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读书笔记
强化私有财产的隔离,是婚姻法的第一条隐藏含义。它告诉我们,直接通过结婚获得财富的可能性变得越来越小。夫妻的共同财富,只能在婚后创造。 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引申出两条规则:1.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2.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婚前房子在结婚后就涨价了,为何这些婚后收益不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因为房屋的涨价是自然增值,而不是附加了婚后的劳动创造。《婚姻法》反对“不劳而获”,显而易见。 《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不管怎样,家务劳动的价值还是被充分认可的! 有一样东西是绝对分不走的,那就是自身的无形资产——可实现财富、地位、名声等元素的自身价值。 让一方承担全部或主要家务,实际上是在让美好的婚姻变成一场阴性剥削。这种夫妻关系,最终伤害的是婚姻里的每一个人。 爱情被注入了文学性,感情被注入了法律性。感情可容纳很多不纯粹的东西,如利益;而爱情则容不下沙子,会让很多人谈钱即婚姻安全时会有罪恶感。感情是可以变化的,爱情则应该是永恒的。然而,整部婚姻法从来没出现过“爱情”二字,而用了“感情”二字。婚姻法所传达的精髓——婚姻正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利益结合,如共同生活、共同财产、合作育儿等。在婚姻里,当我们用“感情”去代替“爱情”时,婚姻安全也就顺理成章了。 婚姻的起点是感情稳定,终点是感情破裂。当我们承认这点时,也就等于承认感情是重要的,感情是会变化的。在变化的感情里,需要加入一个元素,让婚姻里的感情代价变得可以承受。 比起彩礼更大的概念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或“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赠与时间越靠近悔婚时间或提出结婚时间,越容易被认定为彩礼或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财产价值的大小判断,不看绝对值,而看相对值。 现实中,男方家庭本身经济能力有限,但为了娶妻,不惜四处举债。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一方在婚前举债,如被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女方收取了这笔彩礼,成为这些借款的直接受益方,就有可能被视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最终会共同承担债务。因此,女方收取彩礼时,要尽量考虑到男方家庭的经济能力。因为,男方家是否借钱给彩礼,女方很难识别和控制。 酒席期间收到的金银首饰份子钱一般属于夫妻双方的赠与。 《婚姻法》第十八条: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当然这里要加注两个条件:一是用自己的婚前个人存款购买,包括存放自己账户的存款、个人凑的、父母资助的、他人赠与的钱等;二是全款购买,而不是按揭购买。 离婚时,很多夫妻会争夺房子归属,却无法预知结果,当只有一套共有房产时,法院往往会判给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因为,孩子更需要稳定的住所。此时,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也就变得更为激烈。 男方婚前按揭买房,属于他的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法院会判给他。如果存在婚后共同还贷,他补偿给你的钱=(婚后共同还贷+该部分的增值)/2 无论如何,任何一方不都应该让对方出资装修,而应转化为购房出资款。 男方在协商房屋份额比例时,可以考虑将相应份额换算成彩礼。 房产证加名,可以约定按比例享有的按份共有。不是所有加名均意味着一人一半。 婚后买的房子写谁的名字都一样,都是夫妻共同的房子。那么,当房屋写他一个人的名字时,他想把房子卖了,过户的时候究竟需不需要配偶签字?常识告诉我们,肯定要。因为法律默认是共同的,这也是房管局的传统操作。然而,2008年《物权法》出台后,越来越多城市的房屋过户已经不需要配偶签名。这个单方可以签字过户/抵押房屋的政策,也就成了婚姻安全里的漏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别人的名字买房,要么是没有购房资格,要么是为了省点首付,要么就是享受房改房的优惠。 如果真要借名买房,务必写一份完备的代持协议,包括房屋归属、返还房屋的请求权、房屋增加部分的利益归属和擅自处分房屋的责任等。所有出资款项务必通过银行转账完成,保留完整的证据链条。 卖房的时候可以通过父母的账户出钱还清按揭款,这样才可以避免争议。 婚前父母出资购房非常容易引起争议,属于婚姻安全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强烈建议通过书面协定出资金额、资金来源、资金性质(赠与或借款)、房屋比例、房贷承担比例。如此约定,既符合男女平等协商的理念,也锁定了相关事实,杜绝漏洞。

