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笔记】中国个人基金会发展历程
中国个人基金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近年来,得益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私人财富迅速积累、法律法规以及思想观念的开放,越来越多的企业家、专家学者、乡贤等个人都发起成立基金会;个人基金会在数量和资产规模上都实现了飞速增长。截至2019年末[1],个人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共计1055家,占当年度全部7871家基金会的13.4%。自1984年在浙江发起的潘天寿基金会以来,个人背景的基金会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
1984-2003年是个人基金会发展的第一个阶段。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基金会管理办法》。这一时期的基金会主要是由党政机关主导的“官办基金会”,是一种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制度设计;仅有非常少量的爱国华侨、专家学者、艺术家等有识之士能够发起设立代表其个人公益意志的基金会。公众参与公益慈善的意识刚刚萌芽,个人基金会初现雏形。在这一阶段内,个人发起基金会的数量从1984年的1家增长到2003年的55家,年均增长率为23.5%;在全国所有基金会中的比例也由2%升至8.1%。
2004年国务院发布《基金会管理条例》,允许个人、企业、民间组织可以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为个人发起设立基金会提供了制度支持。2011年“郭美美事件”对“官办公益组织”的公信力造成了巨大损伤;而同时具备公信力、专业性与效率的民间基金会在汶川地震后开始发育。2013年雅安地震,民政部“第一次退出接收捐赠”,并允许个人、单位向依法登记、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慈善组织和灾区民政部门进行捐赠。“官办公益组织”的收缩为民间基金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空间。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开始意识到通过发起设立基金会来实现个人公益意志的可能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参与公益事业。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2013年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指出,要“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在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上取消不必要的审批,下放权限。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明确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个人设立基金会的制度门槛大幅降低,公众参与活力被进一步激发,个人基金会进入快速发展期。在这一阶段内,个人发起基金会的数量从2004年的69家增长到2015年的801家,年均增长率为25%;在全国所有基金会中的比例也由9%升至16.4%。
2016年9月《慈善法》颁布,基金会进入法治新时代。截至2019年末,个人发起基金会的数量从2016年的939家增长到1052家,年均增长率为4%;在全国所有基金会中的比例略降至13.4%。

[1] 2020和2021年成立的基金会互联网上能搜索到的相关信息较少,不足以判断基金会的发起方性质以及是否体现个人的公益意志,故未纳入本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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