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常识之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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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不可忽略的重要内容。
贸易术语又称为价格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以明确国际贸易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或到货地点,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等,并用英文缩写(三个大写字母)表示的一种专门用语。
一、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世纪中叶,贸易术语CIF在国际贸易届得到广泛应用,然而,对使用这一术语的买卖双方应承担的具体义务,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为此,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华沙召开会议,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22条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其后,该协会又在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并将其改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沿用至今。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ging Trade Definition 1941)。由美国9个商业团体于1919年首次在纽约制定,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做了修订,定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1936年,国际商会制定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具有国际性的统一规则,称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又称为《国际商业术语》。随后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推出该通则的修订本。
(四)《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20)。
国际商会(“ICC”)正式公布了2020年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是现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自2010年生效以来进行的第一次修订。新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采用国际贸易术语(如“CIF”和“FOB”)订立的合同中各方主体的义务、风险和费用成本的承担进行了详细地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和普通法下的解释有所不同,只有明确约定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情况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才会适用。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主要内容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经常使用的贸易术语为FOB、CFR、CIF三种。近年来,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采用FCA、CPT、CIP的贸易术语也日益增多。下面就重点介绍三种贸易方式。
(一)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制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制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买方则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该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FOB的变形。以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各国对“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解释,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由谁负责,各国的惯例和习惯做法各有不同。为了说明装船费用谁来负担,双方会在FOB术语后附加条件,这就出现了FOB的变形。
FOB Liner Terms(FOB轮班条件):卖方不承担装船的有关费用。由船方或买方承担装船费用。
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费用。买方不承担装船费用。
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费用。买方不承担装船费。
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费用。买方不承担装船费用。
(二)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价。
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灭失或损坏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同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且自费办理出口通关手续。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该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注意事项:卖方“充分通知”义务。在CFR贸易术语下,卖方应该给予买方关于货物交至船上的充分通知。货物装上船以后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因此在货物装上船之前即风险转移之前,卖方必须及时、充分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
(三)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
CIF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同时负责租船订舱,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及保险费,并自费办理出口通关手续。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在装运港上船后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注意事项:由卖方办理保险;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具体明确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卖方办理租船订舱手续:除非另有规定,卖方有权拒绝买方提出的关于限制载运船舶的国籍、船龄、船型、船级以及制定装载某班轮工会的船只等要求。象征性交易: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除了上述贸易术语以外,还有FCA、CPT、CIP、EXW、FCA、FAS、DAT、DAP、DDP等常见术语。
以上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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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东君 赞了这篇日记 2021-02-03 08: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