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人格权的一般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将人格权专门设立了一编,可见我国从立法角度对人格权的重视,以及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发展变化特别是网络科技的发展,立法也在随之变化更新,以维护人民的切身利益。本文主要说人格权一编的一般规定,这部分规定大多数都是新增的规定,对于我们对自己人身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2021年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我们更新了很多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人格权的范围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以上所述的这些权利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
其次,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作为一名律师,经常收到这样的咨询比如肖像权、隐私权等受到了侵害,受害人不知道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受害人的请求权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再次,对于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程度时要考虑到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其民事责任承担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例如:A在微博平台是大V用户,有百万粉丝;B在微博平台的普通用户,有几百个粉丝。那么A发布的侵害了他人人格权的信息,其承担的民事责任会重于B的同等行为,因为A的行为造成的影响一定是大于B行为造成的影响。若被侵害的人是名人,那么其请求权的具体形式也会比普通人大一些,因为名人受到的损害可能也会大于普通人受到的损害。当然这只是简单的举例,在具体的案件中还要综合考虑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
另外,笔者认为的《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一般规定的亮点,一是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另外一个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这两点规定,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根据审判实践作出了违约行为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立法与时俱进的体现。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在笔者处理的案件中,确有因合同违约产生的人格权受损,但无法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另外还有一条,关于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的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有权请法院申请责任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但笔者认为关于这一条在实践中适用问题还有待商榷,法院对此有比较宽泛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到底该如何适用可能还要经过实践中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判断,笔者认为法院适用本条法律会比较谨慎。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上发生的侵害人格权的问题不断在增加,从《民法典》开始,我们拥有了更好的法律武器去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大家注重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会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尊重自己也尊重他人。
王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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