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是而非的伦理~论死刑伦理的逻辑
刚才整理资料。看到了得到某个伦理课中的废除死刑一节。有感而发如下。
伦理也要讲逻辑。逻辑是事物的基础。逻辑可以用来检验衡量各种行为、事件的严密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当然可以检验伦理内容的真伪。
这个司法伦理讲座的内容在用一种公平的方式呈现了两种冲突的观点时,表现得似乎是不偏不倚,但是论述过程中,却有意忽略了论证的关联性,证据的有效性原则,是明显的诡辩。是少正卯之流。
我们在衡量一件事情时,有不同的角度,但是对于事物的本质只有一个,最终决定处理事物最恰当的原则也只能符合其本质的那个。谈到是否废除死刑时,有不同的考察角度,但只有那个能为不再能发声的死者谋取曾经为人的尊严的判决,才能为这个社会的法律和国家保留尊严。
古代有杀人偿命,但也有替天行道。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但是这是为了”同态复仇“ 。目的是为了达到与损失相当的补偿,而不是简单的杀人者就该偿命。作者在论述死刑的起源过程中,犯了概念绝对化的错误。
作者在文章最后似乎在以超然的姿态论述对于死刑的两种观点,但在论述过程中,上下其手,对废除死刑合理性浓墨重彩地论证,显然其观点并不像其文字中讲述得那样无偏颇。
在指出其在对死刑论述中的问题的基础上,下面逐条驳斥其对于废除死刑合理性的各种论述。
第一:在其论证废除死刑的第一个证据是有100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其隐含的逻辑是:既然有这么多国家废除了死刑,显然废除死刑是有一定合理性的。这个论证犯了证据和论点不相关的错误。采用某种制度的国家多和制度本身是否合理没有逻辑上的必然关系。按照其逻辑,在封建时代,奴隶时代,几乎所有的国家中,某些人都是可以作为商品,物品,被其他人拥有所有权的。按照作者的论述,那么这难道不更合理了么?
第二:在举例论证犯了和上面一样的错误。一个罪大恶极的杀人犯,在畏罪自杀时,造成个人脑部损伤而严重残疾,即智力丧失,在他对死刑是什么都不理解的情况下被判死刑。是广受争议的事件。但这个人是否不应该被判死刑和是否应该废除死刑是两件完全不相关的事件。因为废除死刑的含义是所有的犯罪都无需用生命为代价偿还。与其相反,不废除死刑,不是一定要杀死已经得到与犯罪罪行相当惩罚犯罪者。即,不废除死刑,不意味着见杀就杀,也不是简单化的只看见命的以命抵命。
第三:在论证废除死刑拥护者的理由时。则开始耍横了。首先,要废除死刑者来告诉大家真理,即“死刑只是为了满足报复的快感,而几乎没有正面效果。”更重要的是“受害人不能从犯罪者的死里面获得任何补偿。” 这难道不就是伪善么? 即由废除死刑者来替被害者掌握个人的利益衡量。如果没有死刑,对于受害者,难道不是意味着,其性命是掌握在犯罪者的手中,其生命是可以由犯罪者决定的么?其次,保留犯罪者的生命,是为了改造他,先不说原来这犯罪者也是一直受社会教育的,如果废除死刑者这么肯定可以改造犯罪者,那其杀人也是社会教育出来的呗?因为此前,其一直接受这社会和国家教育。更搞笑的理由是,要犯罪者创造价值,给国家,社会,和被害者家属带来好处。这感觉地球离了犯罪者就转得不那么稳定了似的。再次,又开始占便宜卖乖,说犯罪者一辈子待在监狱是更大的惩罚。比起被害者从此待在地底下,我想谁都会从中选择前者。而且,在监狱被监禁,某种程度上是由社会供养犯罪者。最后,更是越说越玄乎了,废除死刑难道就是为了防止误判的么? !误判的比例到底有多少? 使得不得不废除死刑来满足大家对犯罪者的善意。防止误判尽可以对有一丝疑点的都不判,难道为了防止误判将毫无疑问的判决也要否定么?
第五,作者转述:因为废除死刑没有增加犯罪率,所以可以废除死刑。这简直莫名其妙。不废除死刑固然不能降低犯罪率,但是废除死刑不也没降低么?所以这个理由咱们别拿出来讨论不行么?
第六,作者转述:不废除死刑可能会增加犯罪者的罪行,带来更大的损害,所以应该废除死刑。如果横竖都是死,那么确实可能有人会犯重罪。但是如果犯了重罪而不死,那么是不是更是很爽,可以多犯几个,杀一个不赔,杀两个就赚一个。也是有的吧?尤其是废除死刑后,杀人犯有可能在服刑期间得到减刑(并且很有可能,后面废除死刑者的一个观点是让犯罪者为社会做贡献)而出狱,这样其再犯杀人罪的可能性会大为提高。这样的例子不是更多么? 像作者提出的观点,犯罪者因为有死刑而多杀人,确实可能,但他能杀的人数是可以确定的,而如果杀人没有死刑,那么其杀人的数目是不确定的。
第七,对废除死刑的结论,废除死刑者都是功利主义者,由他们决定了社会的福利会因废除死刑得到提高。凭什么证明呢?社会福利难道不包括惨死,冤死在杀人者手中的受害者的福利么?不包括因亲人被杀而受到创伤的受害者家属的福利么。这些人的福利在哪里得到保证呢?这里作者再次陈述要犯罪者为社会造福,这难道不是隐含着这样的悖论么?杀人犯如何能为社会造福,答案回到社会中。只要犯罪者在监狱,犯罪者难道不就是被社会在供养着么?难道犯罪者对于社会的贡献在于由于其存在为社会和国家征收公民财产(用以提供监禁服务)提供了借口么?
第八,作者陈述的理由就越来越离谱了:杀人犯罪不是犯罪者本身的问题,要给犯罪者机会,要改变其行为模式。如果杀人犯罪不是犯罪者本身的问题,那么就是社会的问题,社会已经把人改造(教育)成杀人犯了,那么社会没变,有什么理由相信能够改变犯罪者的行为模式呢?仅仅是因为废除了死刑么?
这些是作者转述废除死刑合理性的论证,全然是顾左右而言它。下面就开始说道德了。
即:如何道德地对待违背道德的人。这跨度也太大了。法律都被玩弄得团团转地毫无尊严。眼光又开始瞄向道德了。
将废除死刑的行为看成是前瞻性的。可那被害人的生命已经永远留在过去了。法律前瞻还能瞻到受害者么?法律不应该是保护弱者,为不能发声者发声么? 前瞻全是为了犯罪者。难道法律是为杀人者代言的么?
这作者太有意思了,他在最后说自己说了两件事,但其实他只是说了一件事,即废除死刑是合理的,考虑到文中对两种观点的论述程度,都谈不上是正反两方面论述。而是简单地一方面的洗脑。因为不加论证地转述论点论据,实际上就是在传播所述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