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金农:女性的9·11
1.针对女性的暴力是战争吗?
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法,一开始不是用来应对2001年9月11日的行动和行动者。同样的,人们在制定战争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人权保障时,也忽视了大多数男性对女性的暴力。虽然这两种暴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共同点——横向法律结构、大量受害者、男性意识形态——让它们类似于一种分散性的武装冲突,但是,世界对它们的反应截然不同。
9·11之后,国际秩序很快就愿意把非国家行动者作为适用于武装冲突法的暴力来源。国际社会的大部分成员都积极动员起来打击恐怖主义。国际社会在9·11之后马上亡羊补牢。虽然它采取了一些重要的措施,但是,它依然没有全面地审查国际法和国际机构,对女性所受的暴力做出有效的战略反应。9·11之后的范式转变,允许我们在某些情况下对平民所受的大规模非国家暴力做出有效反应。它即使不是一个可以照搬的典范,至少也是应对类似挑战的一个例子。这种范式转变说明,只要国际社会愿意,他们可以做任何事。如果前一个问题可以在违背现有框架的情况下解决,那么,后一个问题为什么不行?
从性别角度来看,9·11 日的的受害者明显是不分性别的。女性和男性在那一天都是人。在世贸中心,女性和男性一起冲上去帮忙,被搀扶着爬下来,痛苦地抖动着,在恐惧和灰烬中奔跑,甚至自己化为灰烬。随后,一天又一天,一月又一月,他们挨个儿出现在《纽约时报》的特别纪念版上,脸上挂着旧日的笑容。在回忆中,他们是一个个人,他们做着各种各样的事,拥有无限的前景。在那个令人心碎的日子,他们不分性别地人间蒸发了。
站在施害者的角度,暴行几乎是不分性别的。在男性主导的、打着宗教旗号的精神的驱使下——这种原教旨的极端主义让女性噤声,让女性在私下处于从属地位,把女性逐出公共生活——这些追求荣耀和享乐(有些是为了天堂的处女)的男性屠杀了数千人,以表明他们的信念。世界上其他的人依然在努力搞清他们的信念是什么。但是,这种侵略、这种暴行、这种用行动进行的宣传,让9·11成为一个典型的男性暴力之日。除了这一天,其他的日子里,男性和女性照样遭受着男性暴力。但是,一个震惊的事实是,9·11死于男性暴力的人数,大约2800-3000人,几乎等于美国每年死于男性暴力的女性人数。光是被亲近的男性杀害的女性,就抵得上世贸中心的死者人数。光是在这一个国家发动的针对女性的战争(它在各个国家以不同形式发动),对于施害和受害双方都不是性别中立的。
把针对女性的暴力叫作“战争”,特别是在法律的语境下,通常被视为一种隐喻、夸张、修辞。 自《联合国宪章》以来,“战争”不再是决定性的法律术语,国际法更多地谈论“武装冲突”或“武装袭击”。国际法主要管理国家之间、国家内部或为控制国家而使用的武力。如果一方有武器而另一方没有,或者国家不是战斗的单位或焦点,那么,这可能算不上冲突。战斗有没有导致和平时期的法律和制度崩溃,是首要的标准。针对女性的暴力在这套体系下不像是一场战争,部分原因是没有哪个国家发动战争,也没有军队为了反对、控制、定义国家而展开对抗。针对女性的暴力,与通常的国家权力无关。男女两性也不像是通常的战斗团体。男女两性不身穿制服。因为两性的社会行为的规范不是有组织性的,所以,两性的冲突更像是混乱的,而不是有序的。女性通常没有武装,针对女性的武器不被视为武装,而且女性通常不会反击。男性使用常规武器对女性的攻击,不被视为国际法律意义上的“武装袭击”或“武力使用或武力威胁”。两性的战斗,不像是战争应有的样子。
