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 借名买房的实际出资人,能否要求将房产登记至自己名下?
【导读】
购房时,将房产登记在了他人名下,事后,实际购房人是否可要求对方配合将房产登记至自己名下?
【案情简介】
甲与乙于2000年登记结婚。丙、丁系乙之父母。乙在澳大利亚起诉离婚,澳大利亚法院作出离婚判决。
2012年10月26日,乙与案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涉案房屋。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拟变更新产权人为丁。房屋登记在丁名下。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丙、丁协助甲将房屋过户至甲、乙名下,由二人共同共有。
甲提交乙书写《离婚协议》一份,载明:现丙、丁居住的涉案房屋购房款366万元,甲母亲出资138万元整,乙母亲出资150万元整。因限购政策限制,该房屋登记在丁名下。《关于房屋实际购买情况和离婚后放弃该房屋产权和利益声明》,载明购房涉案房屋时用男方父母出资人民币138万元,女方父母出资150万元,由于限购政策,产权登记在丁名下。乙自愿(将)该房屋过户补偿男方。
现涉案房屋由丙、丁实际居住。涉案房屋购房合同以及购买凭证、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原件均在甲处留存,涉案房屋产权证在丙、丁处留存。
丙、丁主张其二人实际出资且涉案房屋登记在丁名下,故丙、丁应对涉案房屋享有部分产权和份额。
【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是否为借名买房。
【法院认为】
根据甲提交的涉案房屋购买合同、乙与丁就涉案房屋产权人变更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出卖人出具的购房款相关收条、乙手写《离婚协议》及《关于房屋实际购买情况和离婚后放弃该房屋产权和利益声明》、甲所持涉案房屋购房合同以及购买凭证、缴费凭条等在案证据综合显示,甲与乙系涉案房屋实际共同购买人,涉案房屋系其二人婚后共同购买,但由于当时限购政策故将房屋登记在乙之母丁名下。
丙、丁可就实际出资另行向甲、乙主张权利。
现根据甲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与乙系涉案房屋的真实购房人,丁系出名人,就涉案房屋,甲、乙与丁之前形成借名买房关系。现甲与乙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尚未离婚,故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二人共同所有。
【法院判决】
丁、丙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甲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甲、乙名下,由该二人共同共有。
【总结】
借名买房的实际购房人,可通过诉讼确权的方式,将房产登记回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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