熬过两年就能拿到理赔?我劝你醒醒!
首发 | 「 吐逗保 」
大家好,我是一本正经的吐槽君。
就像坊间流传的“这也不赔那也不赔”一样,保险圈也有一个“这也赔那也赔”的传说。
据说,在很久很久以前……

好吧,其实说白了,就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其实说起这个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业内也一直是一件众说纷纭的事情。
· 有的从业者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忠实拥趸,坚定的认为只要熬过两年一定会理赔;
· 而有的从业者则认为,不可抗辩仅仅对于解约有限制,而理赔实际上没有充足的法律支持。
其实业内人怎么吵,我都觉得无所谓。
但主要是现在很多消费者都认为,这个条款是一个理赔神器。
于是便放心大胆的隐瞒告知,准备“苟两年”再说……
今天咱们就结合案例及法律法规,彻彻底底的好好盘一下;
这个“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在实际理赔中,到底有多大的作用?
1.
首先,这个传说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究竟是什么东西?
这项条款出自《保险法》第十六条👇:

看着有点迷糊是吧,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保险公司想要解除合同,必须要满足三个条件:
·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并且隐瞒部分足以影响保司承保决定;
· 必须在合同签订的2年内;
· 必须在保险公司知情后的30天内。
而成功解除合同以后,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
· 故意隐瞒,解除合同且不退保费;
· 无意隐瞒,解除合同但退还已交保费。
看完这个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解释,大家有何感想?
我估计大多数人都会觉得,保险公司太惨了,没有个“深仇大恨”应该不至于被整的这么惨……
首先,保险公司在合同签订的两年内,必须自己去调查举证隐瞒情况。
并且在调查出异常的30天内解除合同,否则连解除合同的权利都没有。
其次,就算是两年内调查出来的,怎样界定是“故意”还是“无意”隐瞒呢?
我想除了极恶劣的情况外,保险公司大多情况,也只能按照“无意”处理,老老实实的退还已交的保费。
简直是惨绝人寰……
当然,看起来是“欺负”保险公司的不可抗辩条款,实际上也是个双赢的法律条款。
因为不可抗辩条款的初衷,就是为了帮助保险公司度过诚信危机。
早期保险市场管理混乱,常有保司恶意误导客户不如实告知,出险时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这种情况也导致了保司的信任危机,威胁到整个保险行业的生存发展。
1930年,不可抗辩条款首次成为法定条款,由美国纽约在保险法例中加以规定。
我国也在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中,增加了这一条款。
所以说,这其实是一条双赢的条款。
消费者获得了安心,保险公司获得了信任,各取所需罢了~
OS:不用同情保险公司,哈哈哈!
2.
Ok,说完了不可抗辩条款的背景。
我们再来看看,不可抗辩条款在实际应用中的情况。
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专门抽取了各地的一些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相关的诉讼案件。
案件说多不多,说少也不少,光18年和19年就有120多起相关诉讼。
从中抽取了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基本可以代表不可抗辩条款在实际应用中的处境:

(制图By吐逗保)
看到这个表格的第一时间,我估计大多数人的反应都是:
稳了,不可抗辩条款真的有用!
Emmm,是的……
大部分隐瞒告知超过两年的诉讼案件,最后保险公司都败诉了。
甚至还有一些,明眼人一看就是保险公司占理的诉讼,最后法院也判决保险公司理赔了!
例如表格中的“(2018)渝03民终209号案件”,投保后一年半确诊的重疾,硬生生拖到半年后才去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上诉觉得被保人故意拖到2年后索赔:

而法院说,我不听我不听,谁让你没有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就是你自己的责任,老实赔吧:

简直就是离谱他妈给离谱开门,离谱到家了好嘛,哈哈哈~
可见有了《保险法》对消费者的明显“袒护”;
只要不是太恶意的骗保,大多数诉讼案件对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都是支持的。
这些情况,也与保险公司做理赔的朋友,曾经跟我说过的话不谋而合:
“一般过了两年的人身险理赔案件,核赔大多数只走个过场,深究都是吃力不讨好……”
说到这里,估计大多数朋友都会觉得已有定论。
那就是我们确实可以,把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当做“隐瞒告知”的利器,放肆去投保了。
但事情哪有这么简单呢~
3.
这里面有个很容易被大家忽视的东西,叫做“幸存者偏差”。
隐瞒告知的投保人,其实只有小部分“幸存者”走到了诉讼这一步,被记录在文书网中。
从而让大家产生了,“隐瞒告知也可以100%获得理赔”的错觉。
客观来说,从隐瞒告知到成功理赔,一共要迈过4个坎:
· 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利用风控系统+抽样调查的方式,排除高危投保件(100个隐瞒告知的案件,夭折了10件左右);
· 在投保后的两年内,多数保险公司会委托公估和背调公司,找到一个隐瞒案例就立刻解约,背调公司也会因此获得佣金(这一步剩下的“幸存者”可能就比较少了,可能只剩二三十个左右)。
· 没熬到2年,或者明显违规的,就直接就拒赔了。
· 熬过2年申请理赔,但是需要经过漫长的诉讼过程,而且10个人当中也只有7~8个人能获得理赔。
而这7~8个人,就是我们上文所看到的那些“幸存者”案例。
讲真,你有把握肯定会是这7~8个人中的一员嘛?
4.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为的是最大限度保护被保人的利益。
而非让我们自作聪明的去钻法律漏洞,明目张胆的带病投保。
为什么吐逗保一直反对隐瞒告知?
因为我们觉得,购买保险就是转嫁风险,而不是制造新的风险!
我们一直秉持着专业、负责的态度,对待经手的每一份保单。
力求从我们这里配置保险的朋友,在遇到突发情况的时候,一定拿到理赔。
而不是将获赔的全部希望,压到所谓的“不可抗辩条款”上。
那些不负责任的保险代理人将不可抗辩条款,吹嘘为“理赔神器”,诱导消费者带病投保。
产品他们倒是卖出去了,但是风险却要消费者自己承担。
退一万步说,虽然目前的司法环境是“偏袒”消费者的;
但是长险动辄几十年的保障期限,谁又能确保几十年后的司法环境中,保险公司不会变成“弱势群体”呢?
所以,你懂的~
我是吐槽君,爱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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