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摘要和笔记(20210924)
我认为实际上是有纯粹的道德律的,这些道德律完全先天的(不考虑经验性的动机,即幸福)规定了所为所不为,即规定一般有理性的存在者的自由的运用,而且我认为这些规律绝对的(而不只是在其他经验性目的之前提下假言式的)发出命令,因而在任何方面都是必然的。 所以,纯粹理性虽然不是在其思辨的运用中、但却是在某种实践的运用中,也就是在道德的运用中,包含有经验可能性的原则,即这样一些行动的原则,这些行动在人类历史中有可能以合乎道德规范的方式见到。因为,既然理性命令这样一些行动应当发生,那么这些行动也必定能够发生,所以某种特殊种类的系统统一,即道德的统一必定是可能的,然而这种系统的自然统一按照理性的思辨原则是不可能证明的,因为理性虽然就一般自由而言具有原因性,但并非就全体自然而言具有原因性,而理性的道德原则虽然能产生自由的行动,但不能产生自然律。因此纯粹理性的这些原则在其实践的,尤其是道德运用中具有客观实在性。 我把和一切道德律相符合的世界(就如同它按照有理性的存在者的自由而能够是的那样,以及按照道德性的必然规律所应当是的那样)称之为一个道德的世界。……因此一个道德世界的理念具有客观的实在性,它并不是好像在指向一个理知的直观的对象(这样一类对象我们完全不能思维),而是指向感官世界的,但这感官世界是作为一个纯粹理性在其实践的运用中的对象,以及有理性的存在者在感官世界中的一个corpus mysticum【拉丁文,神秘体,这里指的是教会。】,只要他们的自由任意在道德律之下具有既和自己、也和每个别人的自由任意普遍而系统的相统一的特点。 正如同按照在实践的运用中的理性来看,诸道德原则是必要的一样,按照在理论的运用中的理性来看,同样也有必要假定,每个人都有理由希望依照他在其行为中使自己配的幸福的那个程度而得到幸福,因而德性体系和幸福体系是不可分的但只是在纯粹理性的理念中结合着的。【道德原则具有客观有效性,虽然它是理性自我思考的产物,但是它能产生自由的行动,形成客观实在性。而连结道德原则与理性、幸福体系的桥梁是德性。】 我把对这样一种理智的理念称之为至善的理想,在这种理念中,与最高幸福结合着的道德上最完善的意志是世上一切幸福的原因,只要这幸福与德性(作为配的幸福的)具有精确的比例。所以纯粹理性只能在这个最高的本源的善的理想中找到那两个最高的派生的善的要素在实践上必然连结的根据,也就是一个理知的、即道德的世界的根据。 实践的规律当它同时又是行动的主观根据,也就是主观原理时,它就叫作准则。对德性在纯粹性和后果上的评判是按照理念进行的,对道德律的遵守则是按照准则进行的。【德性是连结道德律与理性的桥梁,道德律对于我们每个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它所具有的先天的允诺和惩罚作用,客观上使我们将它接受为一种命令。】 把我们的整个生活方式从属于道德准则之下是有必要的;但同时这也是不可能发生的,如果理性不把仅仅是一个理念的道德律和这样一个起作用的原因连结起来的话。 单是幸福对于我们的理性来说还远不是完整的善。这种幸福,如果不是与配得上幸福即与道德的善行结合起来,理性是不赞同它的(不管爱好是多么希望得到它)。然而,单是德性,以及和它一起,单是配得上幸福,也还远不是完整的善。 所以,幸福只有在与理性存在者的德性严格成比例,因而使理性存在者配的幸福时,才构成一个世界的至善,我们必须根据纯粹的但却是实践的理性的规范在这个世界中安身立命,但这个世界只是一个理知的世界,因为感官世界并没有从物的本性中给我们预示出目的的这样一种系统的统一,这种统一的实在性也不能建立在别的东西之上,而只能建立在一个最高的本源的善的预设之上,在那里,以某种至上原因的一切充分性装备起来的独立理性,按照最完善的目的性,而把普遍的、虽然在感官世界中极力向我们隐藏着的事物秩序建立起来、维持下来和完成起来。 这种道德神学在此具有胜过思辨神学的特有的优点:它不可避免的导致一个唯一的、最高完善性的、有理性的原始存在者的概念。……当我们从道德统一性的观点这样一个必然的世界规律来考虑那唯一能给这一规律提供相应的效果,因而也提供对我们有约束性的力量的原因时,那么这原因必定是一个唯一的至上意志,它把所有这一切规律都包含于自身。……这个意志必须是全能的,以便整个自然及其与德性在世上的关系都服从于它;必须是全知的,以便知悉最内部的意向及其道德价值;必须是全在的,以便直接贴近由世上最高至善所提出的一切需要;必须是永恒的,以便在任何时间中都不缺少自然和自由的这种和谐一致,如此等等。【这种道德律必然推导出一个全能的、全知的、全在的、永恒的存在者,虽然始终无法证实,并且这种逻辑也不能给予我们任何知识,但是它是理性自然推导出来的必然结果。】——“二、先验方法论 第二章 纯粹理性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