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生态文明的法学专家——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黄锡生
致力于生态文明的法学专家
——记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黄锡生





他56岁,三尺讲台,一方校园,一片丹心,一肩道义。扎根法学高等教育三十余年,探索法治人才培养新模式,培养了大批优秀法治人才,笔耕不辍广撒法治火种。他立足专业、率先垂范,致力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成果多次获省部级奖励,参与生态文明立法活动、司法实践的理论指导工作。还献身法治宣传、扶贫事业,获得了“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等多项殊荣。
他就是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黄锡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波士顿大学、牛津大学访问学者,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主任,中共重庆市委法律顾问、重庆市政府立法评审委员、重庆市高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家。
探索教学新模式 培养高端法治人才
从教36年来,黄锡生始终奋战在教育科研的最前线,探索法治人才培养新模式,将立德树人、研究学术、宣传法治、服务社会牢记心中,曾被多次评为优秀教师及先进工作者。他累计培养4名法学博士后、40余名法学博士和170余名法学硕士,均以激昂的姿态投身到各行各业中,成为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的科研能力和成果也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高度认可。
黄锡生主张“德法兼修,守正创新”的教育理念,教导学生既要认真学习,也要加强自身修养。倡导“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的教育方法,不仅拉近了学生与学术之间的距离,也让更多的学生找到适合自己的道路。为了推动中国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让学生尤其是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博士后选择以“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环境司法专门化” “环境法法典化”“环境区域协同治理”“农村生态文明法治问题”“粮食安全法律问题”等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过程中的薄弱、前沿和关键性难题为研究对象,响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等号召贡献了智识上的支持。
此外,2011年起,每周六下午 3:00 至 6:00定期召开师门学术会议。许多经师门学术会议检阅的文章后来都发表在《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等高水平期刊。他督促师生保持学习的高频率,开阔视野,学习新的研究方法、拓展新的研究领域,从而提高了学生的学术鉴赏力和科研能力。
探索生态文明法治前沿命题
一直致力于生态文明建设研究的黄锡生,对生活垃圾分类提出:“生活垃圾分类语境下的‘强制’是道德约束向法律规制的强化,是意思自治向国家强制的过渡,是个人行为向公民义务的转换。”认为应以“三步走”完成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法律系化: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法,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规定纳入环境保护法,并辅之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特别规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关规章,详细规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权利(权力)、义务主体以及相应的职权职责,并为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参考;由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出台垃圾分类各环节的配套规定,实现对垃圾强制分类的周全规制。
作为我国较早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的学者之一,黄锡生数十年如一日,苦心孤诣,始终耕耘在学术研究的热土之上,参与各种与生态文明相关的科研活动。勇担学术使命,数十年来笔耕不辍,已累计出版学术专著10余部、教材20余部,在《法律科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等重要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项目成果获得国家出版基金重大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项,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等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项目10余项,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繁荣。提出资源社会性理念、生态利益衡平理论、水权制度理论、跨界河流生态补偿理论、荒地治理理论等一系列新观点,为开拓、巩固和完善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为生态文明立法建言
在生态文明立法中,黄锡生付出大量心血和智慧。他担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智库专家、中共重庆市委法律顾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评审委员,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咨询上百次。其中,他深度参与《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的立法评估工作。
受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他领衔起草了《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受到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的高度评价,并已通过正式施行;受国家林业局委托,领衔起草了《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草案,获国家林业局审查通过并采纳。此外,他运用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研究积淀,为《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电力法》《行政复议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环境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建言献策,为我国的生态文明法治完善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为生态文明进行司法释疑
黄锡生还任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中院、五中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和顾问,多次就审判疑难问题提供专家意见,献力破解司法疑难,推进司法文明建设和社会正义的实现,为重庆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生态文明司法专门化探索、攻坚和推进过程中,所面临和遇到的具有全国普遍性的以及带有重庆市特殊性的司法疑难问题,他运用自己深厚的理论功底、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化解了多起重大社会纠纷。
为生态文明实务提供理论指导
黄锡生以系列开创性理论,为开拓、巩固和完善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指引。例如,跨界河流生态补偿理论认为,我国作为上游国家,倘若对河流进行保护,那么下游国家就有义务对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进行补偿。这一理论观点,极大地增强了我国在与周边国家进行流域利用和保护谈判的筹码,为我国生态文明外交实务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受到水利部、外交部的高度重视和多次邀请。
2011年,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邀请黄锡生就国际水域利用的生态补偿原则进行详细解读;2017年,水利部国际河流处邀请就国际水域利用的争端解决议题提出对策建议;2018年水利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中心到访重庆大学法学院就跨界河流争端的解决征询意见。
为法治宣传、法治扶贫献力
此外,黄锡生还深入基层,积极从事普法宣传活动,多次到高校、中小学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为此,2014年,他被重庆市社科联授予“重庆市社会科学普及专家”称号。2016年,他被纳入重庆市“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制宣讲活动宣讲团成员。经年不缀,开展普法宣传讲座100余次,累计听众10000余人,为全国和重庆市法治宣传作出了突出贡献。
2013年起,云南省绿春县成为重庆大学定点帮扶对象,重庆大学从人才、教育、技术等多方面对绿春进行了重点帮扶。黄锡生则从法治方面为扶贫贡献智慧和力量,亲自走访绿春县检察院、法院和公安局,了解绿春县县情及公检法系统工作的总体情况,就审判、执行、证据收集固定和证据指引等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交流,并应邀开展法务培训,对该县公检法三家干警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的许多疑难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并且,多次通过网络平台和现代媒体,就法治实践中的难题和法治思维的培养,与当地政法干警交流指导,受到当地政法系统的高度评价。
