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 | 语境如何影响直觉:思想实验中的道德心理学参考
一、引入
道德心理学对道德相关的人类功能研究拥有一个跨学科的资源库,而哲学也正是这个资源库及其重要的组成成分,就哲学与其关系而言,它涉及到哲学理论中的这样一个问题:不同哲学立场所涉及的心理学预设是什么?而道德心理学擅长去处理的是:如果确定了这样的预设,那么这样的预设是否能够在心理学的实证考察中站得住脚?再回归到哲学领域,哲学学者会再去回答这个问题:如果站不住脚,对这一哲学理论的影响是什么?如此这般,形成一次良好的学术交叉。然而,两者的交叉是一个很大的领域,在这里,笔者仅仅想要从一个切口入手,从思想实验的传统手段可能出现的问题入手,说明:我们需要道德心理学在道德思想实验起到参考作用。
二、思想实验的结构及其困境
在当代伦理学的讨论中,思想实验是常用的工具,它能够为哲学理论提供辩护,亦能激发“哲学式”的思考与论辩。在规范伦理学中,思想实验常常用来作为连接直觉和理论的中介,从而为规范性理论进行辩护或者反驳。在笔者看来,思想实验可能具有如下三个构成性要素:
(1)情境:思想实验会在一定的设计情境下开展,这样的情境通常是理想化或者极端的,从而控制主体能够做的选择是局限的。
(2)直觉:思想实验有另外一个名字叫做“直觉泵”,我们在道德思想实验中能够做出某些主动的选择是依赖于某几种直觉,所以思想实验的作用之一就是“泵”出这些直觉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或冲突,而思想实验所做的其中一个重要工作就是考虑通过其泵出的直觉对所想要辩护或攻击的理论具有如何的证成作用。
(3)语境:在提出思想实验的设计情境时,我们需要依赖一定的环境和载体,比如受访者的心理状态与社会地位,讲述情境时的语言组织。而这点在传统的哲学研究中被忽略较多,但却是在直觉起到证成效应的过程中无法被排除且实际造成影响的因素。
我们可以继续分析一下三个要素之间的关系。首先,设计的情境时思想实验中最稳定的因素,它一般不会容易被轻易变更。但是直觉和语境的内容以及所起的作用是相对来说不稳定的。语境的不稳定性是描述性的,我们当然可以在不改变情境的基础上用不同的讲述方式讲述同一个情境,也当然可以(甚至是应当)在不同的人群中测试其效力,就后者而言,我们甚至可以得出的是:一个规范性理论如果想要具有更强的规范性效力,则需要通过不同的语境的检验中都能获得直觉的证成效力。而直觉的不稳定性的来源有很多,其中一个来源是语境的变化对直觉产生的影响,即语境的改变可能会改变不同直觉的触发情况及其证成效力,后面我们会用一些例子来进一步地讨论这一点。
上文中我们提到了“直觉的证成效力”这一点,对此需要做一些说明。对于直觉的证成效力大致可以分成三种刻画方式,分别为结论性证成的基础主义进路、对于描述性问题概率意义上的初定证成的最优解释推理进路,以及对于规范性问题力度上的初步证成的反思平衡进路[①]。
进路一将直觉置于公理之于欧氏几何大厦的位置,是一种基础主义进路。进路二则考虑不同直觉为真的概率大小,但如果出现了某个直觉概率更高的相反证据,那么这个直觉的影响可以被消除。而进路三则考虑不同直觉的辩护效力,这个辩护效力可以占有一定的比重,也可以被压低,但是最终的影响是无法被消除的,因为它仍然具有某种规范性的理由,只不过不够充分。
在这里我们只考虑第二种进路,因为接下来我们需要讨论的是作为一门描述性的经验科学,道德心理学是如何通过实证调查得出描述性的事实来帮助我们进行“跨语境”的刻画,从而站在描述性的角度作为相对中立的力量帮助规范性理论进行辩护和反驳的。
三、道德心理学如何作为参考
接下来我们通过两个思想实验中语境变化的经典案例,考虑语境是如何影响直觉的。
第一个例子是由Tversky 和 Kahneman 在1981年提出的:“启发式方法与偏见(heuristics and biases)[②][③]” ,它讨论的语境差异是“用不同的方式讲述同一个情境,且不改变情境的实质性信息”,实验设计大概是这样的:
现有一突发事故,预计会使600人死亡,而目前分别有两组方案需要两组被试做出选择。对于第一组被试,需要选择的方案是:
1. 方案A:将使得200人最终获救
2. 方案B:将使得1/3的概率有600人获救,2/率没有人获救
对于第二组被试,需要选择的方案是:
1. 方案C:将使得400人最终死亡
2. 方案D:将使得 1/3 的概率没有人会死, 2/3 的概率有 600 人死亡
而实验结果显示,尽管我们可以看出,方案A和方案C所描述的结果是相同的,而方案B和方案D所描述的结果也是相同的,但是第一组被试大多数人选择了方案A,而第二组被试大多数人选择了方案D。不论如何对这样的选择差异进行刻画,在最起码的意义上,这个实验向我们揭示了:某些道德选择对道德情境叙述框架是敏感的(即“框架效应(framing effect)”),这种对框架的敏感性会导致某些道德无关变量影响到道德选择。
第二个经典的实验是由Haidt团队所做的[④]关于“社会经济地位 (Socioeconomic Status / SES)差异对道德选择的影响”,在这里讨论的语境差异是“受访者的社会地位差异”。实验者询问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被试他们对某些“无害但是违反严格的社会规范的行为”的看法,比如“烹饪并食用你死去的宠物狗”。实验结果显示:SES较低的对象会更倾向于“道德化[⑤]”这个行为,认为需要被制止或惩罚;而SES较高的对象则会表现得更加宽容,有些会认为在特定的文化习惯中是可以接受的。那么难题就出现了,如果一个规范理论只适应于少部分人的直觉,那么它的效力是非常局限的,甚至如果在另外一部分人的直觉中收到了强烈地反对,那么该理论甚至“应该”被拒绝和替代,因为它极有可能具有“群体性的偏见”。
同时,这也涉及到了思想实验的另一个矛盾:许多时候,思想实验的设计者会希望被试具有“一定的哲学素养和理性判断能力”而具有这样所谓“理性能力”的个体通常是具有某种特殊身份或受过特殊训练的,然而,一旦这样的特殊性成立,就破坏了思想实验的对象在总体上应当具有的某种中立性。它们在各个方面中都应当是多样的,否则通过这样不中立甚至带有偏见的方法所辩护的理论的规范性效力是无法令人信服的。
