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设立
- 考点 0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 1. 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 公司章程
- (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 (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 ( 3)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必备事项):
-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 ②公司经营范围;
- ③公司注册资本;
- 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 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 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
- 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 3.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 4.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 5.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 利。
- 6. 分支机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 考点 0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 1. 发起人: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应当有 2人以上 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2. 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 3.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
- 4. 发起设立
- ( 1)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2)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 5. 募集设立
- ( 1)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
- ( 2)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3)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
- ( 4)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 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 ( 5)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考点 03:股东的出资形式
- 1. 股东的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 2.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 3. 事后贬值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 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4. 登记
- ( 1)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解释】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在 6 个月内办理完毕。
- ( 2)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 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5.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 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 考点 04: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 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1. 在公司内部
- ( 1)全面履行: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 ( 2)股东权利: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 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3)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 对债权人
- ( 1)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 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2)其他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 连带责任 。但是,公 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3. 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 (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 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考点 05 : 抽逃出资
- 1 .抽逃出资的形态:
-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 关联交易
- 其他
- 2.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 返还出资本息
-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帮凶”的连带责任:
- ①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 ①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 .抽逃出资的形态:
- 考点 06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 1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有效吗?
- ( 1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
- ( 2 )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实际出资人想“转正”怎么办?
- 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3.名义股东“犯坏”怎么办?
-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 ,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是,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4 .如何面对公司的债权人?
- 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 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5.“被股东”了怎么办?
- 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有效吗?
- 考点 07 : 公司设立阶段的损害赔偿
- 1. 公司成立: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公司未成立: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