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决定了自愿和强制之间的区别
问题是从自愿和强制之间的区分开始的,你认为两者之间只有程度区别,我认为两者之间有质的区别。区别的标准是权利是否被侵犯,如果你的权利没有被侵犯,那么你就是自由的,你的任何决定都是自愿的;如果你的权利被侵犯了,那么你的决定就是被迫的。如何认定权利是否被侵犯?就是看是否1、使用暴力,2、以暴力相威胁,3、欺诈。
之后,你提出公平感的问题。你的论点是,在特定情况下,公平感能够压到权利。这意味着,有时候使用暴力并不侵犯权利,因为特定情况下权利被公平感压到了。由于我对自愿和强制的区分依赖于权利,所以如果你否定了权利的绝对性,那么也就否定了自愿和强制的绝对性。你的论证是不是想要达到这样一个效果?
从逻辑上说,公平感是能够压到权利。但是,如果举不出具体的例子,你对我的反驳还是不够有效,因为你找不到反例。如此,我们就讨论一些特殊情况。
回到我们的第二个例子,假定两个人都是自愿到沙漠的,不存在欺诈的问题。
如果我不愿意给你水,从而你渴死了。那么,我是否就犯了杀人罪?对此,我们一般认为,见死不救并不构成杀人罪,虽然是值得道德谴责的。
但是,如果我只有一瓶水,给了你之后,我自己也得渴死呢?那么,似乎对我的道德谴责也不成立了。
接下来,就进入你的核心问题,也就是霍布斯讨论自然状态下人的道德性问题了。
自我保存对个人来说是最高利益,此时,为了保命,你来抢我的水(假定我有许多水),在霍布斯看来肯定是合乎道德的行为。此时,你或许认为,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公平感将导致我对水的财产权无效,由于我没有财产权,你的抢夺也就没有侵权,既然没有侵权,按照我的理论,甚至可以认为我是自愿给你水的。
但是,假定我们走出了沙漠,然而我去法院起诉你,说你侵犯了我的财产权,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按照你的理论来推理,既然在特定情况下我并不拥有对水的财产权,那么法院并不会支持我的主张。但是,我却觉得,法院完全可以支持我的主张,让你再赔我一瓶水,为什么不可以这样做呢?为什么让你再赔我一瓶水就是不合理的呢?如果法院如此判决是合理的,那么就必须假定,即便在那种特定的情况下,我依然拥有对水的财产权。
再者,如果我当时使用暴力来反抗你,使得你对我水的抢夺没有成功,从而你还是渴死了。现在,你的后代来起诉我,说我犯了杀人罪,法院应该如何判呢?难道判我死罪就是合理的吗?
1884年英国法院判的一个案子。一个遭遇海难的男孩,被其他几个成年人杀死,其尸体被分食。男孩的父母知道此事之后,去法院起诉这几位成年人,要求判处他们死刑。
但是,这两个案例是不一样的,在前者,你的权利并没有并侵犯。我只是见死不救而已。你不享有生命权,如果这是指为了维持生命任何事情都是合法的话,你享有的仅仅是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在后者,那几个成年人侵犯了男孩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
所以,我完全可以说,哪怕自我保存是最高的道德律令,从而你去抢水或者吃人都是合乎道德的,但是这并不影响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存在。我或者我的父母依然可以到法院起诉你,要求你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发生了一个政治和道德的分离或者法律和道德的分离:道德上正确的事情,在法律上可能还是不合法的。换而言之,法律就是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绝对,至于罪犯的行为在道德上如何,法律存而不论。(另一种法律实证主义,呵呵)但也可能是另外一种可能:至少某些道德理论并不承认那几个成年人吃人是合乎道德的。所以,论证权利的那种公平感,根本不是论证特殊情况下吃人的公平感。这并不是法律和道德的分离,而是一种道德理论战胜了另一种道德理论。不过看来还是后一种可能性大点,前者除非强硬区分法律与道德,否则必然导致自相矛盾。这可能是我承认了权利基于公平感的结果。
或许,上述例子并不是你想要举的“论证权利的公平感反过来消灭权利”的情况。但是,我实在想不出合适的例子来。更何况,权利是存在那里的,而如何论证是有多种选择的。即便你举出一种例子,我也可以说,权利不必依然于你所说的那种公平感。至少,从直觉上看,判不判那几个成年人死刑,好像都有道理。当然,如果死刑被废除了,那么判他们有罪我们更容易接受一点。
这也就导致了一种奇怪的情况,如果为了保命而侵犯财产权,那么事后要求赔偿好像很容易被接受。但如果为了保命而杀人,那么事后要求以命抵命就不太容易被接受。这便导致一个奇怪的结果,在特殊情况下,财产权存在,反倒是人身权不存在。
另外,霍布斯的道德理论也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为了自我保存做任何事情都是合乎道德的,但是别人是否因此就有义务来配合我的行动呢?霍布斯认为,在他的自然状态中不可能存在权利,但他好像没有给出证明。我倒倾向于认为,哪怕是为了自我保存,也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和生命。
之后,你提出公平感的问题。你的论点是,在特定情况下,公平感能够压到权利。这意味着,有时候使用暴力并不侵犯权利,因为特定情况下权利被公平感压到了。由于我对自愿和强制的区分依赖于权利,所以如果你否定了权利的绝对性,那么也就否定了自愿和强制的绝对性。你的论证是不是想要达到这样一个效果?
