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鞅变法与秦之统一 》陈再明21、5、7
秦的统一,虽然得力于张仪的连横、范睢的远交近攻、及白起、王翦的战胜攻占;但国家的政治、经济力量的建立,则是由商鞅变法所奠定的基础。
商鞅于秦孝公元年(前361)入秦,旋为孝公所用,即行变法。孟子约略与商鞅的同一时期,去見梁惠王,但孟子未尝得一行其道;而秦国则守商鞅之业,有明确的政治目标、有坚决的政治作法,遂有可以程日计功的效果;则商鞅死后117年(前221)而秦统一天下,并建立专制政体,无宁是想当然之事。
商鞅变法与秦的统一,依照徐复观的研究,有积极意义与消极意义两方面的意义。先从消极方面的意义来说,即″以静生民之业″为主。在当时,生民之业是流动的;因为是流动的,人民无久长之计;不安心于垄亩,土地必归于荒芜。所以《商君书》一再強调“去莱″、″垦草″和″田不荒″。因为人民是流动的,国力也因之不能凝聚起来,立国的基础便无法巩固。所以商鞅第一个着眼,便是要把流动的社会,使其在职业上稳定安静下来。此即所谓″以静生民之业″。
商鞅时代,在流动的社会中,流动性最大的莫如商人。商人的财富,也因之是流动的,非某一国所得而有。且商人因流动而得利,即会影响到其他农民。商鞅为了要把流动的社会安静下来,所以特别要打击此一流动性最大的商人阶级。再加以相司连坐之法,把人民都钉住在乡土之上。所以自商鞅变法后,秦可以诱三晋之民入秦耕种;但未闻有秦国的人民向外流出。这在立国的现实基础上,显较六国为巩固。由此可知,商鞅的抑商,也是"以静生民之业″的。
商鞅变法的积极意义,归纳起来有7个方面:
第一,商鞅变法的所谓法,是规定对人臣及人民的严格要求,及为了达到此种严格要求,所使用的信赏必罚的手段。在信赏必罚中,实际是罚远超过于赏。军法中的相司连坐,在商鞅是用以禁奸的,奸中最重要者莫如逃亡。所以这里面,含有秦民不得轻离乡土,而必定要住于一地。
第二,彻底抛弃了封建建制度中,由身分而来的统治结构,代之以耕战为中心的统治结构。它对当时各国強弱兴亡的競争上,有重大的意义。
第三,整理前后出现参差不齐的地方政治机构,使成为单一的以县为单位的政治组织,以便于政令的推行。
第四,以军事组织为社会组织,这是管子治齐国时巳经实行过的。但商鞅的″令民为什伍″,除了便于战时动员外,更为了平时便于"相牧司连坐″。换言之,这一方面是军事组织,同时又是刑法组识,刑法控制。
第五,使人民的职业出于耕织之一途。并开阡陌封疆,一方面是为了扩大耕种面积;一方面是让生产能力强的,因不受传统的经界限制而可尽量发展。这是对生产的鼓励,由开阡陌而可以扩大耕地。
第六,人民平时生活的组织,即采用的是军事组织;而耕与战,又完全结合在一起;甚至鼓励秦民的战争勇气,更适于农耕。蔡泽谓商鞅治秦,″是以兵动而国广,兵休而国富″。
第七,从《商君书》看,他是反对人民有人格独立的教养,与信奉法令以外的知识的。因为这样的人,会逃避农与战。″农战之民千人,而有诗书辩慧者一人焉,千人者皆怠于农战矣″,所以商鞅要加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