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摘要和笔记(20210808)
一个实体的诸规定无非是该实体实存的种种特殊方式,这些规定叫作偶性。偶性任何时候都是实在的,因为它们涉及实体的存有(而否定性则只是那些表达实体身上某物的非存在的规定)。既然我们赋予实体上的这种实在的东西(例如作为物质的一种偶性的运动)以一种特殊的存有,那么我们就把这种存有称之为依存性,以区别于我们称之为自存性的实体的存有。 于是,在这种持存性之上,也建立起了对变化这一概念的校正。产生和消失不是那产生或消失的东西的变化。变化是一种实存的方式,它紧跟着同一个对象的另一种实存方式之后。因此一切变化之物都是保留着的,只是它的状态变更了。 因为变化只有在实体身上才能被知觉到,而绝对的产生和消灭,如果不是只涉及到持存之物的某个规定的话,则根本不会是一种可能的知觉,因为正是这个持存之物,才使得从一个状态向另一个状态、以及从非存在向存在的过渡的表象成为可能,所以这个表象只有作为那保留着的东西的变更着的诸规定才能被经验性的认识。(注:也就是说表象只有作为实体的变更着的偶性,从一个状态转向另一种状态,才能让我们知觉到变化。) 一个先行的空的时间决不是什么知觉的对象;但如果你把这一产生连结于那些先已存在、并且直到那个产生出来的东西为止都延续下来的事物上面,那么后面这个东西就只是前面那个作为持存之物的东西的一个规定。消失的情况也是如此:因为消失是以对一个现象不再存在于其中的时间的经验性表象为前提的。 那些(在现象中的)实体就是一切时间规定的诸基底。一些实体的产生和另一些实体的消失,本身将会取消时间的经验性统一的唯一条件,……只有一个时间,在它里面一切不同的时间都必须不是同时的、而是相继的被设定。 因此,持存性就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只有在此条件下,那些现象才能在一个可能经验中被规定为诸事物和对象。(注:持存性是使现象可以被规定为事物和对象的前提条件,同时它伴随着产生和消失的变化,作为一种实存的方式,通过状态的变更体现这种变化。) 现象的一切变更(承继)都只是变化;实体的产生和消失不是实体的变化,因为变化这个概念恰好是以带有两个相反规定的同一个实存着和持存着的主体为前提的。 我知觉到诸现象一个紧跟着一个,即在一个时间里有物的一种状态,其反面曾经存在于前一个状态里。所以真正说来我是在该时间里联结两个知觉。现在,连结并不单纯是感官和直观的工作,而在此也是想象力的综合能力的产物,想象力在时间关系上规定着内感官。带有综合统一的必然性的这个概念只能是一个纯粹知性概念,它并不处于知觉之中,而在此它就是因果关系的概念,在这种关系中,原因在时间中把结果规定为接续而来的东西,而不是规定为某种单是在想象中有可能先行(或者任何地方都不可能知觉到)的东西。所以甚至经验、也就是关于现象的经验性的知识,也只有通过我们把现象的接续、因而把一切变化从属于因果律之下,才是可能的;因此现象本身作为经验的对象,也只有按照同一个因果律才是可能的。 只要现象仅仅作为诸表象而同时就是意识的对象,那么它们就与想象力的综合中的领会即接受完全没有什么区别,这样我们就必须说:现象的杂多在内心总是相继产生的。……由于知识和客体的一致即是真理,在这里所能探究的只是经验性真理的形式条件,而现象在与领会的表象的对立关系中,只有以这种方式才能被表现为与表象不同的、诸表象的客体,即:该现象从属于某条使之与任何别的领会相区别的规则,这规则使杂多联结的一种方式成为必然的。在现象中包含有领会的这一必然规则之条件的那个东西,就是客体。 所以在这些知觉的系列直观没有任何确定的秩序,可以使得我在领会中必须从哪里开始来经验性的联结杂多这一点成为必然的。但在有关发生的事情的知觉这里,这一规则总是能遇到的,它使得相互继起的那些知觉(在对这一现象的领会中)的秩序成为必然的。(注:没有确定的秩序,实际上就是说只有时间才是唯一的秩序,相继的关系在这一知觉里是天然的秩序。) 我使我的主观的(领会的)综合成为客观的,这件事总是在考虑到一条规则时发生的,根据这条规则,现象在其次序中、也就是当它们发生时,是由在前的状态得到规定的,而且唯一的,只有在这个前提之下,甚至关于某种发生的东西的经验才是可能的。 当然,一条规定诸事件的序列的规则作为一个原因概念的这一表象,其逻辑清晰性只有当我们已把它运用于经验中以后才是可能的,但把这条规则作为时间中诸现象的综合统一之条件来考虑,这毕竟曾是经验本身的基础,所以是先天的先行于经验的。(注:因为时间是先验的纯粹直观,是所有知觉和经验的基础,是所有秩序的基础。)——“第二部分 第一编 第二卷 第二章 一切纯粹知性原理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