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时期的商业

古罗马时期的商业
苗延波
古罗马帝国的商业发展的历程就是它向外扩张的历程。没有罗马帝国的对外扩张就没有罗马帝国商业的发展。在罗马共和国前期和中期,农耕种植业和畜牧业始终是罗马的支柱产业,但到了共和国后期,特别是帝国前期,农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多瑙河沿岸、北非、埃及都向罗马输出大量粮食和葡萄、橄榄、谷物等经济作物,这些农产品的大量输入为罗马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的兴起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和对外贸易的可能性。与此同时,罗马的手工业也得到飞速发展,形成了青铜、银器、铁器、陶器、玻璃制造业,以及亚麻、羊毛纺织、榨油、酿酒业等。各地区的手工业品开始畅销到边远地区。一些中等作坊的规模已经达到可以雇佣10人左右,而且自由手工业者已经占有较大的比重。
从宏观上看,罗马的商业活动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色:
第一,国家对于贸易采取自由放任何鼓励政策
罗马在征服地中海之前就吸收了希腊文化,随着它在地中海的统治,它继承了(侵占了)希腊的经济成就和制度,而希腊帝国基本上是海上帝国,是从之前的腓尼基人建立的传统而来。腓尼基人素以航海著称,被称为“海上的民族”,航海和贸易是他们的立国之本。到了公元前九世纪末,在原来腓尼基人在推罗城所建立的一个商站基础发展起来的一个城市——迦太基迅速发展起来,成为一个很强的城邦,它不断对外扩张,掠得了许多海外爱殖民地。到公元前四世纪时,迦太基控有非洲西北角、西西里岛的西部、撒丁尼亚岛、科西嘉岛、巴里阿里群岛以及西班牙半岛的东南角。整个西部地中海,成为了迦太基的内湖,他们垄断着地中海西部的贸易。他们规定:其他国家或地区可以与迦太基通商,但不能与迦太基的殖民地进行贸易。迦太基拥有使用50支桨的战船数百艘,它的舰队控制着海洋,遇有他国的船舶违犯此项规定,则立即予以拘捕或击沉。迦太基的海员们曾经这样傲慢地说:“如果不得到我们的允许,罗马人要想在大海里洗洗手都是不可能的。”在罗马未统一意大利半岛之前,它与迦太基的关系是和睦的。等到罗马征服了意大利半岛南端的那些希腊城邦进而插足到西西里岛时,由于商业和殖民利益的尖锐冲突,两国之间的关系骤然恶化了。从公元前264年起,直到公元前146年止,在118年间,罗马先后与迦太基进行过三次生死存亡的大搏斗,史称“布匿战争”。经过三次“布匿战争”,罗马最终战胜了迦太基,并且运用外交手段、军事力量,在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内控制了东地中海地区,从而达到了称霸整个地中海的目的。在这个漫长的征服和称霸过程中,罗马逐渐地、不由自主地接受和融合了被征服地区的文化和制度,希腊和迦太基文化中对于航海和商业的高度重视和商业的高度发达的特点,逐渐地被罗马所接受,尤其是罗马贵族对于这些被征服地区经济、贸易繁荣、富庶的羡慕,以及对这些地区的奢侈品和粮食的需求,导致了罗马统治者改变了早期对于商业和贸易活动的蔑视的态度,从而造就了罗马政府对于自由贸易的重视和鼓励,因此,在征服地中海各国的过程中,罗马政府对商业的发展始终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除了在行省边界上征收有限的关税外,几乎不对经济发展和贸易进行干预。除此而外,罗马为了巩固统一的政权,所修筑的四通八达的陆路道路系统,和地中海连接黑海、大西洋、红海、阿拉伯海、印度洋的各条海上通道,以及庞培时期对于地中海海盗的毁灭性打击,这一切都使得罗马的对外和对内贸易畅通无阻,达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峰。
第二,贸易高度发达,足以满足罗马境内外居民的需求
