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不是一种规范,如果爱到了要由义务支撑的时候,就一定是人世间最难捱的痛苦了。
爱是一种情感。情感是一种心灵感应,更是一种感性动力,它同你我的切身感受相联系,没有强烈而持久的切身感受,就不会有深刻执着的情感,不论是爱的情感、恨的情感,还是其它什么情感。
不难想象,爱作为情感特别生动和浓郁的一种形式,可以柔似水,热如炽,锋似剑,静如盘,但它们终究都是爱的相对持久的存在方式。一见钟情也罢,日久生情也罢,爱的灵魂总归是来有源、去有踪的,它既不是怜悯的,也不是同情施舍的,更不是义务和责任压出来的,所有的规范都是徒劳的。

怜悯不是爱。爱是心灵天平上的等量物。它不是一方赐予另一方的情感礼物,而是相互热诚地奉献,且彼此都是情感的主动方。怜悯却不是,它是居高临下的情感姿态的写照,是假慈者向被视为情感贫穷方的一种慰抚,是被动而非主动,其形慈而神离,因而怜悯的实质就是以多情的姿态表达出无情的残酷罢了。

同情也不是爱。爱是相互交流情感的主体,对彼此来说,各自都是对方至圣至美的宠儿。爱,彼此是怀抱,是温馨的港湾,是无时不揽在身边、揣在心中的瑰宝。同情却不是,同情者本身没有具备爱的主观意识和爱的成分,只是以恩慈来换取情感回报的假象而已。

责任当然也不是爱。责任是一种公民意识而不是情侣意识,虽然爱中包含着责任。但爱中含着的责任也是多情的,因此,爱中含着的责任当然不是通常意义的责任。待到爱丧失殆尽,情侣之间的关系只是靠着责任来维系的时候,这种维系必将是一种痛苦,成为危机的根源。

义务自然也不是爱。义务是某种身份的并存物,是道德规范限定的责任,是诞生于社会伦理情感基础而又抽掉了情感因素的某种规定。因此,爱的特定表现方式譬如婚姻会派生义务,而义务的执行却并非必定要有爱。爱消失了,往往义务依然存在。因此,一切试图以尽义务而换取爱的方式都是难以实现的。
许多把爱当成公式化模式的人,试图以怜例、同情、责任、义务来获取爱,或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和残废的爱情,真是一种自我折磨罢了,他们把公民意识与情侣意识划上了等号,可这样的爱就象烂了根的树,它还会青枝绿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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