房子同样写上女方名字,B情形里男方父母出资100%,男方只分到50%,而G情形里男方父母出资96%,男方就按出资份额比例分到96%。男方父母出的钱多了,男方分到的份额反而少了。 一方婚前的财产归个人所有,这里含事实婚姻,主要一摆结婚喜酒为标志。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资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彩礼或嫁妆为例,按照习俗是女方的个人赠与,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但是若女方结婚登记后才收到这些财产,存放在银行账户里,离婚时,男方主张这些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女方需要证明这些存款是嫁妆和彩礼。若女方证明不了,法院就会按共同财产分割。婚后接受的赠与和继承所得财产,先推定为共同财产。除非父母在赠与合同、遗嘱中确定只归丈夫或妻子一方所有。一般需要去公证处公证,以免除将来繁重的证明责任。 个人专用生活用品:法院在认定该类财产时,会从其“用途”和“价值”两方面进行判断,然而,离婚时难以证明该类物品是否依然存在、在谁手上以及价值如何、最终难以分割。因该类财产容易丢失、隐匿,不宜在婚姻里配置过多这类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归个人所有。医疗费比较好理解,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实际上只指工伤赔偿、伤残赔偿金、商业保险给付等。由于这些费用均是对个人身体受伤的赔偿,具有个人的人身属性,属于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意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投资的公司、是否要避免参与经营,是否要签署婚前协议。尤其投资者对公司将来抱有风投、上市期待,婚前协议势在必行。 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否在婚后进行操作,要三思。 婚后个人存款够买自住以外的房屋,也有可能会被视为投资,房屋增值部分就有可能是共同财产。 不能以生产、经营、投资的方式使用个人资产。比如,用于股票、期货投资,用于开公司的经营。以为这样惠东安置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不能通过过户、加名等方式产生赠与效应。比如,婚后置换的房屋写了对方或双方名字。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保险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保险赔偿款则属于个人财产。保险公司说买的保险在离婚时不能分割,往往指的是保险赔偿款,而不是保险分红。如果有一方在感情没有恶化的时候,用了较多财产一次性缴费买了保险,离婚时保险价值并不是很高,另一方可以考虑不在离婚案中分割该保险,离婚后该保险的现金价值高了之后再另行分割。 给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保险:如果该保险是在感情没有破裂之前就给孩子买的,一般视为双方都知情并同意作出这样的财产安排,离婚时不分割。如果是在感情恶化阶段,另一方可以主张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根据所交的保费进行补偿,法院对此也有可能支持。 夫妻赠与:若视为财产赠与,则可以撤销;若视为财产约定,则不能撤销;两字之差,天壤之别。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尤其是房产归属,均要到公证处公证。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使尚未过户,也不能任意撤销。 男人养妻子和情人的孩子:这叫“欺诈性抚养关系”。男人可以起诉妻子要求返还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那个与妻子发生关系且致其怀孕的男人对返还抚养费有连带责任。 买婚房人群需要签的婚前协议包括: 1 各自占有房屋份额 2 房屋购买总价、首付款、按揭款的组成 3 出资款的比例和来源 4 出资款是借款还是赠与 5 按揭款由谁承担、或共同承担的比例; 如果配偶曾经转过账给情人,你可以另案起诉情人返还财产。此时,情人就是案件里的被告。