性的推导,并不能与我们所拥有的先天科学知识、即纯粹数学和普遍自然科学的现实相吻合,因而是被事实所驳斥的。
康德认为,洛克和休谟的这两种经验性推导,与现实是不符的。因为按照他们的想法,数学、自然科学都是不可能的,人类认知自然规律的尝试都终将会失败。但康德这种用事实来推翻对方论点的方式,并不强势。理论上讲,既然对方使用逻辑的方式来思考论点,那就应该给予逻辑上的回应,而不是扔下一句事实已经把你们驳斥了。
由此可见,康德在这个层面上,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在观念领域去反驳经验论,特别是休谟。能反驳经验论的只有实践,比如面对否定一切必然性的休谟,就可以问他为什么困了要睡觉,而不是去跑步呢?休谟不会疯到用跑步代替睡觉,但他却依然保留思考的权利,他会进一步的追问,不考虑实践的话,我们还是可以对思维发问,也就是为什么在困了的时候我们会想到要睡觉,这个必然的原因是从哪儿得来的。
即便到目前,也没有哪一种哲学方法可以真正从理念层面给休谟以真正的反驳。
在上述这两位著名人士中,前一位给狂信大开了方便之门,因为理性一旦有了自己的权力,就不再让自己受到对节制的含混颂扬的限制;后一位一旦相信揭穿了对我们认识能力的一个如此普遍的被视为理性的幻觉,则完全屈从于怀疑论。——我们现在正要做一个试验,看我们是否能把人类理性幸运地从这个两难处境中救拔出来,给它指出确定的界限,但又使它的合目的性的活动的全部领域对它保持开放。
洛克和休谟的经验论分别有什么不良的影响呢?
康德认为虽然洛克自己是理智的,但他的理论却给独断论者带来的了契机。也就是理性对现实的僭越。因为用经验给理性了一个合理身份,导致理性并没有受到限制,甚至可以跨越到经验之外,这样的理性就是独断的。
而休谟在不断的反思过程中,最终屈从于怀疑论,也就是怀疑人类一切知识的可能性,甚至将这些可能性彻底的否定。
反驳独断论和怀疑论,也是康德写这本《纯粹理性批判》的主要目的,与其说反驳,不如说综合这两种论调,一方面承认理性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又要给理性的带上枷锁,给它足够的限制,这样我们才可以即不犯越界的错误,又能在范围之内放心的使用理性。
不过,我还想预先对这些范畴加以解释。范畴是关于一个一般对象的概念,通过这些概念,对象的直观就在判断的逻辑机能的某个方面被看作确定了的。所以,定言判断的机能就是主词对谓词的关系的机能,例如“一切物体都是可分的”。不过就知性的单纯逻辑运用而言,却仍然没有确定在这两个概念中人会把主词的机能赋予哪一个,把谓词的机能又赋予哪一个。因为人们也可以说:“有的可分的西是一个物体”。但通过实体范畴,当我们把一个物体的概念归入该范畴下时,就确定了:该物体的经验性的直观在经验中必须永远只被看作主词,而决不被看作只是谓词;在所有其他范畴那里也是如此。
最后,康德回到范畴上,这一小节本身就是过渡,也就是为了之后的范畴先验演绎做一个铺垫,所以作为总结,康德要明确一下范畴到底是什么,它的特点到底是怎么样的。
范畴实际上是从形式逻辑中衍生出来的,不过形式逻辑与对象无关,而范畴是规定我们认识对象的,所以是指向认知的。在此,范畴就是关于一个一般对象的概念,有了这些概念,面向对象的逻辑判断的某种机能就是被确定的。
这不是很好理解,所以康德举了个例子——“一切物体都是可分的”这样一个判断,也可以把它转换为“有的可分的东西是一个物体”。
如果单纯用形式逻辑去判断,这两个命题是等价的,没有任何区别。但是如果从认知论的角度去看,我们习惯上的认知方式一定是前者,即一切物体是实体,作为主词,可分的是属性,作为谓词。此前我们也谈到过亚里士多德关于实体的定义,即只能作为主词不能作为谓词。所以在实体范畴的角度看,这个命题就是被进一步规定了,也就是实体必须作主词。
这样的话,我们就能看出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的区别,形式逻辑只关乎判断,而先验逻辑则规定了我们认知的形式。即便是我们也可以说“有的可分的东西是一个物体”,但在获得知识的角度,我们思维中依然理解的是“一切物体都是可分的”,这并不是偶然的,而是范畴所规定的。
康德只是拿定言判断的机能作为例子,推而广之,他认为所有的范畴也都是这样的机能。下一小节,就要进入关键的范畴的先验演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