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八十九条之投资者分类
《证券法》第八十九条: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区分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区分以 “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为根据,专业投资者的具体标准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即投资者分类的具体制度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在现有规则中,证监会制定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专业投资者规定了具体详尽的条件。
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养老基金和公益基金、符合条件的法人和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五类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管理办法》第八条),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即为普通投资者(《管理办法》第十条)。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管理办法》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对于普通投资者特别保护
因普通投资者专业知识所限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新证券法及管理办法均规定了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比如:新证券法第89条第二款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对证券公司实行过错推定责任,“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则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管理办法》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规定得更为详尽,详细规定了经营机构应对普通投资者履行的高风险特别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双录义务等等以及举证责任倒置,从而有利于在 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纠纷处理等方面为普通投资者提供特别保护。
对投资者进行分类,证券公司可根据不同投资者在专业能力、信息获取、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上的差别差异化地履行适当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