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商人在揚州 山西鹽商與明中葉揚州地方社會

山西商人素有「匯通天下」的美譽,經常和票號相聯繫,此形象近年在各類影視作品的渲染下愈加強化,似乎他們就等同票號。【注1】其實除了票號,山西商人尚有經營不少其他產業,製鹽便為其中一個最重要的行業。早在明代便有大量山西商人移居揚州,經營鹽業。在累積了驚人財富的同時,他們亦嘗試透過各種方式,確立自身在揚州的社會地位。究竟這些揚州晉商因何契機進入揚州?他們的行為又如何影響揚州地方社會的發展?下文將嘗試講講他們的故事。
山西商人大量遷入揚州,主要因為明中葉時政府對「開中法」的變革。開中法早在明初便被推行,簡而言之,是一種「讓商人把米糧輸送到指定的地點,然後準許其販鹽以為報價」【注2】,以糧換鹽的交換方法。商人把糧草送至指定的邊倉後,便能換取「倉鈔」,其後便可攜帶此「倉鈔」為憑據,前往指定的都轉運鹽使司、鹽課提舉司換領「鹽引」,再憑引到鹽場取鹽,運至政府規定的行鹽地售賣。單憑上文的描述,已可想像到這種售鹽方式有多繁瑣不便。事實上,黃仁宇估計一趟開中法的交易「即使在理想的條件下,一個商人要完成這一交易也需要大約兩年的時間,記錄顯示這有可能花費五六年,或是更長的時間。」【注3】
這套繁瑣的制度推行不久已出現變化。明英宗天順八年,明朝政府便開始「准許商人使用市場上普遍通用的白銀開中;於是納銀開中成為全國各邊區通行的制度。」【注4】其後憲宗成化年間,因政府開始允許餘鹽在各都轉運鹽使司販賣,漸使正鹽的報中亦可直接在運司納銀進行,【注5】開中法由原本必須以糧換倉鈔,正式轉為可以納銀的方式代替糧、草。換鈔方法的改變直接導致原本統一的換鈔、換引,得以分開進行,【注6】使不少「擁有大資本的鹽商,遂紛紛自邊方『輟業而歸』,內徙淮、淅鹽場,坐守納銀之利。」【注7】相對於繼續留在邊境地方納粟報中的「邊商」,這些前往內地定居的西北商人,便被稱為「內商」。而作為揚州府附廓、兩淮鹽務官員衙署所在的江都縣,正為山西商人遷居的熱門地點。

正因如此,明中葉後江都縣的山西商人大量增加,至孝宗弘治末年已相當普遍。時任南京刑部主事的胡世寧,在其〈備邊十策疏〉中提到:「古遷豪右填實塞下,今山陜富民多為中鹽徙居淮淅,邊塞空虛也。」【注8】可見其時山西商人移居淮南、江淅一帶販鹽數量之多,已達致「邊塞空虛」的局面。
這些山西商人群體移居江都後,早在嘉靖年間已在當地形成一股不容忽視的勢力,並嘗試透過捐助地方基建等方式,建立自身的社會地位,嘉靖末的倭亂正為他們提供了一個絕佳機會。乾隆《江都縣志》對江都縣在倭亂其間的築城有以下記載:
新城創於嘉靖丙辰(l556年),起舊城東南角樓至東北角樓周十里,……時以倭寇,用副使何城、舉人楊守誠議,而都御使陳儒,御使吳百明、崔棟用,知府吳桂芳、石茂華先後成之。【注9】
上文提到江都縣新城因為倭寇興建,大致不誤。唯在起議者何城本人撰寫的〈揚州府新築外城記〉中,卻可發現更多有關築城原因的線索。何〈記〉言:
先是倭寇弗靖,騒動東南。郡守吳公自湖,用不敏議謂:『揚介兩都之間,四方舟車商賈之所萃,生齒聚繁數倍於昔,又運司餘鹽銀,獨當天下賦稅之半。而商人實居舊城之外,無藩籬之限,非捍衛計也,置外城便。』……通計銀四萬六千一百五十七兩,括府藏止一萬六千兩有奇。春洲公(即上文提到的崔棟用)許借商鹽銀三萬兩足其費,議始定。【注10】
由何城〈記〉可見,揚州新城建築的其中一主要目的,便為保護居住在舊城外的商人,而城池的修建,本身便得力於鹽商的借貸。據康熙《揚州府志》記載,何城乃「榆林人。父炫賈揚,因家江都。嘉靖壬午(元年,1522年)中陜西鄉試,壬辰(十一年,1532年)成進士。」【注11】何城之父既因賈揚而自山西遷居江都,必為山西鹽商,可知何城本人應為山西鹽商的後代。他提議修建江都新城時,特別強調對鹽商的保護,應與自身鹽商後代的身份存在一定關係。 此外,由其時山西商人對江都官學修葺的損助,亦可見其擴大自身影響力的嘗試。據《江都縣志》記載,嘉靖三十八年,「商人黃煥捐貲修葺,又建文奎樓於學門內。」其時知府吳桂芳所作之〈記〉提及:「風義關中黃商煥者,願捐千金為助,且請身任其成。」【注12】按黃煥既為「關中」商人,當即來自山西。他捐助學校,並獲知府撰記記之,無疑為一大榮耀。總而言之,最晚在嘉靖末,遷居江都的山西商人便已在地方建立一定的影響力。
