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刀遗落腹中,抗癌、保胎傻傻分不清,医院担责逃不掉
关于因医院过失而发生的纠纷屡见不鲜。

据报道,孟加拉国一女子因小时候做过一场胆结石手术,而手术剪刀被遗落腹中,导致腹痛长达二十多年;还有新闻报道,重庆一妇幼保健院错把保胎药发成抗癌药,药品明确标明孕妇禁用。看到这里,有些小伙伴已经看不下去了,说实话,我也有点恼火,白衣天使们,你们还是那个人们心目中那个可爱的天使吗?你们面对的都是一条条鲜活的生命,可长点心吧!还有,医院也要加强监管才行啊!抛开这些不说,出现这样的失误,对医院、医护人员自己本身也是不利的。

法治时代,我们伟大的民法典在侵权责任一编可是明确规定了: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遗落手术刀、把保胎药发成抗癌药,我是真的不理解,药品没有说明吗,抗癌跟保胎这几个字长得很像吗,是怎么看错的,但凡一个正常人都不至于会出现这样的低级错误,更何况是一个专业人士,所以这很明显医护人员有过错,还有孟加拉国那位女子,术后一星期,出现腹痛,却被医生告知是正常现象,虽然说手术存在一定风险,术后不适很常见,但作为一个医生更应该严谨才是,不可想当然,否则,不仅损害患者合法权益,自己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说到这里,有些患者无事生非,在医院出事了就要求医院赔偿,但这个赔偿不是你想要就要得了的,总不能啥锅都让医院背吧。为此,我们伟大的民法典又发声了: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不会冤枉一个奉公守法的人,更不会姑息一个罪恶贯盈之人!法治社会,我们都应奉公守法,同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好了,本期先到这,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留言,关注我,解锁更多实用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