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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和监视居住是两种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将发现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扣留,在二十四小时内将其送看守所羁押。监视居住就是将犯罪嫌疑人限制在自己的住处,同时对其外出和通讯行为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强制措施。听起来,似乎住在家里的监视居住会比在看守所的拘留要舒适不少,但本文讨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监视居住又存在很大差别。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被公安机关限制在一个宾馆或者酒店,交由专人进行看管。
对当事人而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其实并不比看守所拘留更好过。首先,对于已经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只能去看守所对其讯问,看守所往往会将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隔离,同时看守所讯问室配备摄像头,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因此发生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较小。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那么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可以24小时全天候接触,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物理屏障,在指定居所内完全可能发生疲劳审讯、刑讯逼供等行为。其次,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侦查机关必须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虽然有时候通过挂号信将拘留通知书邮寄至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户籍地,但是拘留通知书上往往有被羁押的看守所名称和地址,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委托的律师持委托手续就可以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但是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侦查机关往往并不告知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具体的指居地点,甚至不告诉律师指居地点。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律师会见被指居嫌疑人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但是这种不告知指居地点的行为,等于使律师会见变相需要取得公安机关批准。因为向公安机关询问指居地点,公安机关就知道律师想要去会见,如果公安机关告诉律师,就等于是同意律师去会见,如果公安机关不告诉律师,就等于不同意律师去会见。最后,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可以达到六个月,而拘留最长的时间只有14天或者37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半年见不到自己委托的律师是一件很恐怖的事,多数嫌疑人会绝望,心理一旦崩溃,如果案件本来就存在人为干预,就很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当前的疫情又为侦查机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找到了很好的理由。如今有越来越多案件的嫌疑人都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本人正在办理的一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的关联案件,家属找遍了当地所有看守所,查无此人,后来发现当事人就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我们团队办理的另一个案件,当事人被两地警方各指居半年,一年内没有见到除办案人员以外的人,家属心急如焚。又如盘锦警方目前正在办理的周筱赟寻衅滋事案,周筱赟律师也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其辩护律师会见困难。年初本人还接到过一个家属求助,家属哭诉其父亲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身亡(后没有接手,也不知具体原因)。
不能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成为常态。侦查开始就直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明显违反了立法精神。《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同时还要附加五个条件,必须满足其中之一。那么逮捕是由谁来决定的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就是说,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由检察院或者法院来判断。如果侦查机关擅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措施,等于变相将审查逮捕的权力交给了侦查机关,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所以本人认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必须是在检察院或者法院作出过逮捕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而不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刚开始就能直接对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综上,《刑事诉讼法》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时间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同时立法机关应当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保障律师会见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嫌疑人权利不被侦查机关变相架空,避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成为侦察机关办案的一种新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