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如何判定?第4条千万别忽视
在采购合同中,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下,另一方当事人难以表明自己的真实意图,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或其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