到了共和国后期和帝国时代,由于罗马的空前强大,从而为地中海盆地赢得了长久的和平与秩序,为经济和商业的创造了最适宜的发展环境。尽管罗马军团在不断地征服新的领土,同时也在不断地镇压本土的叛乱,但在公元3世纪前,这些动荡一般都发生在帝国边缘地区,极少影响到最活跃的商贸通道。正是在这样一个和平盛世里,人们享受着和平带来的安宁,也从容地从事着平静的商贸生涯,商贸的繁荣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提高了人口增长的速度。根据估算,公元1世纪罗马一名普通自由工匠的实际收入约等于1850年一名普通英国工人的收入,或等于1929年一名意大利工人的收入。可见罗马时代经济发达程度之一般。
在罗马帝国强盛的2至3世纪,罗马帝国同它所有的邻邦以及其他国家都发生着商业关系,罗马与其他民族或国家的贸易西面达到英国,东部达到印度河中国,南至非洲,北到北欧。当时,在罗马帝国的市场上,既可以看到北欧的琥珀,非洲的象牙,东方的香料、宝石和技艺高超的工艺品,也可以看到中国的丝绸,甚至于从不列颠远途运来的锡等矿石和制品。中国与古代罗马的经济往来自汉代以来逐渐加强,据《后汉书》记载,东汉时期,罗马曾派遣使者来到中国,向汉朝献象牙、犀角、玳瑁等珍品奇货。在三国和晋朝时也有罗马遣使的记载。
除了对外贸易,罗马帝国后期境内商业也蓬勃兴起。商人经营的项目有:供应出征军团的各种给养、物资,承包公共建筑工程,从事海上运输业,贩运商品和奴隶,经营高利贷等。
罗马境内贸易主要在省际间进行,所经营的商品除了生活必需品外,埃及的谷物、亚麻布、纸张,叙利亚的玻璃器皿、亚麻布、呢绒等,都是各省之间交易的商品公元2世纪时,罗马内部的高额关税也已取消,使得罗马的商业得到了空前的繁荣,高炉地区的商业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状态。高卢一度成为了本地货物和外地货物的中转站。里昂不仅是谷物等农作物的交易场所,而且也是帝国中制造并分销高卢、日耳曼尼亚、不列颠诸地大多数消费品的重要的集散地之一。
帝国的对外贸易和境内贸易的繁荣与发展,奠定了帝国的基础,也满足了庞大的帝国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为中世纪乃至其后欧洲经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涌现出了大量的商业性城市
大规模的贸易促进了罗马帝国各地城市的发展。帝国初期,城市的发展就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帝国首都罗马,在这个时期成为地中海地区最壮观的城市。公元79年被毁灭的庞贝城就是一个相当繁华的城市。
罗马古城庞贝(Pompeii)约建于公元前7世纪,距维苏威火山10公里。公元79年9月24日,维苏威火山爆发,庞贝被湮没。庞贝城在地下沉睡了千余年后的公元1748年春天,一名叫安得列的农民在深挖自己的葡萄园,他高举锄头“哐啷”一声,好像掘到了一块巨石,但怎么使劲也拔不出锄头。他连忙喊弟弟、弟媳帮忙。众人扒开泥土和石块,发现锄头穿透了一个金属柜子,于是大家七手八脚把柜子挖出来,打开一看,里面竟是一大堆熔化、半熔化的金银首饰及古钱币。消息传开,在这片土地上种植葡萄的农民突然想起祖辈相传的关于庞贝失踪的传说,于是盗宝者蜂拥而至,尔后也引来一批历史学家与考古专家来这里考古。后来意大利政府根据专家们建议,于1876年开始组织科学家进行有序发掘庞贝古城。经过百余年七、八代专家的持续工作以及数千名工作人员的辛勤维护,终于将庞贝古城这一惊心动魄的一幕真实地再现于世人面前。
出土后的庞贝城东西长1200米,南北宽700米,城内面积1.8平方公里,有城门七扇。城内四条大街,呈“井”字形纵横交错。主街宽7米,由石板铺就,沿街有排水沟。城内最宏伟的建筑物,都集中在西南部一个长方形的公共广场四周,广场周围设有神庙、公共市场、市政中心大会堂等建筑物,这里是庞贝政治、经济和宗教的中心。广场的东南方,是庞贝城官府的所在地,广场的东北方则是繁华的集贸市场。另外,城内还有公共浴池、体育馆和大小两座剧场,街市东边则有可容纳1万多名观众的圆形竞技场。
