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摘要和笔记(20210114)
根据人们有义务将那些保留起来就会妨碍人类和平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自然法就产生了第三自然法——“所订信约必须履行”。没有这一条自然法,信约就会无用,徒具虚文,而所有的人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也会仍然存在,我们也就会仍然处在战争状态中。 这一自然法中,就包含着正义的泉源。因为事先没有信约出现的地方就没有权利的转让,每一个人也就对一切事物都具有权利,于是也就没有任何行为是不义的。在订立信约之后,失约就成为不义,而非正义的定义就是不履行信约。任何事物不是不义的,就是正义的。 正义与不义这两个名称用于人的方面时所表示的是一回事,用于行为方面时所表示的是另一回事。用于人时,所表示的是他的品行是否合乎理性;而用于行为时,所表示的则不是品行或生活方式,而是某些具体行为是否合乎理性。 正义取决于事先存在的契约,感恩则取决于事先存在的恩惠,也就是取决于事先存在的自由赠与;这就是第四自然法,可以用下面的方式加以表述:“接受他人单纯根据恩惠施与的利益时,应努力使施惠者没有合理的原因对自己的善意感到后悔。” 第五自然法是顺应也就是说:每一个人都应当力图使自己适应其余的人。……遵守这条自然法的就可以称为合群,拉丁文称之为和顺,相反的情形就称为顽固、不合群、刚愎自用和桀骜不驯等等。 第六自然法是:当悔过的人保证将来不再重犯,并要求恕宥时,就应当恕宥他们过去的罪过。因为恕宥就是允许取和。 第七自然法是:在报复中,也就是在以怨报怨的过程中,人们所应当看到的不是过去的恶大,而是将来的益处多。 作为自然法的第八条:任何人都不得以行为、言语、表情、姿态表现仇恨或蔑视他人。违犯这一自然法的人一般称之为侮辱。 第九自然法如下:每一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等,违反这一准则的就是自傲。 下一自然法是根据上一自然法而来的:进入和平状态时,任何人都不应要求为自己保留任何他不赞成其余每一个人要为自己保留的权利。 同时,一个人如果受人信托在人与人之间进行裁断时,那么自然法就有一条戒条要求他秉公处理。因为没有这一点人们的争端就只有凭战争决定。 这一自然法是根据将按理应属于各人的东西平等的分配给每一个人的法则而来的。遵守这一自然法就谓之公道。正像我再前面所说的,这也称为分配的正义。 根据这一法则又可以推论出另一法则——不能分割之物如能共享,就应当共享,数量允许时,应不加限制;否则就应当根据有权分享的人数按比例分享。因为不像这样分配就会不平均,与公道相违。 但有些东西既不能分割,又不能共享。那么规定公道之理的自然法便要求全部权利以抽签方式决定。要不然就轮流使用,让第一次占有权以抽签方式决定。 以下的一点也是一条自然法:凡斡旋和平的人都应当给予安全通行的保证。因为规定人们应以和平为目的的自然法,也规定人们应以调解为手段,而安全通行则是达到调解的手段。 其裁断受到服从的其他方面称为公断人。因此,自然法便规定:争议各方应将其权利交付公断人裁断。 为了使所有的人都无法找到借口起见,这些法则已被精简为一条简易的总则,甚至最平庸的人也能理解,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些自然法由于只对欲望和主观努力具有约束力,我所指的是真诚与持久的努力,所以便易于遵行。因为既然,自然法所要求于人的只是努力,努力履行这些自然律的人就是实现了它们,而实现了自然法的人就是正义的。(注:自然法在我们内心中是有约束力的,但是在外部范畴中,在付诸行动时,如果其他人都无视自然法则,而我们依然履行它,那么我们自己必然回遭到摧毁,这本身又和自然法则前几条内容相违背。对于这种情况,作者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但是结合作者的一些分析,这时固守自然法则显然是不明智、不公平的,这样也就不能称为正义。)——“第十五章 论其他自然法” 一个人如果和代理人或代表订约而不知道他有多大授权的话,那么发生危险时就要由自己负责。因为任何人本人不是授权人时,就不会受所订信约的约束。因之,违反其所赋予的授权或在这种授权范围之外订立的信约,他也是不受约束的。 一群人经本群中每一个人个别的同意、由一个人代表时,就成了单一人格;因为这人格之所以成为单一,是由于代表者的统一性而不是被代表者的统一性。 授权者有两类:第一类是单纯的授权者,我在前面已经作出定义,说明这就是绝对的承认另一人的行为的授权者;第二类则是有条件的承认另一人的行为或信约的授权者,也就是担保当另一人在某时或某时以前不做某事时,他就是承认授权者。这种有条件的授权者一般称为担保人……专指债务时则称之为担保人,指出席见法官或行政长官的情形时则称之为保证人。——“第十六章 论人、授权人和由人代表的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