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田清明:马克思市民社会范畴的重构
马克思市民社会范畴的重构
[日]平田清明
原文载于《社会批判理论纪事》第9辑
马克思,从黑格尔、再远可以推溯到佛格森、斯密那里,直接继承了市民社会概念。当然,无一例外都是批判性的继承。在这种批判性的继承中,马克思逐渐创立了自己的一套新的体系,并由此展开了对市民社会概念的重构。
作为方法概念的市民社会
在马克思之前,甚至是在黑格尔之前,卢梭、佛格森、斯密等人,在西欧确立了以分工和所有为基础的市民社会认识。虽然他们的观点存在相对的对立,但并不能由此否定他们在市民社会认识的核心观点上具有的共通性。黑格尔的独到性体现在,对已经确立的市民社会概念,从与国家的关联方面进行方法上的思考。可以说,佛格森所提出的社会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概念,在黑格尔那里,被设定为社会认识的一个方法概念。但是,在黑格尔看来,应当被扬弃并最终过渡到国家的市民社会,只是理念上的一个分裂形式,而且是一个相对而言的低层次的分裂形式。将这种低层次的具体性向高层次的观念性(国家)转化,从而实现二种要素的一体化,这才是理念在现实的(wirklich)展开。
黑格尔先于马克思提出了上述思想,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并形成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市民社会本身同时孕育了“国家”、“特殊理念”等概念,并且促使其外化和异化,由此完成市民社会的社会构成。即,马克思认为社会形成的根本要素,并非抽象的理念,而是来自于具体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社会形成最终通过历史的、现实的(wirklich)的发展而得以实现。
马克思首次意识到市民社会与已经独立存在的法、道德仍然密切相关,市民社会是对社会进行整体性把握的一种方法概念。

交往方式与生产方式
当市民社会被定义为一种方法概念时,事实上,这一概念已经在“生产方式”、“交往方式”、“消费方式”,及其统一体即“再生产方式”等新的经济学范畴中进行了重新建构。
首先,马克思将市民社会理解为特定的交往方式。市民社会,首先是一种交往的社会(Commercial society),是“各私人个体”作为平等的所有权拥有者自由地进行彼此间交际(交往)的社会,市民关系亦是如此。马克思将这种交际=交往的形式,命名为市民的交往形式或交往方式(这并非马克思的独创。)当然,这里所谓市民交往方式,并非人类历史上某一时刻突然出现的东西,而是由于建立在分工基础上的生产力等各方面不断发展,社会生产方式以商品生产形式确立并发展,在此前提下,市民交往方式才最终成为社会决定性的交往方式。将交往方式视作生产方式的产物,并由生产方式来决定,从方法上最终形成这一观点,才是马克思的独创之处。从生产=交往方式的角度来理解市民社会,这是马克思重构市民社会概念的第一步。只有在生产领域实现真正自由地思考、理解而后行动,才可以真正在交往领域自由地思考、理解而后行动。同时,只有在生产与交往领域中形成上述关系行为,才有可能在消费领域真正实现自由的选择与享受。这正是所谓的生产、交往、消费领域中个体的自我获得(所有propriété, Eigentum),即“个体所有”。(这里我们可以回忆一下佛格森在提到“个体的权利”时所列举的几项权利,即“自我防卫与自由行动的权利”、“保持理性理解力与感受心情的权利”。)但是,市民生产方式所形成的个体所有,实际上具有“私人所有”的特征。当生产资料成为私人所有,生活资料也随之成为私人所有,生产、交往、消费统统具备了排他性特征。随着生产与生活中的共同性的消除,人们不仅排除了自己以外的他人,甚至将自己从自身的人的=共同的本性中排除出去。即,相对于自己而言称之为他者的东西,不仅仅是存在于自身之外的他人,同时也有存在于自身之内的自己。(这里可以联想到佛格森所提出的“必须要由自己来担心自己”的新型个人的说法。)上述将个体所有与私人所有之间的差别,作为市民社会的决定性因素加以认识与阐述,正是马克思重构市民社会概念的决定性一步。
下面我们来看看与私人所有密切相关的市民生产方式。所谓市民生产方式,其特征首先是独立自主的劳动过程。随着抽象价值的生产过程的展开,形成了一种可以购买=支配他人的劳动产物或他人劳动的独特的“领有方式”。(这是马克思所指认的不平等的根源。这里的领有这里的领有一词,在马克思的文本中为Aneigung,平田在日文中译为“领有”,传统中国学术界通译为“占有”。——审订者注。,指的是强行领有共同使用的或他人所有之物。)而这种私人所有的不平等,最终导致了富人对穷人的支配。