据记载,庞贝城是由奥斯坎斯部落兴建的,它是一座人口稠密,商旅云集的小城。公元前89年,庞贝城被罗马人占领,成为罗马帝国的属地。到公元79年为止,这里已经成为富人的乐园,贵族富商纷纷到此营建豪华别墅,尽情寻欢作乐。庞贝城人口超过2.5万人,成为闻名遐迩的酒色之都。重要建筑围绕市政广场,有朱庇特神庙、阿波罗神庙、大会堂、浴场、商场等,还有剧场、体育馆、斗兽场、引水道等罗马市政建筑必备设施。作坊店铺众多,都按行业分街坊设置,连同大量居民住宅,构成研究罗马民用建筑的重要实物。富裕之家一般均有花园,主宅环绕中央天井布置厅堂居室,花园中有古典柱廊和大理石雕像,厅堂廊庑多施壁画,是古典壁画重要的遗存。这些壁画都有较高水平,它们被发现后,对欧洲的新古典主义艺术影响甚大。
如今的庞贝古城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游客们称这里是“天然的历史博物馆”,它每天吸引着数以万计的来自世界各地的游人们来这里参观。
庞贝古城分为九个地区,每个地区的街巷交织。大街上铺的是十米宽的石板,两旁是人行道。街巷的路面也是用石块铺成的。城市中最宽阔的大街叫丰裕街,石板路面上有被当年车辆碾出的条条车辙,街的两边是酒馆、商店和住宅。墙上画的招牌写着:“代人打扫房屋”、“出售陈年美酒”、“政治候选人的美德”等等。丰裕街直通大广场。大广场三面围墙,是长方形的,广场四周建有许多宏伟的建筑。这里是庞贝政治、经济和宗教的中心。广场上装点着名人塑像,广场的两侧是两座神庙,分别供奉罗马神话中的众神之王朱庇特和太阳神阿波罗两位巨神。广场的东南是一座大会堂,那是庞贝的最高建筑,里面设有法院和市政厅。此外还有一座两层楼商业大厦,当地生产的葡萄酒、玻璃制品、东方的香料、宝石以及中国的丝绸等商品,都能在这里洽谈成交。广场的东北是商场。这里店铺林立,商品琳琅满目。有人在墙上涂写着:“赚钱即欢乐”。在一间酒吧间里设有L形的大理石柜台,那里出售各种饮料。在小酒店的墙壁上,还可以看到书写的价目表、客人们的欠账数字等。在一家面包房的烤炉里,还保留有一块烤熟的面包,面包外形完好,上面还印着面包商的名字。在庞贝城的东南角,有两座露天剧场。一座用来演出戏剧,另一座是小演奏厅,专门用于笑剧和音乐演出。这里还有一座宏伟的竞技场,可以容纳两万人。它是角斗士浴血搏斗的场所。在这里发现了精美的剑和头盔,墙上还刻着角斗士明星的名字,如“加拉德斯,大英雄,令人心碎”、“弗里克斯将与熊格斗”,等等。
庞贝城内,富豪的住宅也不少。这些豪宅的大门,大都有大理石圆柱和雕花的门楼。整个建筑围绕一个正厅。正厅很凉爽,高度可达十米。屋顶上有一个开口,雨水从这里流下,流进室内一个大理石盆里。在围绕正厅的屋子当中,有一间房特别宽敞,既是办公室,又是起居室,主人在这里接待来客和起居休息。很多房间的墙上绘有栩栩如生的壁画,地板上装饰镶嵌画。在一家豪宅中,发现了一幅闻名世界的镶嵌画:亚历山大大帝与波斯大流士三世战斗图。画宽六点五米,高三点八米,用一百五十块彩色玻璃和大理石片镶嵌而成。
庞贝的市政建设是罗马工程学和罗马生活方式的完美体现。全城最宽阔的庞贝广场,是两千年前最有人气的地方,也是最能体现庞贝社情民意、风俗人情的地方。城市中街道密布,丰收街、幸运街、执政官街都是从主要的大道呈网状辐射出去,与希腊的街道布局极其相似。街道路面上有不少凸起的石阶,下雨天地面积水,人们可踩在凸起的石块上行走,足底就不会被打湿了。庞贝的水利系统十分完整,引水渠四通八达。从山上引来的泉水供市民饮用,街头的喷泉也可提供水源,还有水井和蓄水池。
庞贝被摧毁之时,全城不过2万人口。然而,位于市中心的大会堂却是一座可以容纳数千人的规模庞大的公共建筑。大会堂正面有5个入口,会堂内有露天的前庭、32根大柱子支撑的高两层的三元大厅(正厅和两旁的侧厅)。大厅的纵深处一个较高的台子是裁判庭,有两个入口能直接从大厅两边走上去的木梯。大会堂在城市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头等重要的地位。人们在这里举行大规模的行政集会,公开进行法律审判,发布法令、训示,城市一些重要的法律、经济问题,也在这里解决。在会堂的墙壁上,绘有许多希腊风格的装饰画。最有研究价值的是那些刻写在墙壁上的形形色色的题铭,有讽刺性的内容,有幽默的言语,有政治见解,也有色情的表露,反映了当时庞贝人开放而活跃的交流状态。
