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 | 列维纳斯《塔木德四讲》(1968)
【第一讲 面向他人】
“话语最初的本质是对我们的他者即第三者的承诺:特别的行为、社会的规范。话语的初始功能主要不是在一个无关紧要的活动中确指一个对象来和他人交流,而是在于某个人对他人承担的一种职责。说话,就是为人类的利益担保。责任或许是语言的本质。”(t,25-26)
“《塔木德》教导我们,不能强迫那些要求同等报复的公正者给予宽恕,它还教导我们,以色列不会对其他人的这种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提出异议。但是,《塔木德》尤其教导我们,如果以色列承认这种权利,不要为自己要求这种权利,也教导我们作个以色列人,就是不提这种要求。”(t,37)
【第二讲 欲望的欲望】
“欲望的欲望就是知的欲望,重复一旦开始就不再停止。重复是无止境的:欲望之欲望也是欲望之欲望的欲望,等等。欲望的欲望是哲学,与不加检验便知一切的智慧相对抗。它来自于一个在介入中谋取永久解脱的我。这个我也许不是别的,就是我。一个完完全全介入的我是天真的。这是一种暂时的状况:一种虚幻的理想。但是,这个我与其介入性的自我的分离,也许并没有构成人们为了回归不妥协的自我所需要的终极条件。因而,也许超越欲望的欲望是比走向自身更远的走向自身。我们即刻评论的章节难道不能给我们指出这样的途径吗?”(t,44)
“走出埃及的犹太人去接受《托拉》:被解放的奴隶的否定性自由将会变成刻在石头上的律法的自由,变成责任的自由。”(t,48)
“对欲望的拒绝,即轻信,不应该从否定的方面自我定性。如此建立的秩序过后延伸到了创建的行动。既成理性包括着它的史前史。”(t,50)
“接纳《托拉》——一种法典——就是在承受《托拉》之前就对它的完成。”(52)
“在避免欲望之欲望的同时,克服恶的欲望。”(55)
“对善的赞同不是善与恶之间的一种选择的结果。这种赞同是在先就有的,是无条件的向善,恶可以侵蚀它而不可能摧毁它。这种赞同排除所有这些游离于善的的立场,不论是审美家或政客的非道德主义,或者是宗教徒的超道德主义,排除所有这种欲望之欲望所开辟的道德治外法权。”(58)
“确切些说,就是不让接受善的人有思索和探讨的时间,其紧迫性不是强加给自由的一种限制,而是比自由、比自由所构成之独立主体更能证实一种超越某些承诺的不容置疑的责任,在这些承诺中,自认为掌握了主体性最终秘密的绝对隔离的自我也许已经自相矛盾。”(t,62)
“自由与非自由的区别难道是终极区别吗?《托拉》是我所依恋却又不必进入的一种秩序,是超越存在和超越选择的一种秩序。这种存在的问世处于自己-决断的-我之前。不是通过一种在本体论脉络松弛之存在的某一角落中开始的没有结果的游戏;而是通过其实体残部施加在存在的一个点上的重量。这个重量名曰责任,对于创造物——我不是其作者的存在——的责任。是我,即在人们所犯错误之外是负责者。”(t,67)
“所谓个人开始于自由,所谓自由是第一因果性,所谓首要原因是个人,就是无视自我的这个秘密:一种与过去的关系,即既不为承担过去复归原初,也不是过去的简单的结果。个人存在的形式,其自我性,是对存在外壳的破坏。独置产生之处,存在的本质颠倒之处,就是世界上所有的苦难都倾压之处。一点取代了整体。或者,更确切些说,这种苦难、这种回避的不可能性运作着这种独置本身。”(t,67)
“这种人质的条件(或无条件)是自由的基本形态——第一形态——而不是一种永远美好的自由经验的偶性。在想躲避创造物急切召唤而不能的处境中,假设规定丝毫没有超出被动性。”(t,68)
【第四讲 像世界一样古老】
“在犹太人民对自己形成的概念中,不存在群众观念。犹太人都属于——或者应该属于——杰出人物。”(t,115-116)
“道德从我们开始,而不是始于甚至不能经常保护它的各种机制。道德要求人的尊严懂得在无标志时也能存在。”(t,116)
“如何抗恶?让一些人承担另一些人的责任。人类在他们的终极本质上不仅是‘为己者’,而且是‘为他者’,并且这种‘为他者’必须敏锐地进行反思。……外在于我者,莫过于他人;内在于我本人者莫过于我。以色列本应教导,从我到我自己终极的内在,在于时时刻刻都为所有的他人负责,我是所有他人的人质。我能够为非我所犯的过错负责,也能够承受不是我的苦难。”(t,121)
“你是在许多事物和许多人之后来到的。你不仅仅是自由的,你通过自由成为共同负责的。你对所有的人负责。你的自由也是博爱。”(t,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