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清朝武职养廉银的一点看法
说起养廉银,大家都不陌生,但以往学者们关注的重点多在文官,对武职官员的养廉银着墨不多。为此,本人想写一下自己的一点看法,仅供参考。
在清朝统治者看来,“满洲甲兵,系国家根本。虽天下平定,不可不加意爱养。”乾隆皇帝就曾坦言“满洲兵至万,横行天下无敌。今朕所发巴图鲁侍卫、章京等才百人,已足以当数千人之勇。绿营兵虽多,怯而无用。”由此可见,在清廷看来,八旗系清朝主力军,八旗的地位和作用远高于绿营。就八旗而言,各地方八旗驻防又是八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雍正皇帝曾亲言“省驻防八旗,原为国家股肱心膂之寄,关系綦重。”加上清廷“首崇满洲”的原则,导致旗人在清代享有众多特权,而八旗兵的待遇也高于由汉人组成的绿营兵。罗尔纲先生就曾对八旗和绿营的待遇不同问题展开详细论述,在他看来清廷刻意压制绿营而抬高八旗待遇。那么,就养廉银而言,八旗和绿营是否也存在这种情况呢?
首先我们来看八旗的养廉银。就禁旅八旗而言,领侍卫大臣养廉银最高——900两。此外,其他官员的养廉银从高到低分别为:步军统领880两,左右翼总兵800两,总理銮仪卫大臣、满洲都统700两,蒙古、汉军都统、前锋统领、护军统领600两,总管内务府大臣、满洲副都统500两,蒙古、汉军副都统、内大臣、散秩大臣、銮仪使、三旗包衣护军统领、上驷院、武备院正卿、奉宸苑卿400两,健锐营翼长、火器营正翼长200两,翼领100两。就驻防八旗而言,地区不同,养廉银略有不同。
然后我们再来看绿营的养廉银数额。清廷于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四十九年(1784年)先后两次确定各省驻防营和京师巡捕营的养廉定例(由于无法将表格列出,遂省略)。
尽管清廷对八旗和绿营各职官的养廉银做了明确规定。就驻防八旗而言,其各官员的养廉银数并不固定,前后进行了一些变动。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盛京、黑龙江、吉林、江宁、福州各处将军的养廉银均位2000两或2500两,明显高于荆州、西安、宁夏各处将军的1000两,但到了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除盛京将军养廉银为2000两外,其余各处将军养廉银数量均为1500两。另外,将军以下的副都统等驻防将领每年所得养廉银自1000两到100两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驻防八旗中并不是所有官员均享有养廉银。有些官员虽然品级很高,但并不领有养廉银,比如:协领(从三品)、佐领(正四品)、防御(五品)、骁骑校(六品)。除了这些中等级官员之外,一些基层的八旗武官,如委署骁骑校(从八品)同样没有养廉银这一项收入。之所以这样,与养廉银的性质密不可分。在清廷看来,“从来额设养廉,原为大小官员办公日用之资”。 正因为如此,协领、佐领等官员职位虽高,但并“无独立开府办事”,自然无需养廉银一项开支。此外,恰恰正是这个原因,各驻防衙门笔帖式职位虽不高,但却能每年领取到30两的养廉银。
与八旗各官因需设养廉银不同,绿营各职官的养廉银覆盖范围明显更广,上到从一品提督,下到正九品外委把总,都领有相应数量的养廉银,养廉银数从几十两到2000两不等。除养廉银覆盖的范围更广外,绿营职官所领取的养廉银数量也明显高于同等级八旗官员。例如:同为从一品的步军统领领养廉银880两、各驻防都统800两左右、而绿营提督却在2000两左右。可问题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现象呢?可能与绿营官员的岁俸较八旗将领低一些有关。例如:从一品八旗将军和都统每年俸禄为180两,作为相同品级的绿营提督岁俸只有81两。与此同时,八旗将领多数领有旗丁粮马乾,而绿营各官员虽在乾隆之前领有亲丁名粮,但养廉银政策实行之后,该待遇随即被取消。总体看来,八旗将领所享有的待遇要高于绿营官员,为平衡二者之间的待遇,清廷才提高了绿营官员养廉银的范围和数量。
既然八旗职官和绿营职官养廉银在覆盖范围和数量存在一定差异,那么,在养廉银制度实际实施中二者是否受到了不同的待遇呢?
