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议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是与非——兼论应录,未录者的法律救济》
《也议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是与非——兼论应录,未录者的法律救济》
华政师生对话系列六十四
邵同学:近日,媒体曝光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我从自己考大学经历言之,很为被顶替者不平。这考大学是何等辛苦的一件事,结果却被人捷足先登。这是一件多么悲哀,又多么冤枉的事啊!沈教授,对此事,您如何看?
沈教授:从媒体报道看,冒名顶替上大学,存在两种不同情形。一种是顶替者与被顶替者,恶意串通,蒙骗校方,让不具入学资格者,入学接受高等教育,还有一种就是利用录取权,强行剥夺合格考生的录取权,改录不合格者,冒其名入学,接受高等教育。细究两者的联系,或许就是放松了第一种冒名顶替上大学,才导致后者胆大妄为,通过剥夺他人合法录取权的手段,安排冒名顶替者上大学之风的泛滥。
邵同学:您这分析,仿佛是说当前揭露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也反映了“千里之堤毁于一穴”的理啊!想想也是,所有的大错,都是有小错引起的。您分析下,第一种“你情我愿”的冒名顶替,犯了什么法?
沈教授:现实中存在,因考分不理想,不愿就读被录取的学校。心怀明年再考,不入理想学校不罢休,但又迫于不服从录取,被取消明年再高考资格,于是便有了,你所说的“你情我愿”的冒名顶替者。法律上分析这顶与被顶替者的“你情我愿”行为的性质,它属于“恶意串通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概念的外延,因为,它破坏了高考制度的招生原则和秩序。依法,一旦发现,应严肃处理。学校方,可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顶与被顶者间的“你情我愿”行为无效,法院还可依据无效行为的后果,给出具体的判决。
邵同学:从您对“你情我愿”行为的定性,仿佛看到,你认为录取单是被录取者的权利,只是它不能“转让”了?
沈教授:你的领悟很正确,录取单是录取者的权利,但它是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属于不能自由转让的权利。也许,社会未能理解人身性质的权利不能转让,只认识权利,权利人有权处分。于是便疏忽了,对“你情我愿”冒名顶替上大学现象的处置,任其呈现在校园中。
邵同学:经您这一提示,我能感觉到“小错不纠,酿大错的脉络了”。既然这一“你情我愿”的形式能存在,那只要保着形式,换成“强占你情没商量”,不也能存在吗?真是好险恶的一计。
沈教授:真理,就是放置四海而皆准。千里之堤毁于一穴,它照样适用在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中。因“你情我愿冒名顶替上大学”之错不纠,此“穴”便被人“利用”,并显示出有蔓延之势了。媒体披露的王丽丽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就是“强占你情没商量”类型中的一例。细致琢磨这一类型的实施,它一定包含以下环节,(1)非法扣押了被顶替人的录取通知书的投送;(2)将此录取通知单投送至,参加高考,但分数未过线的顶替者手中;(3)顶替者的老师,或父母叮嘱,以后改用通知书上名字。顶替者自以为是被学校扩大招生录取了。如顶替者当时知晓真相,其心理不会没有反映地安然接受,因为,心理学知识告诉我们,他(她)能如此平静?如不平静,此冒名之事,不早就穿帮了。此事,能在多年后被揭露,证明冒名者是不明真相的,是被顶替者的维权、抗争,才使真相浮出水面。此,也再次印证老古话“要使人不知,除非己莫为”。(4)学校对此,怀着睁一眼,闭一眼的放纵态度。如学校认真,这冒名顶替者怎能会不被发现呢?大学一年级的辅导员都是通过学生高考档案,认识学生的。突然在辅导员面前站一个,与档案上反映的学生不一样,他(她)怎能不惊呀?怎能不把此学生的“身世”查清楚?但学校没查。这说明什么呢?说明学校是知晓的、准许的。
邵同学:根据您上述剖析,“强占你情没商量”类型的冒名顶替上大学,这事,靠一个刚出茅庐的高中生的能力是办不成的,得有顶替者之外的力量参与,才能办成啊!
沈教授:你点得很到位,只有将视点集中于顶替者背后的那股“力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强占你情没商量”类型的冒名顶替上大学恶性事件。还高考的公平与清明。
邵同学:照您这说法,媒体的纠错指向,又显乌龙了?换句话说,王丽丽执着的要求追究顶替者的责任,犯有方向性的错误了?您能否给我们具体说说?
