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的作用-债务隔离
如何利用保单进行债务隔离,说实话这部分内容不太懂,今天读的也是一知半解,这部分内容我搜索了一些网络律师的文章,结合一些自己的想法,汇总而成。可以说看了之后感觉精算师真不是白给的。文章内容参看了:https://zhuanlan.zhihu.com/p/132685309。
人寿保险保单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合同,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主要有以下几个: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生存受益人。
(1)投保人设计,用负债可能性很低的人做为保单的投保人,实现保单的债务隔离。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也就是说,在保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可以排除被司法冻结、划扣等司法强制措施。
具体安排:将一定钱财(比如2000万)赠与预期的投保人,然后以负债可能性低的人为投保人购买保单。因为负债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而赠与行为又发生在实际背后付钱的人的企业和家庭净值产都超过赠予额的时期。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受到的实际背后付钱的人的债务威胁的可能性就已经很低了。
在实际操作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 2000万一次性赠予给投保人(负债可能性很低的人),并且必须申明单独赠与给投保人,并签订赠与协议。
- 大额年金保险最好选择趸交的形式,也可以考虑期缴,缴费年期三年五年都可,不适合太长。
- 建议结合“附条件赠与协议”进行安排。因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单获得现金价值,因此必须防止负债可能性很低的投保人在被骗或者受胁迫等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尤其是如果实际投保人有兄弟姐妹的情况下。
- 在附条件赠与协议的基础上,建议投保人订立公证遗嘱:
当投保人去世后,可建议保单的全部权益1%归实际背后付钱的人所有,99%遗赠给投保人孙辈,由实际背后付钱的人作为投保人代为持有保单。这样即使偿还实际背后付钱的人的债务,也只需偿还保单现金价值的1%。同时也规避了如果孙辈作为投保人退保,挥霍保单现金价值的风险。
(2)受益人设计,利用年金保险中生存受益人只能申领年金,实现债务隔离。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遗产的批复》精神,通过保险合同被明确指定的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继承的遗产,不用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
这样安排有以下几个功能:
- 投保人为父辈,保单属于父辈的财产,如果子辈负债,则保单本身不可能成为清偿财产,但却可以给子辈提供稳定的现金流。
- 可以避免子辈挥霍保单本金,保证子辈一生的现金流。但因为父辈去世投保人权益的转移问题,可以参考上个案例给出的方法再加以改进。如引入律师作为遗嘱的执行人等方法
- 当子辈没有负债时,在投保人父辈的安排下,可以每月全额领取年金作为生活费,保持比较好的生活品质。如果一旦负债,可以每月只领取基本生活费,剩余部分继续放在保单的万能险账户中,利用保单权益不能被债权人代位的属性,可以很好的保护好年金财产。
(3)利用低现金价值产品实现债务隔离
保单作为一个合同,其可能被强制执行进行债务清偿的根据就在于其有现金价值,且投保人拥有任意解除权来获得现金价值。但现金价值与保单本身的价值其实是不对等的。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4)巧用保单贷款
大额趸交寿险往往有两个重要特点,保险额度高,现金价值高。这种保单我们可以用其做保单贷款,将保险资产负债化,降低保单的净资产。当面临债务清偿的时候,保单的净资产很低。其他相关受益人只需要付出比较小的代价即可保全资产。
(5)可以对抗代为求偿权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对但书条款中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进行了明确,基于人寿保险形成的债权请求权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之一,可以直接对抗代为求偿权。
(6)有效阻却强制执行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保单是可以执行的财产。保单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标的。但是,由于保单相对特殊的法律属性,基于《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并不当然地具有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目前,针对保单的执行问题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统一的规定,保险公司单方配合司法机关解除保险合同存在法律障碍,加之保险合同往往涉及到除被执行人以外第三人的权益,也不宜强制解除。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难度极大。这也是现阶段保单债务隔离功能的重要体现之一
保险合同从订立到生效经历的过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保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即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要约亦称“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具备三个条件:1. 要约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2. 要约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3. 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投保人是要约方。
(二)承诺
承诺是指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的提议而做出的意思表示。承诺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做出;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是由保险人做出的。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