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理性批判》第一卷“纯粹实践理性分析论”第一章“纯粹实践理性原理”(三):纯粹实践理性基本法则
既然唯有准则的单纯立法形式是意志充足的决定根据,并且纯粹理性的自律一定是一种普遍的立法,那么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就自然是:“这样行动: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
对于这样一条实践理性基本法则,康德再一次指出,“我们可以把有关这种原理的意识称作理性的一个事实”。([德]康德著:《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2页)在这里,康德对他的“理性事实”理论进行了简略的论证。“理性事实”既然是一种事实,最重要的原因肯定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在日常生活中认识到道德律,认识到准则的法则形式。这一点是无法质疑的。关此,康德已在第六节“任务二”中进行过说明。在该部分中,康德进一步指出,这一“事实”之所以只能是事实,是因为它作为一个先天综合命题,我们无法通过设定意志自由就从其中分析得出。因为,“自由作为一个肯定的概念,就需要一种理知的直观,而在这里我们完全不可以认定这种直观”。([德]康德著:《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2页)
当通过这一理性事实发现了自律的自由后,我们又能够反过来发现,“它并非仅限于人类,而且也扩展到一切具有理性和意志的有限存在者,它甚至可以将作为最高理性的无限存在者也包括进来”。([德]康德著:《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3页)当然,人与最高理性的无限存在者不同。我们所有的是纯粹的意志,但最高理性的存在者所有的却是神圣的意志。神圣的意志不可能有任何与道德法则相抵触的准则,而纯粹的意志却可能基于主观的原因而产生与客观的决定根据相抵触的愿望。只不过,实践理性会基于其自身与之对抗。这种对抗,康德称之为“道德强制性”。
虽然我们并不会拥有神圣意志,但当我们认识到道德律不仅在我们自身有效,亦在一切理性存在者那里有效的时候,我们就会把最高理性的无限存在者的神圣意志作为我们的榜样。“意志的这种神圣性同时就是一个必定充任榜样的实践理念,无止境地趋近这个理念就是一切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唯一有权做的事情”。([德]康德著:《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3页)不过康德很清楚的认识到,神圣的意志并不会成为“必然的现实性”,我们所能做的只是不断的朝着这个目标前进。但我们不会因此放弃这个悬设于主体之外的目标,因为“这种神圣性也就把因此而称为神圣的纯粹道德法则持续而正确地置于他们眼前”。([德]康德著:《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3页)在这里,康德已经暗示了他关于宗教的道德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