公元前2世纪庞贝就建有食品市场。城中有一个尚在建设中的粮食市场,还没等到建成就被火山岩浆吞没,里面堆放着许多大型陶罐、石碾等。位于市中心东侧的欧玛齐娅楼,就是一座很大的综合性市场。外厢高处有两个相对着的大壁间是拍卖市场,为拍卖主持人和唱价人而设,里厢则是大型的洗衣场。此外,这里还是羊毛交易市场。走在空旷的公共市场里,可以想见当年这里熙熙攘攘的商品交易场景。
庞贝城内有三座公共浴场,斯塔比亚浴场为其中最古老的浴场。这个浴场相当古雅,建于公元前2世纪,内有脱衣室、微温浴室、游泳池等,是庞贝城内现存已出土的三座浴场中保留得最好的一座。浴室长廊中圆柱成列,室内墙上的雕塑非常细致,连浴室内一个大理石浴盆也是价值连城。双层设计结构的地板,使下方冒出的蒸汽保持浴场内的温度。据说,当年在这儿出入的多为政客和城中的一些重要人物。
庞贝与罗马其他城市一样,盛行娼妓文化。小小的庞贝城,共有妓院25家,最正规的一家妓院设在市中心以东一片较为密集的中下层居民区。妓院里,楼上楼下共10间房,大门口处有淫神普利亚普斯的画像,用以表明此场所的功用。每间客房门口都绘有不同内容的性爱壁画,室内墙上到处是顾客留下的各种图文。
庞贝城除了民宅、商铺、别墅所遗留的各类壁画与精美的马赛克镶嵌画、那些造型奇异的各类陶器与玻璃器皿之外,还有大理石筑就的拥有5000座位的圆形剧场、3000座位的斗兽场及有4万个座位的大型体育场。庞贝城里有多座剧场,与罗马的一样为圆形大剧场。其中用作角斗的圆形竞技场比著名的罗马竞技场还要早建51年。这里主要表演角斗,包括人与人、人与兽之间的角斗,有时也举行体育赛事。圆剧场外围的围墙高达2米多,墙上绘有许多狩猎、竞技的壁画,反映出当年人们的生活状态。城市里还有另外一大一小两个剧场,用于戏剧和音乐演出。
由上述可知,1930多年前的古罗马庞贝古城完全具备了一个现代城市的基本规模。它是古代城市的一个典型代表。从它的废墟之中,我们仿佛又回到了近2000年前的城市之中,体验到了当时的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亲身领略了那撩人心醉的、迷人的市井风情。
除了庞贝城外,罗马各省中仍然有着不少著名的繁华城市。例如,一度被夷为废墟的迦太基在罗马时代也得以重获新生;还有高卢的阿劳西奥(今法国的奥兰治城)、尼卯塞(今法国尼迈)、纳尔旁、鲁格敦(今法国里昂);小亚细亚的以佛所;不列颠的伦丁尼(今英国伦敦);多瑙河地区的文都旁那(维也纳)、贝尔格莱德;德国的科伦、波恩、美茵兹、斯特拉斯堡;匈牙利的布达佩斯;埃及的亚历山大等。这些城市都兴建于罗马帝国初期。它们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商业相当发达,其中有些城市还是当时商品的集散地和交易中心,如里昂、亚历山大等。
这些商业城市的兴起,大大地促进了古罗马商业的发展,它们可以被看做古罗马商业发达的重要象征和标志。
第四,信贷业空前发达
信贷业兴起的前提是币制的出现,古罗马在公元前4世纪中期,才正式开始铸造铜币。到公元前3世纪中期,罗马开始铸造银币,从此,罗马的信贷业才得以发展起来。同时,也出现了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到了共和国后期,其商业和高利贷活动达到了顶峰,在罗马等大城市开始出现专门经营银钱兑换业务的银号,经营存款、贷款、汇兑、转账等业务,同时也参加一些投资活动,以牟取更高的商业利益。
在银号的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构建起一整套的信贷划拨制度以适应银号业发展的需要。罗马人从希腊人那里学来了用支票支付债务,并且,很多富裕的罗马人都通过贷款谋利。如,通过给船主、从事对外贸易、建筑业的商人贷款,投资航海业、对外贸易和建筑业等,牟取利益。为此,罗马还建立了一整套信贷制度。