上文所提到的各种范畴,如生产、交往、消费方式、再生产方式、个体所有、私人所有、以及领有方式,这些范畴首先为重构市民社会概念提供了概念上的保证。我们都很清楚,构成这些范畴的狭义经济学基础概念,正是商品与货币。
所有权法的转变
市民生产方式在自我竞争的过程中,开始了其自我解体的过程。主要原因在于市民生产方式促进并激化了私人所有的不平等,从而导致了绝大多数市民生产者的失败,并最终被驱逐出了平等竞争的竞技场。(这里的驱逐过程,主要是借助市民领有方式的保障,即旧社会暴力来执行。)被驱逐的旧生产者,以市民交往方式为中介,进行各自的生产过程。市民生产方式,最终向资本家生产方式转变。这种生产方式的转变,意味着占多数的市民生产者私人占有的生产资料被占少数的市民生产者破坏,并最终导致私人所有发生了不平等的、质的转变。此外,在市民生产方式向资本家生产方式转变的时期,市民交往方式,作为社会公认的、正式的交往方式存在,并在形式上保障了平等、自由等市民原理。然而,事实上,此时的自由、平等,相对于已经完成了质的转变的私人所有的不平等而言,只能算是披上了假象的外衣而已。
生产方式由市民生产方式向资本家生产方式转变,而交往方式保留了市民交往的形式,在本质上逐渐倾向资本家交往形式,这一过程正是再生产过程(生产过程与流通过程的统一)的积累过程。在这里,形式上保存了建立在自身劳动基础之上的市民的所有,实质却是对他人无偿劳动的领有。市民的所有权法,在维持着其原初形式的同时,开始了向资本家的领有权法的转变过程。市民关系亦是如此,一方面保持着其原初形式,另一方面逐步转向资产阶级对劳动阶级的支配关系。资本家积累方式的特有形式,形成了以市民关系形式存在的阶级支配隶属关系。

上文所提到的市民社会向资本家社会的转变,是由上述诸范畴理论地表现出来的过程。市民生产方式向资本家生产方式的不断转变过程,正是其中最基础的、具有决定性的过程。《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商品、货币论中,首先就市民生产方式的形态特征展开讨论;第二篇货币向资本的转化论中,从形式论上描述了市民生产方式向资本家生产方式的转变过程;第三、四、五、六篇剩余价值、工资论中,展开了对该转变过程的实体论阐述;第七篇积累论中,明确阐述了以资本家积累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支配性的布尔乔亚形态;在卷末的第八篇中,明确地揭示了该转变过程的历史的、理论的意义*。总而言之,《资本论》第一卷全卷,在讨论市民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断转变过程时,从理论上将其表述为该过程中各要素的重叠式发展过程。顺着这条线索,《资本论》第二卷资本流通过程论,主要是将市民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断转变过程,上升到生产过程与流通过程的统一体即再生产过程、以及生产方式与交往方式的统一体即再生产方式的高度,在更高的层次进行了独创性的阐述。而《资本论》第三卷则是对上述再生产方式的发展过程中所包含的不断发展的资本家的领有方式、或者说资本家的再生产过程中所包含的不断发展的资本家的领有过程进行阐释,并且明确揭示了该过程的结构性特质。在《资本论》最后一卷最终篇收入及其源泉论中,马克思明确指出,资本家的领有,是市民的所有(市民的所有的特征,在《资本论》第一卷首篇即市民生产方式论中已有明确表述)在资本普遍体系中的最终实存形式。
我们再来关注一下《资本论》的结构问题。以资本、雇佣劳动、土地所有、国家、外国贸易、世界市场的次序展开的经济学体系,在《资本论》的准备阶段已经形成,具体来讲,其中包括资本、雇佣劳动、土地所有等一般性规定,以及国家、外国贸易、世界市场等抽象性规定。本文中所阐述的这一经济学体系的特征就在于,该体系方案本身一方面揭示了由内部市民社会(资本、雇佣劳动、土地所有)所引起的国家异化,另一方面也阐述了以异化的国家为中介的外部市民社会(国家、外国贸易、世界市场)。从这层意义上来看,《资本论》是对“国际性市民社会”范畴展开的讨论。
随着“市民社会”这一体制概念的发展,马克思逐渐将市民社会确立为一种方法概念。*翻阅过马克思担任主编的法文版《资本论》第一卷的读者可以发现,该篇结构与上文所述结构略有不同。法文版与德文版《资本论》的不同之处在于,对第八篇内容进行了重新设定,通过对原始积累即所有权法转变的历史的=理论的过程的阐述,总括性地对第一卷全卷进行了整理。详细内容请参考《马克思研究之法文版〈资本论〉的意义》(《思想》1996年第5、6号)。
-
追鱼 赞了这篇日记 2023-04-05 17:5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