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摘要和笔记(20201018)
每一个东西都可以偶然的成为希望或恐惧的原因。 同一对象,对于不同的人,可以引起不同的情感;同一对象对于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内,可以引起不同的情感。 刺激我们的对象有多少种类,它们所引起的情绪便有多少种类:快乐、痛苦、欲望,和一切由这三种情绪组合而成的情绪(如心情的波动),以及从这三种情绪派生出来的情绪(如爱、恨、希望、恐惧等)。 欲望乃是一个人的本质或本性的本身,就此种性质被认作为他的某种情况所决定而发出的行为而言;因为一个人为外界的原因而引起这种或那种快乐、痛苦、爱、恨等情绪,这就是说,因为他的性质被决定而呈这种或那种情况,所以他的欲望也必定变迁无常,而且因为不同的欲望所从出的情绪不同,所以这一欲望的性质与另一欲望的性质,也必定不相同。 就心灵是主动的而言,在所有与心灵相关联的一切情绪中,没有一个情绪不是与快乐或欲望相关联的。 从与能认识的心灵相关联的情绪而出的一切主动的行为,都可以称为精神的力量。精神的力量可分为意志力与仁爱力二种。所谓意志力是指每个人基于理性的命令努力以保持自己的存在的欲望而言。所谓仁爱力是指每个人基于理性的命令,努力以扶助他人,赢得他们对他的友谊的欲望而言。故凡一切行为,其目的只在为行为的当事者谋利益,便属于意志力,凡一切行为,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益,便属于仁爱力。故节制、严整、行为机警等,乃属于意志力一类,反之,谦恭,慈惠等乃属于仁爱力一类。 欲望是人的本质自身,就人的本质被认作为人的任何一个情感所决定而发出某种行为而言。 欲望一字,我认为是指人的一切努力、本能、冲动,意愿等情绪,这些情绪随人的身体的状态的变化而变化,甚至常常是互相反对的,而人却被它们拖曳着时而这里,时而那里,不知道他应该朝着什么方向前进。——“第三部分 论情感的起源和性质” 我把人在控制和克制情感上的软弱无力称为奴役。因为一个人为情感所支配,行为便没有自主之权,而受命运的宰割。在命运的控制之下,有时他虽明知什么对他是善,但往往被迫而偏去做恶事。(注:这个时候只有个人的意志力或者对方的仁爱力才能化解这种奴役。) 所谓善是指我们确知对我们有用的东西而言。 反之,所谓恶是指我们确知那阻碍我们占有任何善的东西而言。 一个错误的观念所包含的积极成分,不是仅仅凭借单纯的真观念的出现所能取消。 要一个人不会是自然的一部分,要他不被动的感受变化,反之,要他一切动作都可单独从他自己的本性去理解,且都以他自己为正确的原因,这是不可能的。 由此可以推知,人比人常常受制于感情,顺从并遵守自然的共同秩序,并且使他自己尽可能适应事物的本性的要求。 任何情感的力量和增长以及情感的存在的保持不是受我们努力保持存在的力量所决定,而是受外在的原因的力量与我们自己的力量相比较所决定。(注:人的情感是内外部力量的平衡状态决定的,要想主动的去适应情感力量的变化,那么我们自身的内部力量就要大于外部力量才行。) 就善恶的真知识作为仅仅的真知识而言,决不能克制情感,唯有就善恶的真知识被认作一种情感而言,才能克制情感。(注:真知识是知性,知性只有转化为情感,变成同质的东西,才可能去影响并克制情感。) 从善恶的真知识所发生的欲望,可以为许多别的由此即我们的情感而发生的欲望所压制或克制。 一个人愈努力并且愈能够寻求他自己的利益或保持他自己的存在,则他便愈具有德性,反之,只要一个人忽略他自己的利益或忽略他自己存在的保持,则他便算是软弱无能。(注:德性就是人的力量的本身,是人的本性所决定的,德性的基础就是保持自我存在的努力。) 绝对遵循德性而行,在我们看来,不是别的,即是在寻求自己的利益的基础上,以理性为指导,而行动、生活、保持自我的存在。 凡能支配人的身体,使身体可以接受多方面的影响,或使身体能够多方面的影响外界物体之物,即是对人有益之物。一物愈能使身体适宜于接受多方面的影响,或影响外界的物体,则那物将愈为有益。反之,一个使得身体愈不适宜于接受外物的影响或影响外物之物,即是有害之物。 凡足以引导人们到共同的社会生活,或凡足以使人们有协调的生活的东西,即是有益的;反之,凡足以引起国家中的冲突的东西,即是有害的。 那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的人必尽可能用仁爱或德量以报答别人对他的怨恨,忿怒或侮蔑。 一切起于恨的情绪皆是恶。故凡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的人,将必尽可能努力使他自己勿为恨的情绪所激动,因此他将必努力使他人亦勿感受恨的痛苦。今恨可以因互恨而增加,但可以为爱所消灭,所以恨可以转变为爱。——“第四部分 论人的奴役或情感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