罗马人为了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信贷业务,成立了以金融投资为目的的企业。该企业的经营项目包括:
(1)航海借贷
这种借贷是通过一种契约的形式运行的。根据此契约,如果某人借给船主一笔钱款用于航海,船主在航海结束后,须返还借款人借款并支付一笔利息。根据当时的惯例,这种借贷是一种风险投资,类似于今天的投资股票,如果出海船舶一旦发生意外遭受损失,出借人可能根本得不到钱款的返还,其承担风险的方法只能是贷款人收取很高的利息,大约在30%左右。如果货物部分损失,归还借款人的款项也照减。这种借贷,实质上是一种风险投资,借贷人要承担极大的商业和意外风险,化解出借款人此风险的唯一手段就是提高借贷的利息,以此来增加船主的责任和风险。
(2)开设存款账户
在该类企业中,可以为客户开设存款账户,其根据也是通过契约来建立。依此契约,客户将钱款存入该企业,企业可为客户的经营往来支付垫款,企业既可以用客户存入的钱款进行投资,也可以为客户提供担保。这实质上已经具有了现代金融机构的特征。存款的方式可以是单纯的存放,也可以是为了收取利息而存放。总之,该类企业的经营既具有保管钱款的业务,也具有融资的性质。
(3)货物交易中间人
根据罗马法的规定,该类企业还可以参与货物买卖活动。企业根据与客户的契约,获得买主对货物价款的清偿,企业作为一个中间人,迅速地向卖主清偿货物价款,并向卖主收取价款和一笔佣金。这样实际上该企业的行为起到了促进商品流通的作用。在此,它既是一个中间人,也具有担保的性质。
(4)为客户提供账户信息
由于该企业通过借贷、中间人、担保等行为对于客户的收支经营状况了如指掌,因此,当客户需要了解账户的情况和资料时,该企业责无旁贷,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客户提供账户信息,以便于客户及时掌握资金情况,以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对下一次交易的筹划。
由上述情况可见,罗马时代的以金融投资为目的的企业,实质上已经基本具备了现代银行的基本特征,可能与现代银行不同的是,它比现代银行更多地参与到了客户的商业交易活动之中,甚至可以成为客户交易的很好的理财助手和参谋,因此,如果以现代的企业性质来划分,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之为:“金融性的服务企业”可能较为恰当,因为,它们实质上已经超越了现代银行所开展的一些基本业务的范畴。但其离公司恐怕还相差甚远。但我认为,对它的梳理和研究对于我们认识和理解今天的公司和金融企业会有一些帮助。
3.古罗马的商人及其商业组织形态
古罗马时期经营工商业的多为平民和外邦人,即使共和国后期出现了包税商等大商人,但是总的来说,还是以个体商人为主。这里的个体即自然人,自然人可以是自由人,也可以是奴隶,只是奴隶只能通过主人的授权方能从事商业活动。自由人又分为完全人格的人和人格减等后的人,后者主要是指家子。根据罗马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家长去世后才可以向家子请求返还债务。而且,如果家父去世,家子并不因为取得家长权而有义务返还家父所欠的钱,出借人也不得以此为由向家子提出返还之诉。这主要是为了限制高利贷的盘剥。
在开展商业等活动中,罗马出现了两种组织形式不同的企业——无限责任企业和有限责任企业。其中用于经营商业的特有产制度,与现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一样,它使得出资人通过经商活动获得利益和利润,又使得出资者仅在该出资范围内对经营活动所欠下的债务或所造成的亏损承担责任。因而,被认为是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雏形。
