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李云迪嫖娼
第一,公布于众,合适吗?
公开,公平,公正是我国法治政府所一贯追求的,政府公权力是社会公众所赋予,没有公开,社会监督将无所适从。所以行政处罚理应公开。
这些年,政府一直坚持推进行政公开,记得当年在关办,非涉密,非牵涉商业机密,非牵涉个人隐私的文件,要求一律公开。
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可以作为隐私?
这便是个人隐私的私权保护和社会知情的公权监督之间的矛盾。
以前者言,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社会又充满各种偏见,小过便社死,又如何给人改过自信的机会。
以后者言,执法权必须在阳光下实行,如此才能保证执法的公正。若是仅以隐私保护为由,便大搞暗箱,更为危害。
折衷而言,处罚应该公开,但应当对当事人的姓名做模糊处理。因为公众所需监督是政府的执法行为是否得当,而至于执法对象为谁是不重要的。
如今政府动辄以牵扯隐私便不公开,是不合适的,涉及隐私,也完全可以模糊姓名再公开。
第二,仅论平安朝阳的微博公开是行政处罚吗?
它有二种身份,一是国家行政机关,二是自媒体。
微博公开是具有一定惩罚性的,后果之严峻,不言而喻。若是理解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惩罚。出于对公权力的限制,法无授权即禁止。没有任何法律授权政府应当对违法者进行微博公布。微博公布违法者本身便属于违法的。
另一方面,政府内部人员,都懂得,像微博微信之类的自媒体,一向由政府的办公室,基于新闻宣传职责,予以管理。所以微博也可以理解为新闻媒体。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生活在聚光灯下,因公众而获利,因公众而遭罪,花边新闻,真真假假层出不穷。明星的隐私权保护,理所应当弱于常人。新闻自由比保护某个明星隐私而言,重要太多。
只是,新闻报道,不论证据多么充足,人们还是会存疑。而政府报道,人们却是确信无疑。 若是政府报道成了惩戒违法,让失德艺人社死的工具。那将与政府报道目的保障公众知情权,背道而驰。
第三,艺德不成否定艺术作品,合适吗?
一个时代,璀璨的艺术家屈指可数。即要求艺术家才艺高超,又要求艺术家品德高尚,未免既要又要,贪心不足了。一件艺术作品,从艺术家手里诞生之后,便不仅属于艺术家个人了,而属于全人类了。
若是以艺德而否定艺术作品,掘坟三尺谁又不是充满了屎尿屁的动物呢?那世界上的留下艺术巨著,理应销毁一多半。人类文明将充满各种遗憾。
试想,若周星弛哪天出事,中国喜剧作品岂不是要失去半壁江山。
为何不能让私生活归于私生活,让艺术归于艺术?
第四,艺术需要三观正吗?
前段时间,网络评论琼瑶作品三观不正,实在让人惊叹。你们看书太少了?以为小说都是道貌岸然的圣贤故事?
小三的故事和雷雨的乱伦相比,那是小巫见大巫。
言翻翻古今外名著,三观正的少之又少,而且三观正的往往不入流。为何?因为伪君子的故事,是无法得到读者共鸣的。
文学作品的意义是探究人性,文饰人类的丑恶,是不会让人类丢弃丑恶的。
君不见,性压抑的古中国,造了多少变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