记者 唐孝忠
致力于生态文明的法学专家
——记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黄锡生
他56岁,三尺讲台,一方校园,一片丹心,一肩道义。扎根法学高等教育三十余年,探索法治人才培养新模式,培养了大批优秀法治人才,笔耕不辍广撒法治火种。他立足专业、率先垂范,致力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成果多次获省部级奖励,参与生态文明立法活动、司法实践的理论指导工作。还献身法治宣传、扶贫事业,获得了“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等多项殊荣。
他就是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黄锡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波士顿大学、牛津大学访问学者,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主任,中共重庆市委法律顾问、重庆市政府立法评审委员、重庆市高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家。
探索教学新模式 培养高端法治人才
从教36年来,黄锡生始终奋战在教育科研的最前线,探索法治人才培养新模式,将立德树人、研究学术、宣传法治、服务社会牢记心中,曾被多次评为优秀教师及先进工作者。他累计培养4名法学博士后、40余名法学博士和170余名法学硕士,均以激昂的姿态投身到各行各业中,成为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的科研能力和成果也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高度认可。
黄锡生主张“德法兼修,守正创新”的教育理念,教导学生既要认真学习,也要加强自身修养。倡导“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的教育方法,不仅拉近了学生与学术之间的距离,也让更多的学生找到适合自己的道路。为了推动中国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让学生尤其是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博士后选择以“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环境司法专门化” “环境法法典化”“环境区域协同治理”“农村生态文明法治问题”“粮食安全法律问题”等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过程中的薄弱、前沿和关键性难题为研究对象,响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等号召贡献了智识上的支持。
此外,2011年起,每周六下午 3:00 至 6:00定期召开师门学术会议。许多经师门学术会议检阅的文章后来都发表在《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等高水平期刊。他督促师生保持学习的高频率,开阔视野,学习新的研究方法、拓展新的研究领域,从而提高了学生的学术鉴赏力和科研能力。
探索生态文明法治前沿命题
一直致力于生态文明建设研究的黄锡生,对生活垃圾分类提出:“生活垃圾分类语境下的‘强制’是道德约束向法律规制的强化,是意思自治向国家强制的过渡,是个人行为向公民义务的转换。”认为应以“三步走”完成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法律系化: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法,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规定纳入环境保护法,并辅之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特别规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关规章,详细规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权利(权力)、义务主体以及相应的职权职责,并为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参考;由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出台垃圾分类各环节的配套规定,实现对垃圾强制分类的周全规制。
作为我国较早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的学者之一,黄锡生数十年如一日,苦心孤诣,始终耕耘在学术研究的热土之上,参与各种与生态文明相关的科研活动。勇担学术使命,数十年来笔耕不辍,已累计出版学术专著10余部、教材20余部,在《法律科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等重要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项目成果获得国家出版基金重大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项,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等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项目10余项,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繁荣。提出资源社会性理念、生态利益衡平理论、水权制度理论、跨界河流生态补偿理论、荒地治理理论等一系列新观点,为开拓、巩固和完善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为生态文明立法建言
在生态文明立法中,黄锡生付出大量心血和智慧。他担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智库专家、中共重庆市委法律顾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评审委员,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咨询上百次。其中,他深度参与《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的立法评估工作。
受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他领衔起草了《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受到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的高度评价,并已通过正式施行;受国家林业局委托,领衔起草了《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草案,获国家林业局审查通过并采纳。此外,他运用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研究积淀,为《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电力法》《行政复议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环境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建言献策,为我国的生态文明法治完善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为生态文明进行司法释疑
黄锡生还任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中院、五中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和顾问,多次就审判疑难问题提供专家意见,献力破解司法疑难,推进司法文明建设和社会正义的实现,为重庆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生态文明司法专门化探索、攻坚和推进过程中,所面临和遇到的具有全国普遍性的以及带有重庆市特殊性的司法疑难问题,他运用自己深厚的理论功底、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化解了多起重大社会纠纷。
为生态文明实务提供理论指导
黄锡生以系列开创性理论,为开拓、巩固和完善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指引。例如,跨界河流生态补偿理论认为,我国作为上游国家,倘若对河流进行保护,那么下游国家就有义务对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进行补偿。这一理论观点,极大地增强了我国在与周边国家进行流域利用和保护谈判的筹码,为我国生态文明外交实务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受到水利部、外交部的高度重视和多次邀请。
2011年,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邀请黄锡生就国际水域利用的生态补偿原则进行详细解读;2017年,水利部国际河流处邀请就国际水域利用的争端解决议题提出对策建议;2018年水利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中心到访重庆大学法学院就跨界河流争端的解决征询意见。
为法治宣传、法治扶贫献力
此外,黄锡生还深入基层,积极从事普法宣传活动,多次到高校、中小学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为此,2014年,他被重庆市社科联授予“重庆市社会科学普及专家”称号。2016年,他被纳入重庆市“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制宣讲活动宣讲团成员。经年不缀,开展普法宣传讲座100余次,累计听众10000余人,为全国和重庆市法治宣传作出了突出贡献。
2013年起,云南省绿春县成为重庆大学定点帮扶对象,重庆大学从人才、教育、技术等多方面对绿春进行了重点帮扶。黄锡生则从法治方面为扶贫贡献智慧和力量,亲自走访绿春县检察院、法院和公安局,了解绿春县县情及公检法系统工作的总体情况,就审判、执行、证据收集固定和证据指引等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交流,并应邀开展法务培训,对该县公检法三家干警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的许多疑难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并且,多次通过网络平台和现代媒体,就法治实践中的难题和法治思维的培养,与当地政法干警交流指导,受到当地政法系统的高度评价。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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