鞏固自身在地方社會的勢力後,這些山西商人下一步的行動,便為保證群體在科舉的成功機會。【注13】他們所着意推動的措施,便為「商籍」。「商籍」是政府給予鹽商的特權,即容許商人子弟入讀附籍地的府州縣學,並為商籍人士開設相對固定的學額,保證他們每年皆能取得科舉最基本的應試資格——生員(即俗稱的「秀才」)。【注14】
值得強調的是,山西商人對「商籍」的爭取,並非一蹴而就,而是先取得在江都縣「占籍」的權利,其後再進一步獲得「商籍」的特權。對於此點,嘉慶《兩浙鹽法志》有以下記錄:
明嘉靖四十年,兩浙綱商蔣恩等,為商人子弟有志上進,比照河東運學事例具呈,巡鹽都御史鄢懋卿批提學道,議允行運司錄送,附民籍收考。萬曆二十八年巡鹽御史葉永盛題稱,淮揚長蘆等鹽場行鹽商人子弟,俱附籍應試,取有額例,惟兩浙商籍子弟歲科所取。不過二、三人而止。【注15】
上言「嘉靖四十年,兩浙綱商蔣恩等,為商人子弟有志上進……附民籍收考」。其所指雖為兩浙之事,但考慮到兩淮鹽商勢力遠較兩浙強大,若兩浙之商人子弟可附籍考試,則兩淮商人子弟亦應可附籍,因此兩淮鹽商可入籍參加科舉的時間,應在嘉靖四十年前。
取得在居地附籍應考的資格,免卻來回奔波山、陝原籍和江都的煩擾後,山西商人隨即推動設立商籍。上舉《兩浙鹽法志》資料載「萬曆二十八年巡鹽御史葉永盛題稱,淮揚長蘆等鹽場行鹽商人子弟,俱附籍應試,取有額例」。此條史料正若藤井宏所言,實反映了「在兩浙之前,至少河東、兩淮、長蘆即已成立商籍。」【注16】藤井氏其後並以兩浙商籍的設立為例,推斷兩淮商籍之所以只有山西商人而無徽商,乃因兩淮商籍之設,實來自山陝商人積極活動,故商籍名額亦「根據其對於實現『商灶籍』的功績如何,然後才考慮登弟者的實績。」【注17】無論如何,《鹽法通志》提到兩淮商竈籍學額之定,乃在「明萬曆間」,每年的錄取人數則為「商籍額取十四名,竈籍額取六名,共二十名,附揚州府學。」【注18】換句話說,山西商人子弟在生員考試必可穩佔十四個名額,科舉考試的資格從此有了保障。
總而言之,明代這群定居揚州的山西商人,為了讓自己家族的子弟在科舉考試佔優,得到向上流動的機會,可謂費煞思量。那麼這些商人家族轉型的過程又是怎樣?本文下篇將利用一個山西商人家族的故事,嘗試解答這個問題。
注1】此處所指的「山西商人」沿用了寺田隆信的定義,「包括了山西商人及其鄰省的陜西商人。」見〔日〕寺田隆信著,張正明譯,《山西商人之研究》(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頁1。 【注2】〔日〕寺田隆信著,張正明譯,《山西商人之研究》,頁77。 【注3】黃仁宇著;阿風等譯:《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北京市: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1),頁257。 【注4】徐泓著:〈明代中期食鹽運銷制度的變遷〉,載《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學報》2(1975),頁151。 【注5】若以徐泓之語概括,即「成化末期,不但實行了納銀開中法,運司納銀制也已經形成。」參徐泓著:〈明代中期食鹽運銷制度的變遷〉,頁153。 【注6】此現象若套用寺田隆信之語,正是「在成化末年,開中法的主要形態便由在邊的納糧或納銀制轉變為在鹽運司、鹽課提舉司的納銀制。而原來以邊境為其活動基地的商人中,便有一部分向內地,特別是向兩淮、兩浙地方移動。在各有關運司納銀領取鹽引的商人便成為所謂的內商,繼續留在邊境地方納粟報中的沿邊土著商人便成為邊商,兩者的經營業務終於分化為二。」