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97年的储蓄保险,带来的感触
看到两个关于储蓄险的案例,都特有意思,分享一下:
第一个案例,“被保险人生存至42周年生效对应日”,这句话怎么理解?
1997年,朱某给自己时年22岁的儿子赵某投保了一份增额终身寿险,20年交,年保费2312元,保额4万。2000年,朱某给这份保险办理保全变更,约定: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42周年生效对应日,按照每10000元保额对应生存金93717元,一次性给付累计生存金,并不再为被保险人办理生存金的约定手续……
2017年,时年42周岁的被保险人赵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生存金,被拒。保险公司认为生存金起领时间应该为2039年,也就是从1997年开始算的第42个保单年度。
一审法院,生存至42周年生效对应日,应该理解为被保险人42周岁时,保险公司败诉。
二审法院,法院通过计算保险产品的收益率,不符合一般人身保险产品的特性,支持按照42个保单年度的解释。
第二个案例,每10000元保额对应生存金134556元,那10万对应多少钱?
1997年,高某给孩子高小某投保增额终身寿险一份,20年交,年保费5371元,保额10万。2000年,高某办理保全变更,约定:“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20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保险单经过的年期,按每10000元保单保额的生存保险金134556元,一次性给付累积生存金,并不再为被保险人办理生存金的约定手续……
2017年,高小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生存金134556*10元,被拒。保险公司认为实际应付生存金为13455.6*10=134556元。
一审法院,调取了2000年时保险公司关于该险种的管理办法,并考虑到现实条件中1345560的收益远超于常理,认为134556的写法系填写不规范所致,不支持高小某的诉求。
经纪人说:
这两个案例,本身都是对条款的理解不同导致的纠纷,虽然对于有争议的条款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来,但是也要考虑到现实条件,不能超出常理。
大家也能看出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性与确定性,这种类型的保险就是把今天的钱确定的放到未来花,相比于其他手段,保险具有两大特点:
l 收益确定,什么时候能领取多少钱都是确定的一件事情,让人踏实放心
l 利率锁定,保险的产品的收益由投保时的利率决定,在利率长期下行的环境中,对消费者非常有利
同时呢,保险公司往往会提供一个万能账户,下有保底利率一般是在2.5%左右,并且按照现行实际利率进行结算,目前在4.8%左右。
保险是一个进可攻,退可守的储蓄型产品。