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摘要和笔记(20210113)
由于除开人类以外便没有任何宗教的迹象或其成果,所以我们就没有理由怀疑宗教的种子也只存在于人类身上;它存在于某种特殊品质之中,这种品质在任何其他生物身上都找不到,至少其突出的程度是在其他生物身上找不到的。 首先,对于所见事件好探究其原因是人类特有的本性,这种特性有的人多些,有的人少些,但在所有的人身上其分量都多得足以使他去穷究本身的好运与厄运的原因。 其次,当人们看到任何事物具有一个起始时,便也会想到有一个原因决定它在那个时候开始,而不是更早或更迟。 第三,人们对这种不可见的力量自然而然的表现出来的敬拜方式只可能是他们对人表示尊敬的那些方式,诸如祭献、祈求、谢恩、献身、祷祝、肃敬、读祭文、称其名宣誓以昭信守等等。 最后,关于这些不可见的力量怎样把未来将要发生的事情、尤其是有关一般祸福或某一事业的成败的事昭示于人的问题,人们自然是无从捉摸。 以上四个方面就是宗教的自然种子:(1)对鬼的看法;(2)对第二因的无知;(3)对所畏惧的事物的敬拜;(4)将偶然事物当作预兆。——“第十二章 论宗教” 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则显然比另一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人敏捷;但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 由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出发,就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因此,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时则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 此外,在没有权力可以使大家全都慑服的地方,人们相处时就不会有快乐存在;相反的他们还会有很大的忧伤。因为每一个人都希望共处的人对自己的估价和自己对自己的估价相同。每当他遇到轻视或估价过低的迹象时,自然就会敢于力图尽自己的胆量加害于人,强使轻视者作更高的估价,并且以诛一警百的方式从其他人方面得到同样的结果。 所以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 根据这一切,我们就可以显然看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注:这里隐含着一个前提,即权力是最后的、有效的衡量的尺度,在霍布斯的时代,法治和规则还没有大范围普及,权力主导着社会纷争的解决,“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如果当时民主和法治观念已经渗入人心,那么他写作本书的动机和基础就没有了。)——“第十三章 论人类幸福与苦难的自然状况” 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 以下的话就成了理性的戒条或一般法则: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一个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 这条法则的第一部分包含着第一个同时也是基本的自然律——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第二部分则是自然权利的概括——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 这条基本自然律规定人们力求和平,从这里又引申出以下的第二自然律: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这就是福音书上那条戒律“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也就是那条一切人的准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如果信约订立之后双方都不立即履行,而是互相信赖,那么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只要出现任何合理的怀疑,这契约就成为无效。但如果在双方之上有一个共同的并具有强制履行契约的充分权利与力量时,这契约便不是无效的。 语词之力太弱,不足以使人履行其信约,人的本性之中,可以想象得到的只有两种助力足以加强语词的力量:一种是对食言所产生的后果的恐惧,另一种是因表现得无需食言所感到的光荣或骄傲。……这种激情有两种十分普遍的对象,一种是不可见的神鬼力量,另一种是失约时将触犯的人的力量。在这两种力量中,前一种力量虽然较大,但就畏惧感讲来,则一般是对后一种的畏惧较大。对前者的畏惧在每一个人身上讲来就是他自己的宗教,在文明社会出现以前就在人类的本性之中占有其地位;后者则没有这种地位,至少其地位之大不足以使人信守其诺言。(注:在没有世俗权力的支配下,契约的信守和履行是没有约束的,双方的地位平等,对于违约的救济措施很难起到大的作用。这个从反面证明了一个强大的、世俗权力存在的必要性,这样的世俗权力就是国家。)——“第十四章 论第一与第二自然律以及契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