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 批评官员的尺度
1960年美国种族运动正在进行时,《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相关的批评广告,虽然全文没有出现具体的人名,警察局长沙利文还是以指涉性的原因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并在他所属的州进行审判,当地的人员大多数是种族主义,法官的偏向加上陪审团又全是白种人。《纽约时报》两审失利,随之的是接踵而来的诉讼,一度将《纽约时报》逼入破产的边缘,最后奋力一搏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才最终扭转颓势,获得胜利。
批评官员的尺度的是以现实一起诉讼案为背景,美国诉讼案件多不胜数,为什么这个案件特别引人关注呢?因为这个案件的判决,明确了一个原则就是媒体对公共事务讨论的尺度问题。从此给其它案件立下了准则。也让美国媒体放开了枷锁,可以放下顾忌去报道。可以说没有这个案件的胜利,后面的水门事件、越南报道等都很难出现。
想要了解这个案件,就必须清楚美国宪法的一些基础。美国是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不同的州有自己不同的法律,平时联邦是不得干涉州的司法和行政。但是宪法是美国最高法律,当州法和宪法发生冲突的时候,以宪法为准。美国宪法其实非常简单或者宽泛,而这其实是立宪的先贤有意为之。如果法律条文特别具体和详细,就会具有时代的局限性。可能在这个时代的规定,已经不适用未来。而宽泛的宪法条文,只明确基础概念,具体解释可以以当时时代背景为考量基础。这就赋予了宪法强大的生命力和灵活性,而对宪法具有解释权的就是最高法院的九位法官。
美国是普法制国家,判决的案例可以作为后面案子的基础。也就是说最高法院根据宪法解释作出的判决就等于定下了美国案例的标准,以后州法也需要按此审查。
这就是沙利文一开始想要把案件拖到阿拉巴马州的原因,阿拉巴马州有自己的州法,判决人员又都是保守人员。纽约时报的败诉可谓意料之中。当两审皆败时,纽约时报只能上诉最高法院,通过宪法来压制州法。但是并不是什么案件都能扯上宪法,摆在纽约时报面前的最大问题是,怎么让最高法院审理此案,毕竟每年上诉案件多不胜数,而最高法院只有明确有意义和宪法相关的案件才愿意审理。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以及集会的权利、抗议的权利和请愿的权利。言论自由,却不代表可以随意言语,通过言论的犯罪自古有之,说谎,欺诈、挑衅、性骚扰等。美国宪法的言论自由主要是为了保护民众可以畅所欲言,特别是对公共事务的讨论。所以宪法第一修正案是不保护诽谤罪的,纽约时报想要上诉成功,就必须把宪法第一修正案里的言论自由的边界外延。
正常来说对公共事务的讨论是包含在言论自由的概念里面,但是沙利文把纽约时报那则广告示意为指涉自己,这就从公共事务的讨论变成了对官员个人的批判和诽谤。更为不利的是,纽约时报的报道却有不实之处,这也让沙利文一方占据了优势。
事情的转机在在美国建国之初通过的一则法案叫《防治煽动法》,,任何媒体对政府的批判都可能被视为犯罪。这个法案只有八年时间寿命,却弄的美国人民怨声载道,纽约时报通过这个法案成功和沙利文案件联系在一起。
如果对政府的批判会这么轻易牵涉到个人或者官员,而只要有不实就会被告诽谤,那么只要沙利文胜诉,美国其它媒体发布报道无疑会套上一层厚厚的枷锁。首先新闻报道的来源真实性考察本身就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而且也不可能对每一条新闻都进行深入核查其真实性。有人说这不是新闻媒体的基本原则嘛?如果一条新闻真实性都没办法保证,那新闻还具有什么意义,发出来还有什么必要。
首先真实性是很难界定的,如果事事要求真实准确无误,那么对媒体来说很多具有不确定的性的新闻就压根不会碰触,就比如水门事件。这样下去所有媒体只会对不痛不痒,或者确定无误的事情进行报道。一些深层的的事件因为成本和时间会被放弃。
另外没人保证不会犯错,重要的是犯错的代价。一家只会捏造事实的新闻机构,在一个竞争的市场上不需要官员的控告,久而久之也会失去观众的信任而被淘汰。而如果一直揭露社会黑暗面的新闻机构,可能只是因为一个员工的错漏,却导致了面临巨额赔偿甚至倒闭的风险。那这个社会就是不让媒体机构拥有犯错的机会,只要错一次就再也没有机会。这样的社会所谓的言论自由又怎么会有存在的土壤,自由就可能意味着犯错,这也是社会需要自由而承受的代价。
长久以往,一个再也不愿意说话不愿意出声的社会可怕,还是一个充满同时充满真实和谎言的社会可怕?谎言或者诽谤寄谬论本身就会被相应的淘汰,在思想的市场本身就需要充满竞争。一个真理或者一个真相,一开始可能只是一个部分,就是在这种思想市场竞争中补充自己,完善自己才成为大家接受的真相和真理。
那么所谓的言论自由就可以随意诽谤,甚至不顾事实去攻击官员嘛、注意这里讨论的案件和适用范围是只局限在公共事务,如政府等相关。普通人之间的诽谤和攻击是不涉及沙利文案的。
答案,是的。因为这就是官员的本身的职责之一,他们要面临普通人不能面临的情况,必须接受严苛的审查和甚至攻击和谩骂。这似乎很没有道理,官员难道就不是人?官员就没有名誉权嘛?如果当官员就意味着必须被攻击诽谤,那么谁又愿意当官员呢。
这就和明星一样,明星的生活被窥探,恋爱结婚都随时被公之于众,然后这就是当明星的代价之一,她们也受到喜爱,赚了普通人一生赚不到的钱。
官员拥有普通人没有的权利,而这个权利如果不能进行严格的审查,很可能会发生滥用的情形。这也是美国建国之初的理念,想方设法的去限制公共权利。而这本身就是一个筛选机制,如果你不能承受这种压力,就说明你不适合当官员。因为你的权利并不是你天生的,也不是你个人的,是普通群众给与的,这是你职位、薪酬、权利的来源。那么要维护的你职位,你就必须付出相应被曝光的代价。
最高法院最后对沙利文的判决是纽约时报胜诉,同时也确立了一个原则。除非原告能确认被告确有恶意,不然媒体就算对官员进行了不实报道也不构成诽谤罪。
确有恶意这个词非常含糊和主观,怎么确定确有恶意呢。而且在九个大法官里也并不是每个人都同意确有恶意的情况,而是主张绝对豁免权。及任何情况下都媒体对官员的批评都不构成诽谤。那么这种绝对的自由是可取的嘛?其实主张绝对豁免权的大法官也有其考虑因素,就是因为确有恶意太难界定。如果这个案件打回州重申,那么重新审判中,因为陪审团都是白人,加上法官种族主义者,那么确有恶意很可能被陪审团认定成功。这个案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案子,而是一个标准,所以每一个解释都影响巨大。如果确认恶意这个原则在,而且是非常主观难界定的原则,那么就算枷锁再小,对自由也是一种损害,因为有理由和借口去突破,甚至不断扩展这个确有恶意的概念,达到限制的作用。
但是绝对自由本身就是不存在,或者说是可怕的。自由有时候就是一种通过否认来补充自身的,有时候是明确什么不能做是对自由的侵害来确立,而不是能做什么是自由来确立。
并没有两全其美的办法,有时候只能通过一种损害较小的方案达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