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方式
大家都知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在《公司法》也有明确规定,但现实生活在却存在转让股权的股东之所以要转让股权给第三方,就是与公司股东之间有矛盾,因此想尽办法规避股东优先购买权。
现实生活中,转让股权的股东为了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通常是不告知其他股东要转让股权事宜,或是与受让方恶意串通,阳合同是高价,阴合同是低价,或是让控股的公司直接收购目标公司。不管怎么说,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如果遭到侵犯,如何救济呢?
首先,股东可以行使撤销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使股权转让恢复到初始状态。
其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使股权转让恢复到初始状态。法律依据就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再者,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这里要提醒的是,没有主张优先购买权,或是股权变更登记超过一年,事实状态相对稳定了,法院就不会支持优先购买权了。
最后,股东可以主张损失赔偿。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受到侵犯,是可以主张损失赔偿,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0条,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以上是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