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人格体·社会——法哲学前思》第二章:两个个体的并存
在最原始的状态下,只有一个根据“快”/“不快”之图式进行认知和行动的个体。假若因缘际会,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存在着两个这样的个体。那么,每一个个体是否有可能发生变化?正如“没有一个不自由的人会期待自由”,若一个个体仅遵循唯一的图式,那么对该个体来说,任何一个逾越该图式进行认知的可能性都是封闭的。道理很简单,因为Ta被“规定”了只能以这样一个唯一的图式去整序Ta所接受到的一切东西。所以,如果不存在一个打破“图式壁垒”的契机,那么就不会有任何变化发生。是否存在这样一个“破壁者”呢?在Jakbos教授看来,我们无法从单纯的“两个个体的并存”中看到我们期待的东西。
当一个个体发现另一个个体时,Ta就必须去思考,自己该如何处理与另一个个体的关系。这确实是变量,但却是唯一的变量。假如该变量仍然能被此前的图式所整序,那么这个个体就会继续被那唯一的图式所规定。由于两个个体之间的关系不外乎合作与竞争,因此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就可以分别考察,在这两个关系中,是否存在着发现破壁契机的希望。
首先是合作。Jakbos教授认为,在这种原始的状态中,即便有合作,也仅仅是工具性的合作。而工具性的合作[1],仍然以实现快的最大化为依归。那么这样的合作,并没有逸出“快”/“不快”之图式的作用范围。当然,“为了能够工具性地利用另一个体,这一个体必须知道是什么东西决定着另一个体的身体及其意识,此时他将发现众多的因素,这些因素也决定着自己的现存在,他也许甚至会认为这些因素是完全同一的。”[2]但这种同处一个时空条件的背景性认知并不能使任何一个个体将自己与外部世界“隔离”。对Ta来说,一切背景性的知识都会被当做实现“快”或者避免“不快”的要素,即在这么样一种状态下,我以这种方式让其他个体成为我的手段去趋乐避害是可能的。所以,Jakbos说,“就像个体对一块石头的感觉并不当然地产生一个在他之外的世界之概念一样,这种对另一个体的感觉也并不自然地产生一个在他之外的世界之概念”。[3]合作如此,竞争亦然。与另外一个个体的竞争,只是一种避免“不快”的举动而已。在这种关系中,另一个体依旧没能在该个体的世界里掀起任何波澜。此种共存关系,正如卢梭所描绘的,“他们‘没有敌意和友情’地生活着,也不要求利于他人或者损害他人,除非为了自己的利益”。[4]
但是,人类社会并没有一直保持在这种状态里。所以能够肯定,必然存在着一种契机颠覆了“快”/“不快”之图式的独裁。这一契机究竟是什么?在这一章中,Jakbos仅仅表示,契约作为这样的契机是存疑的。因为“只有受其表示约束的人才是合适的契约伙伴。”[5]但是,为什么个体要受其表示的约束却是不确定的。如果认为个体之间会彼此达成契约以过渡到另外的某种共存关系中,这恰恰是预设了某种尚未被证明且有待被证明的结论,因为“快”/“不快”之图式并不会要求个体受自身表示的约束。所以,“不是从这种表示中,而是无论如何要从表示之外的东西中,才能得出表示者受约束不仅仅是一种声称的结论”。[6]这个超出于表示之外的东西是什么呢?霍布斯求诸暴力,但如果该契机是暴力的话,那么契约就毫无必要了。康德求诸理性,可是,“是否每一个人都必须完全作为理性生物而生活,只要他坚持在一种纯粹的个体之中就做错了什么,则悬而未决。”[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