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4年真题卷二易错知识点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4年真题卷二易错知识点
1.【立功】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自首是自动投案。
2.【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价值观不能决定刑事诉讼构造,只能影响构造。
3.【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可采性还跟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和真实性有关。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4.【羁押必要性审查】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由执行机关及时释放或者是变更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应当解除羁押。
5.【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中,被告人被羁押的审限与公诉案件相同。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审限为6个月。不论在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中,判决宣告前,当事人都可以和解。
6.【和解程序】被害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是成为和解的主体,而不是代为和解。被告的辩护人和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与和解协商。
7.【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没收违法所得由犯罪地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如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近亲属或者是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以在5日内提起上诉。
8.【国家机构的编制】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合并由国务院最终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9.【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各国宪法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10.【移送管辖】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与成年人的案件分案起诉。
11.【作证人员的保护】出庭的侦查人员不是证人,不适用证人保护的规则。
12.【讯问】指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并不是应当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
13.【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4.【行政公开】如果是涉案信息有错误的,原则上要判决被告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但是有两种特别的情况,第一种是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法院裁量的时候应当遵循行政机关的判断。第二种情况是被告无权更正,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15.【辨认】如果辨认前没有见证人在场,辨认结果可以通过补正和解释后作为证据使用。
16.【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倡导在办理未成年的案件时开展社会背景调查,但是并未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应当讯问未成年人的辩护人。
17.【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中,检察院不可以将未成年人交给其他的机构监督考察。
18.【规章制定】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法制机构做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做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