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诉韦德”案(1973)和昨天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
关于“罗诉韦德”案(1973)和昨天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看了两个小时的资料,思绪比较乱,先列一些关键信息:
1. 了解“罗诉韦德”案的基本史实,可参照《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一书。此书已绝版,网上能找到PDF版。实在找不到,可打开这个网页: http://www.govgw.com/show-m.asp?id=2007,有人誊录了书中关于此案的部分。看完这6000字,你对这段历史和相关背景的了解一定会超过99%的网民。
2. 关于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其官网上有PDF版的Opinion of the Court。整个报告200页出头,跟一本原版书差不多。主体部分108页,包括78页的Opinion of the Court和30页的附录。后面还有赞成推翻“罗诉韦德”案裁决的大法官中的三人分别发表的意见,和三位反对推翻的大法官合写的意见,各有四五十页。全文太长,我只是简单浏览了一下。
3. 查阅这份报告可知,此次最高法院推翻的不是一起,而是两起案件的裁决。“罗诉韦德”案是一个,还有一个是“计划生育联盟宾夕法尼亚州东南分部诉凯西”案(1992),后面这个案件上面那本书也提到了。由于后面的案件采用“遵循先例原则”(on the basis of stare decisis),关键还是要推翻第一个。
4. 此次最高法院的结论被很多媒体误解了。它并非认为堕胎违法,而是认为美国宪法没有禁止各州公民管理或禁止堕胎,上述两案的裁决篡夺了各州的权利,现在要把决定权还给各州人民及其民选代表。(The Constitution does not prohibit the citizens of each State from regulating or prohibiting abortion. Roe and Casey arrogated that authority. We now overrule those decisions and return that authority to the people and their elected representatives.)
5. 《美国宪政历程》介绍了当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意见的三个论题:一是“人”的定义和胎儿的法律地位问题,二是自由堕胎权是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把孕期分为三个阶段,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权利。浏览这一次的Opinion of the Court,这些问题都提到了。但更重要的是,今天这份意见更强调历史性。我没读过美国最高法院之前的类似报告,不知道是不是大部分文字都是回顾既往的裁决和意见,反正这份报告大部分内容是分析过去的判决。这也是我从一个外行的角度看此次裁决为什么显得“保守”的原因。具体来说,前面提到报告主体部分有30页的附录,这部分附录有A/B两个部分,A罗列了1868年以前加入联邦的37个州禁止堕胎的法律,B罗列了剩余13个州和华盛顿特区禁止堕胎的法律。为什么以1868年为界?因为1868年美国通过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而这条修正案是当年“罗诉韦德”案和今天辩论的焦点。支持堕胎自由者认为,堕胎权是这条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所保护的“自由”之一。但此次最高法院的意见认为,由于宪法及修正案中没有明确提及堕胎权,如何定义“自由”是关键,之前的判决都认为堕胎权属于宪法保护的自由,但这届大法官强调“自由”定义模糊,需要从历史和传统中考察。(The term “liberty” alone provides little guidance. Thus, historical inquiries are essential whenever the Court is asked to recognize a new component of the “liberty” interest protected by the Due Process Clause.)所以为什么报告中那么大的比例在介绍美国各州历史上禁止堕胎的法律规定。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无论是1868年之前还是之后,堕胎权并非深植于美国历史和传统中,因此第十四条修正案并不保护这一权利。(Guided by the history and tradition that map the essential components of the Nation’s concept of ordered liberty, the Court finds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clearly does not protect the right to an abor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