如上两种情况[⑥]会使得思想实验本身对直觉考察的可信度受到了质疑:如果思想实验对理论的辩护效力的来源是直觉的证成效力,那么在直觉可以被语境所深刻影响的情况下,思想实验似乎不能够令人信服地辩护哲学立场。
所以,对这样的经验性的语境差异(笔者称其为“语境无关变量”)进行经验性的考察是十分有必要的,而道德心理学的实证方法在这样的经验考察中起到核心的作用。在这里,所指的“无关”只是说这个与思想实验设置的情境本身无关,而并非与思想实验对规范理论的辩护效力无关,相反,如果语境无关变量是无法被实质性的排除的(实质性的意思是:实验情境的设计所能泵出的直觉相对于语境是敏感的),那么它就会对思想实验对规范理论的辩护效力产生重要的影响,那么这样的影响是如何发生的?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在这里我们只考虑关于直觉的证成效力的第二种进路,即对于描述性问题在概率意义上的最优解释推理进路。我们可以发现,这样的影响发生的机理正是发生在描述性的实然领域中事件的概率推理,而不是规范性的应然领域中陈述的份量说明:
如果一个道德心理学的实证考察得出某种直觉是敏感于语境的,即它比较难以通过跨语境的测试。这样的话,如果这种直觉在一开始的设计中通过思想实验表现出的证成作用很强,那么这里的“敏感性”或者“语境无关变量的无法消除”则会作为强力的相反证据,抵消这种直觉的影响,从而使得这样的影响投射到思想实验所辩护的哲学理论中。
这样,我们就描述了一次道德心理学之于思想实验(尤其是关于规范性理论的思想实验)起到参考作用的具体过程,我们也能够从中看到“语境无关变量”是如何在描述意义上造成影响,又是如何被道德心理学所发现从而消除或确证的。
当然,这样的考察也具有其可能面临的问题,这个问题表现在上两段所用的一个模糊不清的词语“投射”,即所说的道德心理学到规范理论之间的影响,这实质上体现的是“实然如何推出应然”这个命题。如果我们要承认这样的影响,即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承认这个命题成立,即“实然可以推出应然”。然而,休谟已经在《人性论》中告诉我们,在描述性和规范性之间,存在着一个需要被填补的理论鸿沟;同时,这个命题的肯定是高度违反直觉的,因为存在这样的强烈直觉:在现实中没有人做A,不意味着我们不该做A,相反,如果A是可以在理论上通过道理说服人,那么我们反而应该去做A。
然而,这个问题似乎也并不是那么遥不可及。首先,对于这个命题的直觉面向,我们仍然可以通过道德心理学的方法进行前反思性的考虑,也就是说,经过我们刚才的思考之后,直觉“不得不”成为了一个带有强烈事实要素的证据。其次,对于这个命题的理论面向,我们可以这样说明:我们虽然无法直接从实然得出应然,但是实然确实为应然提供了可能性的空间[⑦]。康德论证了“应当蕴含能够”,而我们考虑它的逆否命题亦同样成立,即“不能够蕴含不应当”。 如果道德心理学或者更加实证的神经科学等资源证明一个事件在实然领域是“不可能的”,那么对不可能事实的“应当”面向也是无从谈起了。
[①] 对于直觉证成效力的三种刻画的具体内容以及选择第二种的其他理由参见:葛四友.论道德思想试验中的直觉错位与后果主义的证成[J].社会科学,2019(11):116-127.
[②] Tversky, Amos & Daniel Kahneman, 1973, “Availability: A heuristic for judging frequency and probability”, Cognitive Psychology, 5(2): 207–232.
[③] Tversky, Amos & Daniel Kahneman, 1981, “The Framing of Decisions and the Psychology of Choice”, Science, 211(4481): 453–463.
[④] Haidt, Jonathan, Silvia Helena Koller, and Maria G. Dias, 1993, “Affect, Culture, and Morality, Or Is It Wrong to Eat Your Dog?”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65(4): 613–28
[⑤] Schein, Chelsea and Kurt Gray. “The Theory of Dyadic Morality: Reinventing Moral Judgment by Redefining Harm.”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Review 22 (2018): 32 - 70.
[⑥] 事实上还有更多的其它的“语境无关变量”是需要被考虑的,比如受访者的心理状态、受访者在受访前后的经验等等。文中选择讨论的两者一种关于思想实验本身,一种关于被试主体,比较具有代表性故选择这两者进行考虑。
[⑦] 对于这一点,笔者受到了神经科学哲学家Patricia Churchland的启发,见:Sigal Samuel, Patricia Churchland , “How your brain invents morality: Neurophilosopher Patricia Churchland explains her theory of how we evolved a conscience.”, Vox(2019), URL = <Patricia Churchland: your brain invents morality and conscience - V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