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和楚是“天下乌鸦一般黑”?
关于《大秦赋》中所谓楚人逃亡秦国,要当秦民的雷人内容,笔者已撰文利用出土简牍等材料做了批驳。现在网上又出现一种声音,说你用秦的材料,当然只能看到秦民逃走,逻辑上不能证明楚国人不逃到秦国去。况且,秦和楚之间其实都是天下乌鸦一般黑,没必要厚此薄彼。显然,说这种貌似“理性公正”的话,其实是不了解历史。
岳麓秦简中确实出现过楚国边境地区有人跑到秦国去,但当他们看到秦境内的真相后,马上就“悔”了,最后上山落草,反而有四个“邦亡荆”即逃往楚国的秦国人加入他们。这个案例很典型看得出来,楚人或许有逃秦国的,但只要看到秦国的真相,立马就会“悔”。楚国社会因为有发育更完整的小共同体,因此能够更好保护共同体内的成员。说天下乌鸦一般黑的人应该能区分,你爸妈和兄弟对你会更好,还是顶头上司张科长对你会更好。
楚国保护小共同体,首先体现在保护亲属免于作证。秦国是要求父母子女之间互相告发的,岳麓秦简1686记载,秦律中规定如果儿子犯了“完城旦以上”的罪,而父母不告发儿子,就要被罚款两副铠甲,这是非常重的罚款,可以导致一个家庭瓦解,父母沦为居赀。在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记载秦国案例的黥城旦讲乞鞫案中,也是让讲的父亲出庭作证儿子是否偷牛。秦国法律要做的,是瓦解小共同体,让他们互相告发。
与之相反的是,楚国法律保护亲人之间的情感,包山楚简出土法律文书《集箸言》简138记载:“同社、同里、同官不可证,匿至从父兄弟,不可证”,在楚国司法中,不要说父母子女之间直接互相揭发,就是比较疏远的堂兄弟,甚至同一个社区的熟人之间,也不能互相举证。这种制度,保护的是血缘家族共同体、乡党地缘小共同体。秦人是孤零零的原子个体直面官吏的鞭笞,父母都靠不住。而楚人,有家族,有邻里乡党的互助。

秦国社会人与人之间什么都靠不住,岳麓秦简中的秦律甚至规定,当兵砍了脑袋被赏爵位,同里的邻居让他请客吃喝,或者请客给他庆祝,都是犯法的,“赀戍,各一岁”都要被罚当一年戍卒,尽可能让黔首之间处于原子化的状态。岳麓书院收藏秦简中,有一个案件《得之强与弃妻奸案》:一个叫“得之”的隶臣抛弃了妻,后来一次遇到,便使用暴力殴打,将她强行拖到“里门”去强奸。这时遇到了一个叫“颠”的人,她向“颠”求救“救吾!”,但是“颠弗救,去,不知它”。同一个社区的邻居,见到对方遭受暴力和强奸呼救,却只是冷漠地转过身去离开,这就是当时秦国原子化社会的基本风貌。
反观楚国,民间不是秦国社会那样的原子化状态,楚国的民籍档案要求填写“居处名族”,就是楚人社会仍然有家族共同体“名族”这一项重要身份。此外,根据包山楚简记载楚人的编户齐民,主要是在城市中,城外的乡村并没有国家连坐制的编伍(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627—628页)。
陈絜教授也认为,楚国没有秦国那种严酷的编伍之制(《历史研究》2009年5期)。包山楚简《集箸言》简127中,一个叫“铤”的人和他的小叔父“同室”,就是叔侄之间根本不分家的。从湖北荆门罗坡岗发现秦占领当地以后六十年的楚墓,仍然延续了九个核心家族的墓葬,未被秦国拆散(《华夏考古》2012年3期)。可见楚人家族比较团结,抱团取暖挨过秦的严冬。秦朝时期的项梁家族,也是有“宾客弟子”抱团的。
正因为楚人有小共同体的保护,因此官府无法做到彻彻底底把每个家族的人力资源都榨取出来,去烈火烹油。包山楚简《集箸言》简7—8记载某族后代“墨”的家族有四名家臣,其中只有一个叫“庚”的人在“司马徒书之”的国家劳役登记中,其它人则没有。从秦国的角度看,你们这些团团伙伙竟然让我没法把所有人榨取出来去当劳动力,简直太可恶了。所以云梦秦简《语书》中,秦派去的太守腾大骂当地楚人这是“恶俗”,搞得“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搞得秦律令效率大打折扣。
陈苏镇教授研究认为,汉初缇萦上书推动秦律面貌改革,其实是向东方六国地区做出让步。如秦刑徒无刑期,而六国是有刑期的(《春秋与汉道》,中华书局,2011年,第126—127页)。此外,《汉书·文帝纪》说文帝元年将吕氏夺齐、楚地归还,并“尽除收孥相坐律令”。由于汉初封国也是对六国地区文化的让步,如能齐语者都为齐民,所以这条法令,其实是对楚、齐社会表达的善意。楚国习惯的司法,偏向儒家化,连坐的制度不发达,而秦律则以株连为底色。
李学勤说“六国不像秦那样大规模地使用刑徒劳动力。有的著作认为秦的社会制度比六国先进,我们不能同意这一看法”(《中国古代文明十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2页)。楚国的工业生产活动主要是自由人,从战国陶文看,从楚城迁徙到齐国蕈里的楚国工匠賹、祁、姁都是自由迁徙的工匠(刘玉堂:《楚国经济史》,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203页)。《三代吉金文存》卷二中记载楚国多有“铸客为某某为之”铭文,这些楚国的“铸客”工匠,便是通过雇佣来的自由冶铸工(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14页)。包山楚简《集箸言》简148记载楚国工匠“五师”和各种商业债务之间的收取关系,也可以看出楚国工人常见是自由人,他们有自身的工商业经营业务。
楚国社会和秦社会差异巨大,因此楚人最不能忍受秦的统治,因为他们品尝过正常社会的滋味。“楚虽三户,亡秦必楚”的说法,代表了楚人并不认为“天下乌鸦一般黑”。
(文章原载《南方周末》,题目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