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读《司法过程的性质》
第一遍读《司法过程的性质》,觉得此书杂乱而不成体系。但近来重读时发现,是我以前没有从整体上把握此书,读书的方法亦有问题。浏览我第一遍的划线部分,发现基本上都不是中心句,而往往是单抽出来时论点或论证有闪光点或可取之处。在第一遍读本书时,我没有随着阅读整理作者论述内容(如半页或一页即总结观点或概括内容),因此当读完时,心中不免茫然。
作者在第一讲主要论述哲学或逻辑的方法。作者指出遵循先例(逻辑或哲学的方法)最为基础,原因在于对法秩序统一性、规则的公正性以及处理数量庞大案件的需求。而对于哲学或逻辑方法的滥用则体现在将可变的规则视为绝对化的教条。
而第二讲中,作者认为在不同的法律概念及规则中,历史、传统或习惯可能分别具有不同的支配力。历史发展可能限定规则本身,且为逻辑清扫路径,习惯则是作为传统与社会学方法的连接点。社会福利则是法律规则的终极目标,宪法领域即是典型例子。
第三讲的重心在于法官作为立法者,作者探讨了法律规则与法官“立法”的空间,并指出法官“立法”的“自由”受到法律、社会利益、先例、习惯、道德等限制。
第四讲则论述了遵循先例和法官及诉讼参与者作为“个体”可能具有的下意识(往往是非理性)的因素及其与理性、规则的互动。作者举例说明了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变动,并指出法官需要直面司法的不确定性。同时,作者指出认为司法过程是冷静客观非个人化的观点几近幻想——原因在于法官能够对法律规则产生能动性影响,而法官也往往具有不理性的因素,司法所追求的客观性不是排斥主观的客观性,而是法官应该克服与大多数道德相悖的个人主观。显然,法官的无意识行为(其个人经历、成长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与理性和规则之间慧会不断产生碰撞。
尽管仍觉得此书有些混乱、不成体系,但这不妨碍我理解作者思想的火花(或许由于是演讲稿,因此没有四平八稳的体系),我能感受到卡多佐平实地道出其所认为“司法”的真相,没有脱离法官的视角但仍富有深度与哲理。
卡多佐对司法和法律仍然充满乐观,其认为尽管法律存在问题,但是小问题,大方向仍然是对的。这也不禁让我们反思,为何法官对法律乐观,但学者往往持悲观态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