〔日〕寺田隆信著,張正明譯,《山西商人之研究》,頁80。 【注7】徐泓著:〈明代中期食鹽運銷制度的變遷〉,頁158。 【注8】【明】陳子龍等選輯:《明經世文編》(北京:中華書局,1962),卷136,〈胡端敏公奏議四.備邊十策疏〉,頁9b,總頁1353上。 【注9】【清】高士鑰修:乾隆《江都縣志》(台北市:成文出版社,1983;據光緒七年重刊本影印),卷3,〈城池〉,頁5b,總頁128。 【注10】【清】洪汝奎修;徐成敟等纂:《增修甘泉縣志》(臺北市:成文出版社,1983;據清光緒七年刊本影印),卷2,〈城池〉,頁8b至9a,總頁304至305。 【注11】【清】崔華、張萬壽纂修:康熙《揚州府志》,吉林大學圖書館藏清康熙刻本,卷26,〈人物〉,頁49b,載《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215冊(臺南縣柳營鄉:莊嚴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6),總頁337下。 【注12】【清】高士鑰修:乾隆《江都縣志》,卷5,〈學校〉,頁4b,總頁238。 【注13】當時,此並不代表山西商人至嘉靖末才開始培育子弟考科舉。如上文提到的何城在嘉靖元年已中舉,十一年又舉進士,可見早於嘉靖元年前,徙居江都的山西商人家族,便已培養子弟考科舉了,否則何城斷不可能早在嘉靖元年便中舉人。據馮爾康整理,明代揚州進士中,「陜西籍的黃諫、茂彪、曹英,山西籍的張頤、季春等人都中式在15世紀50年代前後,可知他們的先人應當在這以前到達兩淮經商,而要成為揚州人的商人子弟以科舉中式,就表明商人不會是極少數,而會有一批了。」參馮爾康著〈明清時期揚州的徽商及其後裔述略〉,載安徽大學徽學研究中心編:《徽學》(合肥市:安徽大學出版社,2000),頁17。嘉靖晚年只是山西商人真正在江都建立社會地位的時間。 【注14】〔日〕藤井宏著,傅衣凌、黃煥宗譯:〈新安商人的研究〉,載江淮論壇編輯部編,《徽商研究論文集》(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頁239。 【注15】轉引自〔日〕藤井宏著,傅衣凌、黃煥宗譯:〈新安商人的研究〉,頁235-236。 【注16】〔日〕藤井宏著,傅衣凌、黃煥宗譯:〈新安商人的研究〉,頁237。 【注17】〔日〕藤井宏著,傅衣凌、黃煥宗譯:〈新安商人的研究〉,頁241。按藤井氏此說遭到實王振忠之反對:王氏認為商籍之獲得,並非根據藤井氏所言之「功績」,而是根據明代地方省分的行政範圍區分,其指出「在明代,徽州府屬南直隸,與兩淅運司所在的淅江省分隸二省,而與兩淮運司所在的南直隸則同屬一省,所以在明代兩淅『商籍』中有徽商,而兩淮『商籍』中卻只有山、陝商人而無徽商。」(王振忠著:《明清徽商與淮揚社會變遷》(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6),頁61。)按王氏此見,雖對釐清兩淮商籍只得山西商人此疑問有啟發性的作用,但其全面否定兩淮「商籍」之設立與山西商人活動的關係,卻不免過於武斷。因商籍的設立,無疑對山西商人子弟入學、從事舉業有極大幫助,故明政府為何會無故推行此一對山西商人如此有利的政策?若沒有商人的從中活動,則斷難解釋此點。 【注18】周慶雲纂:《鹽法通志》(上海:鴻寶齋,1928),卷99,〈雜紀三〉,頁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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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 转发了这篇日记 2022-04-11 07:0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