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认真接触刑法
本段文本,非复制,醍醐灌顶致使想要一个字一个字敲出来,共勉之。
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开始,国家就承担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止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利,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利。它不仅是可罚性的缘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性。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但面对犯罪人,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市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德国刑法学家拉德布鲁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