从逻辑上说,公平感是能够压到权利。但是,如果举不出具体的例子,你对我的反驳还是不够有效,因为你找不到反例。如此,我们就讨论一些特殊情况。
回到我们的第二个例子,假定两个人都是自愿到沙漠的,不存在欺诈的问题。
如果我不愿意给你水,从而你渴死了。那么,我是否就犯了杀人罪?对此,我们一般认为,见死不救并不构成杀人罪,虽然是值得道德谴责的。
但是,如果我只有一瓶水,给了你之后,我自己也得渴死呢?那么,似乎对我的道德谴责也不成立了。
接下来,就进入你的核心问题,也就是霍布斯讨论自然状态下人的道德性问题了。
自我保存对个人来说是最高利益,此时,为了保命,你来抢我的水(假定我有许多水),在霍布斯看来肯定是合乎道德的行为。此时,你或许认为,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公平感将导致我对水的财产权无效,由于我没有财产权,你的抢夺也就没有侵权,既然没有侵权,按照我的理论,甚至可以认为我是自愿给你水的。
但是,假定我们走出了沙漠,然而我去法院起诉你,说你侵犯了我的财产权,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按照你的理论来推理,既然在特定情况下我并不拥有对水的财产权,那么法院并不会支持我的主张。但是,我却觉得,法院完全可以支持我的主张,让你再赔我一瓶水,为什么不可以这样做呢?为什么让你再赔我一瓶水就是不合理的呢?如果法院如此判决是合理的,那么就必须假定,即便在那种特定的情况下,我依然拥有对水的财产权。
再者,如果我当时使用暴力来反抗你,使得你对我水的抢夺没有成功,从而你还是渴死了。现在,你的后代来起诉我,说我犯了杀人罪,法院应该如何判呢?难道判我死罪就是合理的吗?
1884年英国法院判的一个案子。一个遭遇海难的男孩,被其他几个成年人杀死,其尸体被分食。男孩的父母知道此事之后,去法院起诉这几位成年人,要求判处他们死刑。
但是,这两个案例是不一样的,在前者,你的权利并没有并侵犯。我只是见死不救而已。你不享有生命权,如果这是指为了维持生命任何事情都是合法的话,你享有的仅仅是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在后者,那几个成年人侵犯了男孩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
所以,我完全可以说,哪怕自我保存是最高的道德律令,从而你去抢水或者吃人都是合乎道德的,但是这并不影响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存在。我或者我的父母依然可以到法院起诉你,要求你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发生了一个政治和道德的分离或者法律和道德的分离:道德上正确的事情,在法律上可能还是不合法的。换而言之,法律就是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绝对,至于罪犯的行为在道德上如何,法律存而不论。(另一种法律实证主义,呵呵)但也可能是另外一种可能:至少某些道德理论并不承认那几个成年人吃人是合乎道德的。所以,论证权利的那种公平感,根本不是论证特殊情况下吃人的公平感。这并不是法律和道德的分离,而是一种道德理论战胜了另一种道德理论。不过看来还是后一种可能性大点,前者除非强硬区分法律与道德,否则必然导致自相矛盾。这可能是我承认了权利基于公平感的结果。
或许,上述例子并不是你想要举的“论证权利的公平感反过来消灭权利”的情况。但是,我实在想不出合适的例子来。更何况,权利是存在那里的,而如何论证是有多种选择的。即便你举出一种例子,我也可以说,权利不必依然于你所说的那种公平感。至少,从直觉上看,判不判那几个成年人死刑,好像都有道理。当然,如果死刑被废除了,那么判他们有罪我们更容易接受一点。
这也就导致了一种奇怪的情况,如果为了保命而侵犯财产权,那么事后要求赔偿好像很容易被接受。但如果为了保命而杀人,那么事后要求以命抵命就不太容易被接受。这便导致一个奇怪的结果,在特殊情况下,财产权存在,反倒是人身权不存在。
另外,霍布斯的道德理论也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为了自我保存做任何事情都是合乎道德的,但是别人是否因此就有义务来配合我的行动呢?霍布斯认为,在他的自然状态中不可能存在权利,但他好像没有给出证明。我倒倾向于认为,哪怕是为了自我保存,也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和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