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德公式的来源与意义
#碎碎念#思维方法才是王道。
参考文献:《汉德公式的解读与反思》 - 冯珏
所谓汉德公式,是勒尼德·汉德法(Learned Hand)官在United States v. Carroll Towing Co. 一案中提出的过失认定公式。
该案案情是:1944年1月4日是一个寒冷的冬日。正午的阳光并没有驱散二战的阴霾,美国东海岸的曼哈顿港里,一派战期嘈杂繁忙的景象。一艘名为Anna C的驳船,与另外5艘船,以纵列式的队形,自里向外被一条粗壮的缆绳连结在一起并牢牢固定在第52号码头的缆桩上。也许是因为拥挤的港区里,每一点空间都应充分利用,这个纵列并不显得形单影只,相反,自第4艘驳船起,后半列船队又与另一列类似的由4艘船组成的船队连结在一起,缆绳的另一端固定在公共码头上。纠结在一起的队形,终于在午后,给港方和一艘名为Carroll的拖轮造成了巨大的麻烦一为了使一艘深陷于船队深处的驳船出航,港方人员不得不重新调整两船队间的缆绳,不得不重新校正Anna C和第52号码头间的缆绳,最后心烦气躁的他们干脆采取了具有中国智慧的招数“快刀斩乱麻”,把船队间的缆绳剪断了…在港方人员焦头烂额之际,不远处,Carroll拖轮的工作却显得轻松惬意:它仅需牢牢拖住一条主揽,使其绷紧,以防港方人员工作期间,船队散开毁损。1个小时后,当传来港方完成任务的消息后,Carroll拖轮立即松开了主缆,回港休憩,无论是港方和拖轮方均未再次检查所有的驳船是否缚紧绑牢,是否固定安全。很快,他们付出了代价一港方的校正使Anna C与52号港口间的缆绳松开了,在Carroll拖轮松开主揽的同时,Anna C立即脱离了船队,随风漂泊而下,撞上下风港中一艘海军油轮,水线以下的船身出现裂口。但Anna C上空无一人,这个裂口未被立即发现,因此,在被拖回港口后,AnnaC最终沉没,全船货物毁损。
初审中,海事法庭法官认为因港方及拖轮方在调整缆绳的工作中存在过失,货主可向其主张赔偿。而对于Anna C船主未留船员在船之行为,初审法官援引了5个先例(包括3个公开判例与2个未公开判例),认定:当船舶处于停泊状态且充分系牢于码头时,未于船上保留看守船员,非为过失行为。
二审中,第二巡回法庭推翻一审法庭关于船主方责任部分的认定,汉德法官起草了著名的判决。判决中,汉德把本案中的事故责任区分为“碰撞责任”与“沉船责任”。对于前者,因Anna C即使保留船员在船,也无法有效阻拦具有管理权的港方与拖轮方调整缆绳,进而无力阻止碰撞事故发生,故船方不负有“碰撞责任”:对于后者,因保留船员在船,至少可及时发现水线下船身裂口,并进行补漏或呼救,从而防止船舶沉没并保存货物,故船主未留船员在船,应负“沉船责任” ,即船主无须赔偿碰撞发生后立即发生的货物损失,却须赔偿因沉船事故而随之发生的货物损失。
从结果上看,汉德法官的判决似无特殊之处,但在侵权法历史上留下印记的,却是其革新性的思维方法及推理过程4: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停泊期内未留有船员在船,是否构成过失”,汉德法官指出:“我们不同意这种行为(未留有船员在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过失责任。”为支撑其判断,他在判决行文的开始,即列举了与本案争议焦点相关的13个先例并作简要分析”。而检讨之后,汉德法官提出,在相关先例中并不存在关于本案争议焦点的一般性结论。因此,不应徒劳于抽象案情之一般性(共通性)与寻求结论之确定性,相反,应转向谋求解决该类争议时思维方法之一般性与确定性(哪怕结论不一致)---- 为现代侵权法教科书奉为圭臬的经典性表述,终于在汉德笔下出现:
「在寻找此种责任基础时,为何我们不可能得到一般性的结论,原因已日益明显。虽然每艘船脱缆的原因总是大相径庭,但既然木已成舟,漂泊的船舶既已对利益相关人构成巨大威胁,那么此时(乃至其它类似情况下)船主防止损害义务之成立,即应取决于一个由三变量构成之函数:(1)事故发生称之可能性;(2)事故损害之严重性;(3)采取充分预防措施之成本。若简以方程方式表达之:若称可能性(Probability)为P、称损害(Loss)为L、称成本(Burden)为B,则过失责任是否成立取决于B是否小于L与P之乘积,即是否B<PL。」
至此,汉德公式(B<PL)得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