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增加北京典当行注册资本变更
孟宁宁 孟凡夫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等政策要求,典当行分立、合并、变更股东、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迁移住所,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人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 增加注册资本总体要求
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股权变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股权变更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新增股东或者增资股东与新设典当行对股东的要求一致;
(四)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二、 受理申请审查标准
(一) 典当企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应符合审批依据中文件规定和国家、本市下发的文件要求(未出台具体监管细则前,仅办理增加注册资本金事项)。
(二) 典当企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典当企业一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 典当企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新增股东或增资股东与新设典当行对股东的要求一致;出资人应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典当行章程中载明。
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四) 典当企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涉及调整股本结构的,应符合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典当企业应在变更申请中说明,变更后的法人股东持股比例是否符合前述要求)。
(五) 法人股东应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所有股东实缴的货币资金应存入银行进行验资(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应为北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的机构)。
三、 审查决定审查标准
(一) 典当企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应符合审批依据中文件规定和国家、本市下发的文件要求(未出台具体监管细则前,仅办理增加注册资本金事项)。
(二) 典当企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三) 典当企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典当企业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 典当企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新增股东或增资股东与新设典当行对股东的要求一致,具体如下:
1. 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 法人股东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纳税记录与盈利情况相匹配,且最近2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5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资金),净流动资产(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差)大于本次投资资金;
3. 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4. 出资人应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5. 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典当行章程中载明;
6. 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7.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 典当企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涉及调整股本结构的,新入股东一个自然年度内增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不含本数),增资后典当行股本结构应符合“典当行应当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自然人独资公司除外),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的要求(典当企业应在变更申请中说明,变更后的股东持股比例是否符合前述要求);
(六) 法人股东应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自然人股东应当提供资质评价报告;所有股东实缴的货币资金应存入银行进行验资(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应为北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的机构);
(七) 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应符合上述条件,若不符合,则暂时不予受理。
四、 提交申请材料
(一) 区金融办(发改委)书面审核意见。
(二) 典当企业变更申请,包括变更前后情况以及变更原因说明,增资后股权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加盖典当企业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变更信息。
(三) 股东会决议。
(四) 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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