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新措施
近日,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意在不断开辟新就业渠道,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进一步扩大稳定劳动者就业。

依据新就业形态所反映的特征、关系等,《若干措施》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
依托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与平台企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根据平台规则完成工作和接受劳动管理,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称为平台网约劳动者;

第二类:
依托平台,依法从事个体经营或个人自主利用自己的体力、专业技能等依法从事劳务、咨询、设计等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称为平台个人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类:
与平台企业或加盟、代理、外包平台业务的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完成平台企业、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等所赋予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称为平台单位就业员工。

总的来说,《若干措施》主要针对不同劳动者就业中面临的不同问题,按照促进就业、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的要求,从规范和支持两方面。
重点提出了切实维护劳动保障权益、试点建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拓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通道等三方面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

《若干措施》这一举措,主要实现了以下几点!
一、切实维护劳动保障权益
《若干措施》着力补齐了“平台网约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制度短板。
1、明确“平台网约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休息休假等基本劳动权利;
2、规定平台企业及用工合作企业要承担维护“平台网约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相应责任和义务;

3、将“平台网约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范围,并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或故意拖欠;
4、强调平台企业需要依法依规制定、修订直接涉及劳动保障权益的制度规则、平台算法、考核指标和奖惩要素等,避免劳动者超强度工作或造成安全伤害等问题。

二、试点建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若干措施》强调,企业要依法为“平台单位就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逐步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制度,稳定长期在京实际就业的“平台网约劳动者”和“平台个人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也可以选择在户籍地参加社会保险。

另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本市还将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试点建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保障“平台网约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三、拓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通道
《若干措施》明确,要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造技能提升条件。

建立线上线下课时衔接、直播点播课程互补、知识技能跨界学习的灵活培训模式,鼓励平台企业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创业指导、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等培训。
经认定的平台企业开展相关职业培训,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同时,本市还将探索创新职业评价方式,在涉及新就业形态的龙头平台企业,试点开发新职业评价标准规范,自主评价、认定职业技能等级,试点平台企业所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备案后纳入本市技能人才认定范围。
另外,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按照规定程序,自主申报职称评审。

《若干措施》为帮助劳动者以新就业形态就业创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孵化基地等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求职招聘、服务外包、创业指导等专业服务。
同时,还把帮扶重点群体的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以及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相关政策延伸到新就业形态领域。
-
豆友geoFg5B5ic 赞了这篇日记 2021-12-04 10:5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