先来看八旗职官养廉银的情况。雍正三年(1725年),皇帝特谕:“将军乃边境大臣,一应动用之处甚多。别省将军俱已量给养廉银量,惟奉天、黑龙江、船厂三处将军并无养廉银之项,著将长芦盐课余银内动用六千两分给三处将军。朕思旗下大臣及有执掌之官弁亦宜量给养廉银两,著动用两浙盐课余银一万两,分给两翼前锋统领、护军统领、前锋参领、护军参领、前锋侍卫等,再动用两淮盐课余银两万四千两,分给八旗都统以下至参领等。”雍正八年(1730年),四川巡抚宪德奏 :再副都统衙门笔帖式原未议给养廉,向俱于八旗兵粮内酌给与壹贰分以资用度,但驻札省会满兵非绿旗兵丁可比,不便照亲丁坐粮之例,致使额数悬缺。虽系武职衙门,然笔帖式亦系文员,请照例每年给与养廉肆百两,即于藩库公项银内支给以作养赡家口之资。”尾批:“是。具题、奏本中养廉都不必入,可照此奏经办可也。乾隆三年(1738年),绥远城建威将军王常奏请“照例支领养廉银两”,并希望“照归化城都统塔尔马善之例,给与三十名随甲空粮,或照各省驻防将军之例,酌给养廉。”最终乾隆皇帝同意其“照塔尔马善之例赏给”。由此可见,清廷对八旗官员的养廉银颇为关注,通过多次调整发放政策来满足八旗官员的需要。之所以如此,与八旗的地位和作用有重要关系。但清廷是否因此就在养廉银发放的过程中偏袒八旗官员呢?我们来看以下两条史料。
乾隆二年(1737年),户部奏请“豁免故黑龙江将军乌里布、及奉调来京之原署宁古塔将军都赖豫支养廉银两”。但按照清制“将军等官养廉银两如豫支者,有追缴之例”,且“豫支银两、无豁免之例”。最后,都赖豫支养廉银两不得不“照旧追缴”。乾隆二十四年(1759),布政使徐垣奏称“原任成都副都统今升将军萨喇善多领养廉银七百二十一两,调任副都统富僧阿多领养廉银四百七十一两,原任按察使今升湖北布政使公泰多领养廉银二千二百六两”。但在清廷看来“官员养廉银两系藩库存贮之项,应按时放给,何得多领”,遂将“公泰多领银严追还项外”。另外,“萨喇善、富僧阿、皆系武官,有司若不支给,伊等焉能多领”,又“著开泰、徐垣照数代赔,但萨喇善、富僧阿、若令其不还,伊等亦太觉颜厚,著加恩归还一半”。由以上两条史料,我们可以得知,即便清廷首崇满洲,但并没有因此放纵八旗职官随意领取养廉银。
至于绿营武职官员的养廉银,清廷同样花费了很多心血去支持。尽管清廷于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裁各省武职名粮,定养廉银数”,但随后高宗“以云南提督、总兵及台湾总兵,或地当烟瘴,或远隔重洋,与内地不同,加云南提督银五百两,云南总兵及台湾总兵二百两。”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不论是八旗职官,还是绿营职官,清廷都因地制宜地对其养廉银进行了适当调整,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虽然八旗地位更高,但绿营的军事作用并不比八旗差太多。也正是因为如此,二者的职官所享受的养廉银待遇并没有太大差距。然而,与八旗职官不同的是,笔者没有在史料中发现绿营职官多领养廉银的记载。之所以会如此,笔者个人认为八旗职官多领养廉银的行为多是部分官员的主观贪念所致,并非清廷政策上的故意厚爱。换句话说,就八旗和绿营各职官应领养廉银而言,清廷政策上都做了明确规定,至于部分八旗官员敢贪领养廉银,可能是依仗自己的八旗身份,恃宠而骄所致。
嘉庆朝《大清会典》曾明确记载“绿营武职及驻防官兵养廉、红白事例银,在耗羡、匣费及盐规、杂税银内动支”。该记载基本包括了清朝武职养廉银的来源,但实际上武职养廉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三方面,一方面是“耗羡归公”,另一方面来源于正项,除这两项主要来源以外,还有盐税等杂税也可充作官员们的养廉银。
所谓火耗归公即耗羡归公,指的是由清廷统一损耗比例来征收赋税。有学者指出,康熙六十年(1721年),耗羡归公合法化;雍正二年(1724年),公开化;乾隆十三年(1738年),制度化。 就火耗归公的这部分养廉银而言,经过笔者翻阅、检索众多史料,并未发现有专门记载武职官员的文献,由此推知,文官和武职养廉银来源于耗羡归公的那部分并没有根本区别。之所以如此,可能与耗羡统一归入地方公用有关。有鉴于此,笔者只能通过地方督抚的相关记载来理解这部分内容。