此外,古罗马时期已经形成了商人团体。当时大宗的贸易都掌握在大商人的手里,这些大商人往往享有罗马国家的优惠,有些还是皇帝的经纪人。在帝国初期,商人就已经结成自己的团体,但其目的并不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要旨,而是为国家服务的。国家承认它们的存在和地位,因为,国家认为与团体打交道比与个人打交道要简单和方便得多。特别是国家经常把一些特权赐给全体会员,或者把一项负担加在全体会员身上。当时有许多工商业协会,如商人协会、船主协会、手工业者协会等。这些协会都经过国家的允许和批准,而且,都是为国家服务,为皇帝服务,为统治集团服务的,因此,它们与近代以来发展起来的各类商业团体和协会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它不以保护团体成员的利益为自己的宗旨,而是以保障国家和贵族的商业利益为己任。
古罗马时期的商业活动的主体基本上是以个体为主的,但在个体活动的同时,其他类似于个体或者以个体为基本特征的其他商事主体形式,也已经开始出现或者存在着。合伙就是其中一个十分鲜明的商事活动主体。在罗马法中没有“法人”的概念,人们为了分散个人的经营风险,往往采取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承担商业风险。为此,一些人主动地组织起来,组成一个“合伙”,互相承担义务,将各自的物品或劳作全部或者部分地集中在一起,以实现某一给所有合伙人带来共同的利益,但这种“合伙”,与后来近代民法中的合伙的概念又不是完全一致,它的范围要更宽一些,其包括在旅行中组成旅游团或者共同出资买下一块地皮当做一个公共场所的团体,等等。他们之间并不要求具有共同的目的。合伙可以通过口头的、要式的方式设立,其基本要件是基于合意,即所有人都要接受这个合意;其合伙身份不能继承;其各合伙人的份额,一般是通过协议按均等份额设立;期限也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可以是永久的,也可以是附条件的,也可以是约定具体期限的;合伙人中可以推举一人为经营者,按游资比例享有权利和利益;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共为连带债权人和连带债务人;合伙经营的所需开支由合伙人共同负担;合伙人可以随时退伙,其前提是不影响合伙人继续履行在合伙期间已承担的义务。为了规避法律对借贷利息的限制,古罗马时期也出现了隐名合伙,其基本特点是隐名合伙人将出资的财产权转让给出名的经营者,并且仅就出资负有责任,隐名合伙人仅与接受他出资的经营人直接发生关系,不与其他合伙人发生法律关系,有时还负有为隐名合伙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罗马时代虽然没有独立的商法,但是,其经济生活中商业活动是十分活动的,为适应这种日益发达的商业活动的需要,罗马人也创造出了一些独具特色的商业组织形式,这些组织形式中有的已经显露出了近代商业组织的一些雏形,有的为近代商业组织的发展与构建提供了可贵的经验。比如,古罗马的“合伙”形态在中世纪时期就逐步发展成为一种商业实体(公司),同时,罗马时期出现的无限责任企业和有限责任企业等企业形式,也为中世纪以后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的创立与发展打下了基础。特别是罗马法中所体现的诸如诚信、平等、契约等观念与精神,也为中世纪以后近代社会所接受、改造、发展和适用。
因此,我们在研究商法及其相关制度时,适当地总结和梳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相关制度和状况还是有必要的,它们可以帮助我们更多地、更清楚地去研究、理解、剖析一些制度的真谛和精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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