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总结一下在司考学习中遇到的生活中真的能用的到的事情
作为一枚财务,越发觉得听司法视频有点“不务正业”,所以一方面为了得到那个证,一方面也为了学有所用,总结一下能在生活中用的上的法律知识吧!
1、关于格式条款:“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免责,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免责,该约定无效”。想通过一纸协议来免责,是不可能的,包括“偷一罚十”也是不可以的,当然加重自己的惩罚这个免责条款则有效。以上免责条款都会产生合同或协议的可撤销。
还记得动物园咬死人的事情吗,这个事情虽然动物园有签过这个协议,说是对游客中途下车造成的伤害免责,这个免责条款是可撤销的。
2、关于婚姻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中有个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在结婚合同里约定,“离婚后可再婚,但是女方不准要孩子”这个约定违法了公序良俗,是无效的,但是对于合同里规定“如果双方由于对方劈腿导致离婚的,劈腿方可承担婚姻补偿费50万”这个是可以的,因为这个不止约束一方,同样也约束另一方,当然了,不要脑子一热就同意了哦,说不准这个约定会影响双方的感情呢。
3、关于婚姻法,这部分是我在别的地方看到的,先记录下来吧,觉得会有用的
①婚前财产:如果对方的房子已经全款付清,但是男方承诺加女方的名字,不要被忽悠了哦,这个属于婚前财产,我见过一个警察在征友贴里写加女方名字,细思极恐吖,是骗傻傻的小姑娘的吧;
②婚前贷款房:女方如果和男方一同还贷,是可以的,只有婚后共同还贷及应对增值属于共同财产,其余全部属于个人 ,而且女方必须要留存缴纳房贷记录(或转账凭证),如果男方说一起通过父母的存款或父母一并转账,拜托你留个心眼;很可能损害共同财产的鉴别;
③而针对装修款,装修款成了房子的一部分,无法按照房子实际的增值价算装修费给你,只能给你二十年前花的装修费哦;所以要还就还房贷,拜托不要满心想着找别人便宜的好吧
④对于婚后约定共同买房的,其实还是很支持的,现在的房贷压力那么大,女方也愿意共同买房的,需要注意共同承担房贷的约定方式,书面规定资金来源,性质,比例,份额,包括女方彩礼,彩礼怎么要求,完全给女方的吗,或许成为买房共同财产了等
(感觉这部分会有人怼我,我还是那个原则哈,女孩要学会保护自己,谁也不占谁的便宜,好吧,对于那些绞尽脑汁想着占男方便宜的,我这个法律知识对她是没用的。针对婚前还想这么多,会不会影响双方感情,其实还是有备无患吧,好好和男票沟通好啦,毕竟要生活一辈子的吧……)
4、关于遗失物的问题
如果我的手机丢失了,小偷卖给了第三方,第三方首先要符合善意取得条件(1.合理相信该手机是有权处分的,客观条件能吻合2.合理对价取得),如果是遗失物的话该第三方也不可以善意取得我的手机,如果我在2年内找到了这个第三方我是可以追回我的手机的,但是如果第三方是通过1.拍卖取得我的手机2.在专卖店里合理对价买的我的手机,那我也需要花钱把我的手机买回来!
但是第三方不是善意取得(不符合上面两个条件),那我一上来无条件不需要花钱就可以取回来我的手机。
当然,找到你的手机卖给那个第三方,这个巨难的哦……以上只提供法律支持哈哈哈😄
5.来讲一讲一物二卖的问题
再讲一物二卖问题时,先讲两个原则:
一是物权大于债权原则:对于不动产和普通动产以及交通工具来说,买卖合同不代表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后物权转移(强制公式制度),普通动产交付后物权转移(任意公式制度),交通工具等同普通动产,交付后物权转移,但是登记后可以对抗第三人。
所以,签了合同没什么了不起,取得物权才是关键。
二是善意取得制度:为了保护商业制度的正常运转,动产取得要满足交付,合理对价,善意的客观条件才能取得“无权处分”的动产,不动产取得要满足合理对价,善意的客观条件,登记才能取得“无权处分”的不动产,如果是恶意的交易,串通一气伤害原交易人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不能取得物权。
了解了以上两个根本原则后我们来讨论一物二卖的问题:
①不动产一物二卖
如果次买受人不是恶意串通,且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哪怕是卖方已经把房子给第一买受人住但未登记,次买受人也是可以善意取得该不动产的,第一买受人可以找卖方追究违约责任
②动产一物二卖
如果次买受人不是恶意串通,且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哪怕卖方已经把这个交通工具给第一买受人过户登记了,次买受人依然可以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原因在于物权变动看交付,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而卖方卑鄙的无权处分是可以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