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好买不好赔?—— 一个200万拒赔案例
今天分享一个“保险公司招黑”案例:

只看新闻标题肯定刺痛了很多人的敏感神经——黑心保险公司靠骗人赚钱!
标题党果然害人不浅啊,哈哈!
到底怎么回事呢?
事故经过如下:
2017年某天,34岁小李开车载着父母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不幸发生车祸,一家三口全部殒命。
小李是独生子,未婚未育,爷爷奶奶、姥姥姥爷都不在了。有一个叔叔、两个舅舅、两个姨妈。
小李的亲戚在整理他家遗物的时候发现了一份人寿保单:
投被保人:小李
受 益 人:小李的妈妈
保障责任:若小李身故,小李的妈妈获赔200万
看到这样一份巨额保单,小李的亲戚想小李的妈妈不在了,受益金肯定由亲戚们继承。于是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200万身故金,被保险公司拒绝。
拒赔的理由:

在人寿保险的合同中有一条通用条款:
若被保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身故,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身故受益金变成被保人的遗产,由被保人的继承人继承。
翻译一下:
正常情况下,若小李死亡,200万赔给妈妈。
但小李和妈妈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判断谁先身故的情况下,默认受益人妈妈先身故。
此时受益人没有了,200万就成为小李的遗产,由小李的其他继承人继承。

小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
小李的第二顺位继承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通过前面的家庭关系得知,小李的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都没有,保险公司因此拒赔。
小李的亲戚们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理由是:
《继承法》规定,若被保人和受益人同时遇害,判定没有继承人的一方先死亡。
翻译一下:
小李没有继承人,小李的妈妈有继承人(妈妈的兄弟姐妹),两人同时身故的情况下,判定小李先死亡,妈妈后死亡。
死亡先后顺序不同,直接影响了继承结果:

小李先死亡,200万赔给妈妈,妈妈后死亡,200万变成妈妈的遗产给妈妈的继承人,也就是小李的舅舅和姨妈们。
保险公司的依据是《保险法》,小李亲戚的依据是《继承法》,当两个法律有冲突的时候怎么判定呢?
法官也犯了难。
过程复杂不细说,直接说结论:
法院采取了折中的判决方式。

200万身故金理赔遵循保单条款,适用《保险法》:
判定妈妈先身故,受益人缺失,200万属于小李的遗产。
小李的遗产适用《继承法》:
200万继承给小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父母分别得到100万。
由于父母也死亡了,所以父母各自的100万元就分别给到了父母的继承人,叔叔和舅舅姨妈们。
分配结果:
叔叔100万,4个舅舅和姨妈每人25万。
双方都接受了这个结果,结案。
小李生前考虑到自己是独生子,34岁了还未婚未育,担心万一自己有什么意外,父母老无所依,因此给自己买了200万人寿保险,受益人定为母亲。
可造化弄人,父母和他一起去了。
母亲虽然没有拿到钱,但200万也给到了从小跟父母一起长大的六十多岁的叔叔舅舅们,让这几位老人的晚年生活能过的好一些,也算尽到了这份保单应有的意义。
你可能会说走法律程序太复杂了,时间又长,保险公司就是不想赔所以故意刁难人。
真的是这样吗?
下面我们从保险公司角度的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保险公司为什么拒赔?
又为什么要走法律程序?
要回答这两个问题,需要从三方面分析保险公司的动机。
第一,保险公司靠拒赔赚钱吗?
答案:不。
保险公司利润来源主要有三方面:
死差益、费差益、利差益
翻译一下:
死差益:
保险公司为人身保险进行精算定价时,会根据生命表制定相应的预定死亡率,当预定死亡率与实际投保群体死亡率出现差异时,死差就出现了。
死差益就是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利益。也就是原来可能要赔出去的钱因为人没死没赔出去,成为了利润。
费差益:
实际的营业费小于预定营业费而产生的利益,叫费差益。
比如保险公司预算今年公司运营需要花费100万,实际因为改善公司流程、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缩减办公场地等原因,运营费小于100万,就产生了费差益,这部分也是利润。
利差益:
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主要用于理赔款、运营成本、交责任准备金等,除此之外剩下的钱会用于投资,投资所得的利息、红利收入等扣除税款后,若超过应转入责任准备金的利息和投资经费,其差额即为利差益。
可见保险公司收益来源中没有拒赔这一项。
第二,拒赔对保险公司有什么影响?
答:拒赔对保险公司没有任何正面影响,反而会影响公司信誉和形象。
这是银保监会和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愿看到的。
第三,没赔的钱去了哪里?
答:充公。
还是这个案例,假设小李的亲戚没看到保单,不知道小李买过保险,那小李的死亡赔偿金就没有人领。类似这种该赔却没赔的钱处理方式跟人们去世后银行卡里无人知晓的存款一样,最终都会上交国家。
既然保险公司不靠拒赔获取利润、拒赔还会影响声誉、没赔的钱又不是自己的,那为什么要拒赔呢?
因为规避风险。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拒赔不是结果,而是程序,是规避自身风险的必要手段。
保险公司很清楚,这笔钱早晚要给出去,但是给谁、怎么给,需要有个各方都认可的结论。
我们来假设一下:
如果保险公司把200万赔给了小李的某个舅舅,从保险公司一方来说这个契约就结束了。
但过了几天小李的叔叔来了,说自己也有继承的资格,要求领钱。
保险公司怎么办呢?
说钱已经被其他人领走了,你自己要去吧。
对方会接受吗?
又过了几天,姨妈们也来了,重复一遍前面的过程。又该怎么办?
最终就是来来回回的扯皮,保险公司不得安宁。
这时在申请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引入一个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就很有必要。
通过司法程序取得的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益,规避了后续纠纷风险,裁决结果原被告双方都必须执行,不论对于保险公司还是小李的亲戚们这都是最高效、最合理的途径。
就算小李的亲戚们对裁决结果有异议,那也是他们要去跟司法机关沟通的事情,跟保险公司无关。
你可能要说,保险公司直接把小李的亲戚们都叫过来,跟他们签订书面协议,钱赔给他们后自己分配不行吗?
答:不行。
首先,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去做这件事。
万一有亲戚在国外呢?
万一有亲戚去世了,还得把亲戚的子女再找来吗?
太麻烦了。
第二,保险公司没有能力证明所有亲戚都来了,能做这件事的除了当事人就是公安局和司法机关。
第三,保险公司只负责按合同办事,合同里所有的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都不在了,按合同来讲就是无法理赔的,在合同之外做出任何协议都没有法律依据。
就算有了协议,小李的亲戚们也随时可以反悔,再来扯皮。
因此,此类情况诉诸法律是最佳解决途径,既能保证200万给到了应该给的人,又避免了后续无止境的纠纷。
最后,小李买的这份保单是一家非常大牌的保险公司。
但是再大的保险公司赔不赔最终看的还是条款,条款里没有的照样拒赔。
保单条款背后依据的是保险法,法院判决的依据也是首先遵循保险法的规定,合同之外才适用其他法律。
不论大公司还是小公司,有理有据,有法可依,才是我们的保单受保护的最大靠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