雍正二年(1724年),时任山东巡抚的陈世倌上奏“至耗羡一项,每年钱粮以三百万两为率……今以加一八通算,约可得白银五十四万两。臣等会议,以二十万两弥补亏空,以二十万两为各官养廉”。雍正五年(1727年),苏州巡抚陈时夏又上奏“酌于各州、县耗羡内,扣存二分以为养廉,以八分提解司公用,以通省之耗羡,办通省之公务”。雍正六年(1728年),江西巡抚印务张坦麟又奏明“至江省耗羡,旧例加一征收内,除二分七厘为解饷并通省公费,其余系督抚、两司府、厅、州、县养廉,并起解钱粮鞘木脚费等项。”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省份将耗羡支取官员养廉银的比例并不一致。日本学者佐伯富曾对各省官员养廉银在耗羡中比例做过统计,各省份养廉银在耗羡中的比例不同,可能与该省的农业发展水平有关。
除了“耗羡归公”之外,清朝官员们的养廉银还取自于清朝正项。雍正五年(1727年)上谕“凡用度公费皆取资于此(耗羡银两——笔者加)似不足支应,除嘉、湖二州钱粮已经减免外,着将杭州、宁波、绍兴、台州、金华、衝州、严州、温州、处州等九府额征银二百五万两,按十分之一内存半计算,得银十万两,赏给各官以为养廉,合州县耗羡则有二十四万两。”武职官员的养廉银也不例外。雍正八年(1730年),清廷曾规定“嗣后武弁去任者将所有名粮不必募补,留与接任之员,俾其得沾余润,此无非体恤贫员给以养廉,以免扣克虚冒苦练兵丁之弊也。”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清廷曾明确规定:“武职养廉银两,在于耗羡盈余及一切闲散款银内尽数动支,如有不敷,或许动用正项,奏明请旨”。即是说武职的养廉虽然主要在耗羡等银支取,但实际也可以在正项钱粮内动支。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山西巡抚冯光熊奏称河东盐课改归地丁各事宜,其中就包括“宁夏等处将军副都统养廉银请于山陕二省藩库内分解”一项。
从以上的史料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养廉银来源的一项补充,朝廷的正项前粮也是一种重要来源,毕竟传统意义上的“康乾盛世”,国库盈余确实可以足量支付耗羡缺项以外“武职养廉银”的来源。然而,清朝后期国库空虚,无力支撑这一笔庞大的支出,也是养廉银逐渐淡出历史的一个重要原因。
除了耗羡归公与少部分朝廷的正项支出,在部分地区,还有从特殊产出中支付武职养廉银,比如盐课一项。雍正三年(1725年),皇帝特谕:“将军乃边境大臣,一应动用之处甚多。别省将军俱已量给养廉银量,惟奉天、黑龙江、船厂三处将军并无养廉银之项,著将长芦盐课余银内动用六千两分给三处将军。朕思旗下大臣及有执掌之官弁亦宜量给养廉银两,著动用两浙盐课余银一万两,分给两翼前锋统领、护军统领、前锋参领、护军参领、前锋侍卫等,再动用两淮盐课余银两万四千两,分给八旗都统以下至参领等。”另外,据《清高宗实录》记载,“粤西盐余,每年例给左江镇加增养廉银三百两。杨刚(总兵——笔者加)进京陛见、全行支用。”由此可见盐课也是各武职养廉银的重要来源之一。
那么,养廉银有什么作用呢?据史料记载,在康熙后期,曾发生五起从一品武职要员贪污腐败的案例,其中有两名官员甚至因此而被问斩,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清朝的统治。但在养廉银制度实施之后,整个雍正朝都未发生武职官员贪污腐败的 现象。由此可见,养廉银制度确实保证了官员队伍的廉洁性。