因此,《日内瓦公约》对此无效。不存在什么交战规则,不存在什么打斗规则,除非把国内刑法视为这种规则——国内刑法的执行力度如此之小,仿佛就像是不存在。没有人对女性手下留情。投降意味着更多的武力。因为如此多针对女性的暴力发生在所谓的“和平时期”,所以,除非同时发生了男性之间的战争,否则,这些罪行就不算战争罪。针对女性的暴力不被视为战争罪(虽然战争罪在例外情况下不可避免的,但它是触碰底线的)。它被视为例外的,是在非例外情况下不可避免的、甚至平平无奇的。因此,它不是触碰底线的。在针对女性的“战争”中,不存在具有受保护平民身份的非战斗人员。“战斗人员”无法与“平民”区分开来。平民之所以不受攻击,要么是因为他们缺乏指挥战斗的结构,要么是因为他们的服装不同。而在针对女性的战争中,没有服装上的区分,只有一种社会规定的装束。这种装束,通过大喊着“看呐,女人”瞄准了女性,让女性插翅难逃。对妇女的侵略也不算危害和平罪,因为对国家的侵略才是危害和平,而女性不是国家。这一切说明,所谓“爱情和战争中一切都是公平的”只说对了一半。在战争中,一切都是不公平的。
对女性的暴力在法律上被视为日常罪行,自然应该留给国家和和其他地方系统处理。因为这种日常罪行,而且因为《联合国宪章》中的“行动者”是国家而非人民,包括女性在内的“人民”的反击,不被视为《联合国宪章》授权的自卫。女性的反击措施在大部分国家体系和州体系中通常不被视为自卫。根据男性之间冲突所制定的急迫性(immediacy)规范和相称性(proportionality)规范,在美国大部分州,都被强加给声称自己是自卫的女性,仿佛女性具有国家一般的权力。自卫的标准很少在国家层面得到有效执行。国家主权是通过受法律豁免(impunity)的武力来捍卫的。它们的行动有时是相称的,有时是不相称的。但是,以致命武力保护自己免受男性暴力的女性,很可能被判谋杀并成为死刑犯。在任何情况下,女性都不像受保护的战斗人员那样被对待。
这不是说,如果针对女性的战争在法律上被视为一场战争,那么,男性对女性的囚禁和杀害就是合法的。即使针对女性的战争在法律上被视为一场战争,强奸依然是一种战争罪。无论在实践中如何被忽视,强奸在男性之间的战争中一直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并且正在根据越来越严格的规则进行裁决。这些规则承认了国内强奸法尚未承认的武力的语境。这种语境就是,虽然在日常生活中针对女性的暴力仿佛就像是合法的,但是,女性没有获得非战斗人员在公认的战争状态的法律权利。如果说日常生活中的女性没有被正式视为战斗员,没有获得战斗人员的权利,那么,她们同样没有获得战争法赋予“平民”的权利。虽然受指控的9·11施害者被分别视为士兵和罪犯,但是,他们既没获得士兵的好处,也没获得罪犯的好处。与此相反,虽然大多数对妇女实施暴力的男性在法律上不被视为士兵或罪犯,但是,他们常常得到豁免,既获得士兵的好处,也获得罪犯的好处。
如果我们把针对女性的暴力视为国家内部的战争,视为“非国际性之武装冲突”,那么,每天发生在世界各地妇女身上的大部分事情都会被《日内瓦公约》第 3 条明令禁止了。《日内瓦公约》第3条对非国际冲突中的平民的保护,是针对与武装冲突有关的行为的最低限度的保护。它禁止“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如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禁止“损害个人尊严,特别如侮辱与降低身份的待遇”。想象一下,没有这些行为,女性的日常生活将是怎样的?《日内瓦公约》第3条甚至保证,“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不得基于性别而有所歧视”。对于世界各地身处战争区域之外的女性,因为她们缺乏这种非战斗人员的保证,所以,一方面,她们在日常对抗中处于战斗人员的实际地位;另一方面,她们没有武装,而且一旦反击就会被视为罪犯。如果我们在所谓的“和平时期”实现了《日内瓦公约》第3条,这将会改变全球各地的女性的生活。可是,我们需要一场战争才能运用它。
2.针对女性的暴力是恐怖主义吗?
