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通识导论
我们对于法律的最大误解,就是把法律简单地等同于正义,认为要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认为正义可能迟到但从不会缺席。但法律不是正义本身,法律只是一种复杂的正义生产机制。法律的正义是在法律规范与法律权威构成的复杂体系中,按照固定的程序来生产的。法律不会自动给我们正义,每一份正义都是我们为正义而斗争的结果。 法律系统由法律规范和法律权威两部分构成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呈现的,但也存在于判例、习惯和法理之中。因此有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和自然法之分。单就制定法而言,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总数量有上万部之多。 如此庞大法律规范体系,又按照不同的功能,被划分为七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我们需要理解这些法律部门是如何作用于我们日常生活的。
除了法律规范,法律系统还需要法律权威来维系,这些权威就主要是立法者、执法者和裁判者,他们分别负责法律的制定、执行和裁判。在现代社会,法律系统的独特之处就在于,法律规范是由法律权威制定、执行和裁判的;而法律权威之所以是权威,又是因为得到了法律规范的授权。这看似是一个循环论证,规范来源于权威,而权威之所以是权威,是因为得到规范的授权。 什么是法治?法治就是一个规范与权威相互创生的系统,而这个系统之所以能够良好运转,则有赖于良好的宪法。 但有了法律规范和法律权威,还不一定就能实现法治,因为相互创生是一个非常高的要求,需要全社会都具有法律思维。
很多人对法律思维有个误解,认为法律思维就是法律人的思维,最常见的讲法是“像法律人一样思考”。事实上,不能将法律思维简单地理解为法律人思维,学法律的人未必有法律思维,不学法律的人也未必没有法律思维。 那法律思维是什么?法律思维其实是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操作系统的生成和运行逻辑,法律作为人类几千年文明沉积的产物,有一套独特的内在逻辑,我们只能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否则就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因为,所谓的“像法律人一样思考”,就是像法律人一样接受法律系统内在的逻辑。
七种最重要的法律思维,包括规则思维、权威思维、权利思维、权力思维、先例思维、证据思维、程序思维。这些思维并非法律领域所独有的,其他领域也会涉及到这些思维方式,比如规则思维在经济领域有运用,权力思维在政治领域也有运用。
但这些思维之于法律的独特意义则在于,她们具有某种强制性,也就是说,如果不运用这些思维,个人可能遭遇不利的法律后果,社会可能遭遇系统性紊乱。 这里要特别说明,法律思维有可能是反常识的或反日常思维的,比如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法律上就不是天经地义的,因为有诉讼时效制度;再比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这里的事实不是客观真实,而是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因此,法律思维是需要特别研习的,而不是自然生成的。 但不管是法律系统,还是法律思维,它们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现代社会。我们今天所熟悉的法律系统和法律思维其实只有两三百年的历史,完全是现代工商社会的产物。
对中国人来说,了解法律演化的历史更为重要,因为我们在清末变法改制以来,完全抛弃了传统中国的法律,全面移植西方法律,可以说,无论是法律系统还是法律思维,都是移植过来的。 当然了,这种现象并非中国独有,应该说除了英国、法国、德国等少数几个国家,几乎所有国家的现代法律体系都是移植来的。即便是英国、法国、德国,他们的现代法律,也不完全是本国的,而是移植和复兴了古罗马的法律。 现代法律也有一个全球流动的历史,其中一个原因,当然是地理大发现之后的殖民扩张,但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英、法、德等欧陆国家率先完成了法律的古今之变,为现代国家的建立和工商社会的到来,提供了一整套全新的法律秩序。 因此,只要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只要建立现代国家和工商社会,就需要与之适应的全新的法律秩序,移植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就是必然。所以在法律。领域,中西之别不是问题,古今之变才是核心,只要中国走向现代社会,就必然需要一套全新的法律秩序,法律移植实际上也是最便捷最有效的方式,这属于法律领域的“改革开放”。 但法律移植会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好像我们将法律移植过来,就能自动落地生根并实现法治,其实不然。法治也有个落地生根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多长时间,取决于我们为法治做了什么。我们每个人能为法治做的,就是认真对待法律。只有每个人都认真对待法律,法治才可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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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花园 赞了这篇日记 2022-10-13 09: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