其次,因地方各官员“自京赴任,盘费维艰,往往重利借贷”,为保证各武职官的廉洁性,乾隆十八年(1753年),清廷允许武职借支养。具体来说,“除八旗驻防官员,例支廪给路费,及不由部选之卫所守备千总、各省在外拔补之千把,均毋庸议外。其副将以下等官应按省分职衔定议。”当落实到地方时,各省武职官员的预支情况略有不同。就云南来说,“副将借银四百两,参将二百四十两,游击二百两,都司一百五十两,守备一百两”。就贵州来说,“副将借银三百六十两,参将二百二十两,游击一百八十两,都司一百三十两,守备九十两。”这二省武职官员所预支的养廉银均限二年扣缴。就四川、广东、广西、福建、甘肃、湖南各省而言,“副将借银三百二十两,参将二百两,游击一百六十两,都司卫守备一百二十两,营守备八十两,卫所千总六十两,营千总四十两”。就江西、浙江、湖北、江苏、安徽、陕西各省而言,“副将借银二百八十两,参将一百八十两,游击一百四十两,都司卫守备一百两,营守备七十两,卫所千总五十两,营千总三十五两”。这些省份的武职官员所预支养廉银均限一年半扣缴。而就河南、山东、山西各省而言,“副将借银二百四十两,参将一百五十两,游击一百二十两,都司九十两,卫守备八十两,营守备六十两,卫所千总四十两,营千总三十两”。就直隶而言,“副将借银二百两,参将一百二十两,游击一百两,都司七十两,卫守备六十两,营守备五十两,千总二十五两”。以上各省官员养廉银均限一年扣缴。
学者曾指出官吏的俸禄太低是近代中国官场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笔者认为该话不无道理。养廉银制度的设立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武职官员正俸低的问题,而养廉银预支制度更是保证了官员们的生源来源,并在消减诸如“京贷”等产生的弊端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另外,整体上看,在养廉银制度实施以后,各省耗羡归公的耗羡率大大降低,基本保持在百分之10左右,而耗羡率的降低必然会减轻百姓负担,缓和阶级矛盾,进而加强清廷的统治。据统计,雍正年间每年的火耗归公的银两约为400万两左右,而各省文官和武官的养廉银为280万两左右,且每年可剩下120万两左右,足以充盈府库。在此背景下,山西、河南、山东等省份过去数十年间积欠的亏空得到缓解甚至略有盈余,而国库存银也从康熙朝的仅800万两,增长到了雍正时期的6000万两。以上这些成果不一定是武职养廉银所带来的,但跟清廷整个养廉银制度有莫大关系,而武职养廉银制度本身就是养廉银制度的一部分,由此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武职养廉银也使得清朝国库充盈。
除优点之外,武职养廉银也存在很多缺点。自从养廉银实施之后,在养廉范围内的高级将领、中级将领等人都有一笔可观的养廉收入。这样一来,就会让部分武职将领产生预支、甚至是多领冒领养廉银的冲动。上文中提到的发生于乾隆年间的宁古塔将军都赖就曾预支养廉银,成都将军成萨喇善、都副都统多领养廉银等事件恰恰说明了这一点。与此同时,从乾隆二年(1737年)开始出现武职违规预支养廉银到乾隆十八年(1753年)预支制度成为定制,清廷的本意是希望通过给与武职官员方便,以此来保证其队伍的廉洁性。但事与愿违的,乾隆二十四(1759年),武职官员中又出现了多领养廉银的现象,且多集中于一二品大员,其多领银两接近清廷额定标准的一半。这一变化过程侧面反映出了清廷与武职官员的博弈过程,尽管清廷希冀通过各种方法来保证官员的廉洁性,但部分官员总是会贪图制度之外的好处。之所以所以,一方面是部分官员自我约束不够,内心贪念作怪;另一方面则是缺少合理的监督机制,官官相护,这也正是乾隆皇帝所言的“有司若不支给,伊等焉能多领。”
总而言之,在一定程度上,养廉银制度确实遏制了武职官员的贪污之风,但该制度终究不是一种长久之计。在清廷与武职官员不停博弈的背景下,各武职官员总会寻找一种制度之外的利益,加上之监督机制的缺失,自然会使得武职将领们重新让内心的贪欲放肆起来,以至于变本加厉腐败起来,甚至冒着被罚去养廉银的风险,也要行贪污不法事。最终导致养廉银制度不仅没有实现其设立之初的目的,而且逐渐异化,最终成为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