在国际层面解决男性对女性是是暴力的门槛法律障碍是,施害者和受害者都是私人,所谓的“非国家行动者”。但是,奥萨马·本·拉登和他的基地组织——姑且认定他们策划了9·11事件——也是私人。虽然有人指责他国家在不同层面上介入了这个阴谋,但是,就目前所知基地组织不为哪个国家效命。即使有这么一个国家,那也是本拉登绑架了阿富汗,让非法政权为他效命,而不是相反。虽然基地组织与萨达姆政权的联系被美国官方承认,而且被被广泛相信,但是,目前还没有直接的证据。根据战争法,私人或实体的行为只有受到一定程度的国家控制或采用,才能算是国家行为。针对9·11事件,国家行动不仅没有得到证实,甚至没有得到指控。
从受害者的角度看,虽然五角大楼理应是战争中的军事目标(尽管根据法律,不能用民用飞机袭击它),但是,被本拉登视为某种官方目标的世贸大厦是私人的建筑,里面大部分是为私人公司工作的公民。虽然双子塔无疑位于美国,象征着美国,是某种文化标志,但是,就法律而言,它们不是美国。它们不是一个军事目标。在战争中,对军事目标的军事反应是合法的。在一场战争中,双子塔将是一个民事目标,攻击它将是战争罪,要受到司法追究。在9·11之前、当时、之后,基地组织的受害者都跨越了国界。对女性的战争的受害者也跨越了国界。
因此,在9月11日,非国家行动者对大多数非国家(非政府和平民)行动者实施了暴力。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我们无法想象这种行动有如此大的破坏力,也无法想象它所引起的反应程度。但是,从那一刻起,美国告诉世界,“我们处于战争状态”。这是一种介于法律和日常、具体和修辞之间的说法。因为这次侵略背后尚无任何国家,所以,联合国安理会关于9·11的决议暗示了那个可怕的日子的事件是“武装袭击”。 北约在历史上第一次启动了集体防御。因此,这一事件变成了一场战争——包括战争罪、军事法庭、自卫行为、战俘。虽然现存的国际法结构没有考虑到这样一场冲突,但是,北约依然进行了战时规模的反应,包括军事动员、财政、军械、宣传、联盟。很少有人把9·11后的这段时间叫作“和平时期”。
这一国际性努力,这场“反恐战争”,把9·11的行为叫作“恐怖”。这个词语不像“武装冲突”那样有清晰的定义。但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多次用“恐怖”指代 9·11事件,几乎没有受到抗议。显然,9月11日的行动符合“恐怖”一词的广义用法:它是有预谋的而非自发性的;它的动机是意识形态性和政治性的,而非犯罪性的;它的目标是平民(有时也叫作“无辜者”);它的发动者是次国家的团体代理人。这四种用法,针对女性的暴力哪一种不符合呢?很多针对女性的暴力是有计划的,包括轮奸、连环谋杀、尾随、性骚扰、色情制品,以及大多数性交易。难道女性不是“无辜者”?如果说战争的语言女性是事实上的应征者(conscripts),既不是平民也不是战斗人员,那么,恐怖主义的语言说明,女性不是无辜者。那么,比起男性,女性的地位哪一点不是“政治性的”?如果性是权力在社会上组织起来的一种方式,它形成了一种性政治,那么,性暴力就是性政治的实践,厌女症就是性政治的意识形态。
“恐怖主义”的某些定义认为,暴力针对的是第三方(比如平民),以此胁迫首要目标(政府或国际组织)。虽然没有证据说明9·11袭击胁迫美国做了什么(除了放弃它的生活方式),但是,没人认为因此“恐怖主义”不适用于9·11·袭击。这种定义进一步强调,就像对战争的定义一样,官方实体往往是最重要的。如果我们采用这种定义,那么,对人民的袭击只有在成为胁迫国家的手段时才有意义。除了在战争中,针对妇女的暴力通常不是为了胁迫国家而进行的。
虽然针对妇女的暴力在某些方面很像是恐怖主义(恐怖主义行动也可能是武装冲突行动),但是,它本身不被视为战争权(jus ad bellum)意义上的战争行动,也不一定被视为战争罪。虽然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的《罗马规约》尚未定义恐怖主义,但是,控制恐怖主义的尝试引发了数十年的国际辩论和数十项国际公约。相比之下,关于男性对女性的暴力,没有人提议(更不用说建立)特别法庭(ad hoc tribunals)或真相与和解委员会(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s),从而查明真相,弥合社会分裂,恢复正义——在这些地方,男人可以坦白他们对妇女所做的一切。在这些地方(如果有够大的空间容纳女性),女性可以决定是否赦免她们的施害者。
9月11日的行为根据国际人道法无疑是反人类罪,而许多针对妇女的暴力无疑也是反人类罪。至少在理论上,国际人道法认为,这两种行为在任何时候(不止在战争中)都是国际上非法的。但是,反人类罪没有普遍在法律上实施。国际刑事法院(9·11时尚未成立)可能成为人们为将来的暴行声张正义的地方,甚至包括那些未加入的国家(如美国)。而针对女性的暴力,即使迈出了重要一步的国际刑事法院,也无法完全解决问题。除了反人类罪,9·11特别符合一个罪名,即种族灭绝罪,“蓄意杀害某个种族群体……在一定程度上,意图消灭这个群体本身”。如果我们把女性视为一个本身能够消灭的群体,那么,种族灭绝罪也适用于女性。不过,这是一个很大的假设。
根据上述分析,“反恐战争”是一种隐喻,尽管它的追求不是一种隐喻。与9·11事件一样,针对女性的暴力可以作为一种宣战理由(casus belli),以及一种恐怖主义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