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简单分析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违约后,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其实际损失的责任。同时,实际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属于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又称“积极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以及费用的支出。
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损失),是指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的损失。也就是说,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的纯利润,不包括主观推测(须是将来切实会得到的利益)的损失以及为取得利润所支付的费用。
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式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0号)规定: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非违约方必要的交易成本。通知确立了可得利益损失认定的以下规则: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
1、可预见规则;
2、减轻损害规则;
3、损益相抵规则;
4、过失相抵规则。
关于可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在合同缔约时应当预见的关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关于减轻损害规则,减损规则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关于损益相抵规则,是指当守约方因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益时,其所能请求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额应当是损失减去获益的差额(原本无法获得却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而获得的利益)。
关于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合同中作为受害方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时,法院根据违约方的请求,应当减扣相应损失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认定的例外情形:
1、存在恶意欺诈的情形,不适用可得利益的赔偿规则;
2、违约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精神损害的情形,适用侵权责任;
3、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了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时。
违约金,违约金是指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种赔偿。违约金是一种民事责任,是基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而形成的拘束,不存在法定的违约金。
违约金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关系:
1、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可以主张增加或减少。在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可以主张增加。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违约金与合同的实际履行义务可以并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违约金与解除合同可以并用。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4、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一般不能同时适用,但可以主张高于定金额的违约损害赔偿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5、违约金与迟延履行可以并行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