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 股东虚假出资要承担什么责任?
【导读】
股东虚假出资后,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简介】
甲公司有股东乙、丙。甲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变更为5000万元,其中乙以实物增资2700万元,丙以实物增资300万元。
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一、乙向甲公司补缴出资款47216310元,并支付出资款利息,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丙向甲公司补缴出资款5246257元,并支付出资款利息,乙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保全费及其相关费用由乙、丙承担。
乙辩称,公司资产系股东乙、丙投资形成并交于公司使用,且公司资产与乙、丙资产构成混同,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争议焦点】
乙、丙应否向甲公司补缴出资款52462567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院认为】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违反出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等,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本案中,甲公司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变更为5000万元,其中乙增资2700万元,丙增资300万元。乙、丙将公司的资产作为自有资产进行出资,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其行为构成虚假出资。经审查,从甲公司提交的矿产整改、验收资料,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及己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来看,评估的机械设备、房屋构筑物及井巷工程等资产均为甲公司经营过程中购买或建设,属于甲公司自有的资产。乙称上述资产由其投资形成并交于公司使用,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资产为乙、丙所有。另,即使上述资产购买和建设的资金来源于乙、丙,亦是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因此而认定资产归属于乙、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乙、丙构成虚假出资,依法应当补缴出资3000万元,并从虚假出资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缴清之日止。乙、丙系夫妻关系,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法院判决】
乙、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公司补缴出资款3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总结】
股东将公司资产作为自有资产出资,属于虚假出资行为,依法应当补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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