沈教授:确实如此,在“强占你情没商量”类型的冒名顶替上大学恶性事件中,不制裁学校,及招生者,只盯着顶替者,用医学语言说,那就是开错方,给错药。
邵同学:顶替者就不需要对此事件负责?《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顶替者冒用被顶替者的姓名,即使是他人叮嘱顶替者,日后使用该名字,如果没有顶替者的积极配合,怎么会促成整件事情呢?且顶替者到了参加高考的年龄,就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了。即使是亲友一手操办,难道,其就可以置身事外,完全免责么?我觉得顶替者的罪过,是逃不掉的。
沈教授:解开你上述纠结,需明了以下法律知识。首先,姓名有排他性吗?没有。法律并不限制同名同姓。顶替者被嘱日后使用被顶替者的名字,法律上,可解释为“其改用该名字了”。此改名行为,有违法吗?其次,侵犯姓名权,系以他人的姓名做某事。顶替案中。我们要先区分,是顶替者以主动行为,拿了被顶替者的录取单,去学校报道?还是学校给顶替者发录取通知,要求顶替者按新名字,向学校报到?区分了彼此,就可搞清,顶替者是否涉嫌侵犯了被顶替者的姓名权了。再者,民法上规定完全行为能力,不是指必须实施符合法律的行为。它是指,民事主体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行为合法的,享合法后果;行为违法,担违法之责。但绝不为他人的行为担责。如顶替者,指挥了这一阴谋,那他是共同违反法律之人。如不是,那么,顶替者只是,这一阴谋实施者所谋取的后果,即录取名额被调包,顶替者突获学校送的馅饼,以✘✘名义被通知入学。此用犯罪学语言说,“冒名顶替”上学,就是该犯罪的后果。如同犯盗窃罪,所获得盗窃的财产一样。就不知情的顶替者而言,他(她)就是“名正言顺”的入学,就是正儿八经的该校新生,任何人还都应尊重该新生。即使在调包阴谋被揭穿,该顶替者只要不知情,他(她)还是该事件的受害人。因他(她)被卷入了一个违法事件,是自己的名誉受到伤害。
邵同学:细想您的说法,还是蛮有理的。没有学校调包,顶替者能进学校吗?即使,顶替者,窃取被顶替者的入学通知,去学校报道,他(她)能坚持4年,不被发现吗?不要说四年,报道一关,就过不了。照片、身高能完全一致?只要一样露馅,还能成功闯关?这学校还是真有问题啊!
沈教授:前已说,在“强占你情没商量”类型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中,学校在此事件中,负有主导责任,是逃不了干系的。俗话擒贼先擒王。在顶替案中,这賊王就是学校,是法人违法、甚至是犯罪。不惩罚它,是难以解决问题的。我国招生,早期实行的是纸质审查过程。考生档案包括,首先是考生填写的基本信息表,其次是1、考生填报的志愿表。2、各科经批改的考卷。3、考试机关制作的考卷总分统计表。再次,按各学校的招生分数段,将考生档案送至各学校。最后,各学校决定录取。高校录取值得一提的是,高校招生,采取以分数录取为原则外,还兼有以各学校规定为例外的录取法。冒名顶替顶替现象能成立,就在于各校招生的例外规定上。就“强占你情没商量”的冒名顶替类型言,它的实质是学校一边非法剥夺了被顶替者的录取权,一边违法录取顶替者。在这一过程中,顶替者与被顶替者,他们彼此是不发生法律关系的。学校的招生人员,会不知顶替者吗?正是因为其知晓,才将顶替者,包装成原始的录取者收下。没有权力介入,这类“调包”能顺利运行吗?试问,学校为何如此干?难道没有财、情,为“诱饵”,会有这类调包事件产生吗?如这一假设成立,这不就涉嫌受贿罪了。可见,“强占你情没商量”的冒名顶替类型是受贿罪,加滥用权力的玩忽职守罪,数罪结合的产物。
邵同学:按你上述分析看,在“强占你情没商量”类型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中,被顶替者最应该追究的,应当是学校的责任了。您再给我们说说,被顶替者可以向学校主张哪些救济?
沈教授:你的问题,提的很好。被顶替者除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相关学校在其录取问题上存在职务犯罪嫌疑外,还可行使民事法律救济权。类似王丽丽的受害者,在有确凿证据,证明自己的录取权被剥夺的,可依法追究学校应录,未录之错,致己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旁落,只能以高中学历参加工作的不利地位。这高中毕业生与大学毕业生间,客观存在的收入差额损失,就是学校应录,未录过错,所造成被顶替者的实际损失。且这损失额,可从当年毕业那年起算,累计计算至退休年龄。也许,王丽丽等的这一举措,将给犯错学校以教训,让犯错者长记性,从而达到根除冒名顶替上大学之不正之风。
邵同学:今天的对话,真是推翻了我对冒名顶替事件的原本认知。我一直以为最应当追究责任的,是顶替者以及帮助顶替者操办顶替事件的亲友,经您这一分析,才恍然大悟,原来学校才是这背后的贼王。将焦点聚集在顶替者的身上,真是大错特错,谢谢沈教授!
本文作者: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沈幼伦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