当你出示该录音时,对方需要回答录音中的人是不是本人。若承认了,则可证明配偶出轨;如果对方不承认,则直接申请声像鉴定。 录音取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1 要保留录音的原始器材,将来要出示该录音器材作为原始载体; 2 在与配偶、情人对话中,要找机会称呼其名字,问清楚关系、有无钱财赠与,金额是多少、等等; 3 交给法院的录音,要完整未经剪切; 微信出轨聊天取证:正确的做法,把聊天记录合并转发到自己的微信,这样,在法庭上就可以出示自己的微信界面,有原始载体。 短信:唯一的办法就是把手机拿走,只有这样,上了法庭才能出示手机原始载体里的短信内容。 “个人行踪”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通过针孔摄像头取证,属于法律禁止的手段,因此所取得的证据也会无效。 夫妻双方签订相关忠诚协议时,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认为有效。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调整。 家暴:和解书应说“放弃向公安机关铸就其法律责任”;这样你日后还可以在离婚案中追究其过错责任。 离婚诉讼费:分割的财产在20万以下,诉讼费是300元;财产超过20万元的,超出部分安千分之五收取费用。比如,分割300万,诉讼费为:300+14000=14300元 如果调解结案或者采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取,即14300/2=7150元 诉讼费预先由原告提交,最后原则上由原被告双方平摊。如果一方提出的某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终被法院驳回,则该部分的诉讼费由提出分割的一方来承担。 保全费:查封、冻结对方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就封顶了。大部分法院要求当事人额外担保,要查封300万的财产,至少出30%的担保额。即90万元。保险公司保函出具,费率千分之一以内,即900元。 律师费:一般3万元以上; 分割隐性财产:律师费按照显性财产和隐性财产分开收费。显性财产固定收费,隐性财产能拿回来的按照比例收取。 假离婚:民政局不支持撤销婚姻登记的请求。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针对银行流水的支出,法院一般会审查以下三个时间所发生的大额支出: 1 起诉离婚前一年至今 2 分居之日至今 3 感情明显恶化时至今 分割银行存款是个技术活,既需要当事人在离婚前尽可能掌握对方的账户信息,也需要事后的取证能力。以A账户为例,若仅仅申请调取银行流水,也需要事后的取证能力。以A账户为例,若仅仅申请调取银行流水,则看不出尚有100万元定期存款未到期。若律师换一种申请方式,如除了申请调取流水之外,还申请调取该账户尚未到期的定期存款、理财余额,则银行有可能复函一个结果。此时,诉讼结果则有天壤之别。可见,细节之中见魔鬼,实务之中比微操。一个具有丰富婚姻诉讼经验的律师,往往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 股票、基金的价值随时在变动,直接分割有难处。法院可以按照两种方式分割: 1 按数量分割 2 要求双方约定一个交易时间点分割股票、基金,由男方按该时间点的价值补偿一半给女方。 原则上,只有产权清晰的房屋才可以在离婚案中分割。凡是尚未取得产权证、违法建筑、登记他人名字的房屋,原则上不能在离婚案里分割,需要婚后另行处理。 补偿款: 补偿款 = (婚后共同还贷本金+婚后已还利息)/(购房总价+全部一换利息)* 房屋现价值 / 2 根据法律规定,婚后取得的公积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和复员费,均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只是分割方式各有不同。 离婚协议: 在协议中列清各项财产,约定隐瞒财产的法律责任。 约定迁移户口的时间,逾期或者拒绝协助过户的,应付较大的一笔违约金。 公证一套全权办理房产过户的手续,离婚后可凭该公证书独自前往房管局过户。或者约定不配合过户的违约责任。 约定搬离房屋的期限以及逾期搬离的违约金。 约定不配合探视的违约金,多次阻挠探视的,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抚养权,从心理上震慑对方。 约定如不给抚养费,按日计算违约金,追讨抚养费所产生的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各项费用,加大对方违约成本。 明确各自名下有无债务,有多少债务,以便日后诉讼时将其作为相应的证据。 在领离婚证或调解书之前,都可以反悔。因此,签订了离婚协议,就一定要迅速到民政局领离婚证。能当天去的,不要拖到第二天。 调解书送达回执预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